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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赫伯特·哈特
释义

§ 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1907- )

英国著名法哲学家、新分析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哈特是英国牛津大学著名的法理学教授,长期从事法理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是西方20世纪70年代形成的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也是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他的著述颇丰,主要有《法哲学的定义和思想》、《法、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其代表作《法的概念》初版于1961年,1972年再版,至今我国未见中译本。

哈特在《法的概念》一书中,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运用概念和语文分析法来研究法的概念的有关题,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新分析法学学说。

哈特的学说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以命令为核心,包括主权者和制裁三要素的有机整体。哈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它过于简单,无助于人们对法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全面了解,它歪曲了法的特征,必将带来法律专制主义。具体地说有四个缺点:①这一定义似仅适用于刑法,而刑法只是诸多法律之一,且刑法不仅适用于一般人,也适用于立法者本人;②法是一种行为规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权利与义务、授权与被授权等属性,而奥斯丁的定义吸讲了义务、责任;③法的产生形式即渊源具有多样性,如习惯法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产生;④在奥斯丁的定义中,主权者是使人服从自己而自己不受法律限制的人,这无法说明现代国家全体选民或立法机关的地位,因为他们本身也受法律的限制,并且主权者这一概念也无法反映现在立法权力连续性的特点。(参见《法的概念》牛津1972年第77页)。为此,哈特坚决主张抛弃命令说的法的定义,主张建立以规则为核心的法的定义。在哈特看来,所谓法无非就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次要规则是领队辅助主要规则的,是授予权力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主要规则是主要的,人们可以引进打扰的或修改、取消原来的主要规则,也可以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哈特认为在一个小型、简单的前法律社会,仅存在非官方的主要规则,这是一种简单的社会控制形式,它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三个缺点,而要保证一个复杂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引入次要规则来补充。这是“从前法律世界走向法律世界的一步”,一个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将由此形成。哈特认为可以用承认规则消灭不确定性,用改变规则消灭静态性,用审判规则消灭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中承认规则最主要,只有通过承认规则的承认,主要规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承认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以上参见第91、97、

102、107页)

主要规则、次要规则学说,在唯物的理论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哈特认为二者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中心,是“法律科学的关键。”(第79页)

哈特还提出了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理论,并由此论述了法的本质和作用。指出,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为指导的人,也包括持外在观点,必须以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准则的人。“这二部分之间的平衡将取决于许多不同因素。如果这一制度是公正的,并真正关注所有它所要求服从的人的巨大利益的话,它就可以取得和保持大部分人长期对它的忠诚,从而也将是稳定的。相反地,这一制度可能是一个狭隘的、排它性的、为了谋求统治集团利益的制度,它可能日益成为压制性的和动摇的,具有产生埃的潜在威胁。” (第197页)以上两种观点的对立也不是绝对的,存在着某种混合。

在法理学研究对象上,哈特同奥斯丁一样将法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应当是这样的法”中更多体现关于正义、道德的要求,“实际上是这样的法”更多体现着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效力的规范本身。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同道德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哈特认为,任何法律都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也会受到个人的超过流行道德水平的更开明的道德观点的影响,但不能认为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或一个法律制度必须领先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或一定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的根据必须包括某种道德或正义原则。“法律反映或队伍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第182页)

哈特还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理论。这个自然法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之所以存在这种自然法,是因为1.人具有软弱性,要求克制,保护自己的生命,以免除暴力的使用;2.人是平等的,一个人不能长期脱离他人,因此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妥协、克制,这说明法律和道德二种义务的基础是一种相互克制和妥协的制度,因此对社会的控制需要同时具有道德与法律二种形式;3.人具有有限的利他主义;4.人类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5.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也是有限的。

另外,哈特在《法的概念》中还对广义的法律概念、狭义的法律概念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把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学说引入国际领域,对国际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法的概念》一书,全面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律哲学发展的一些新动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学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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