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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经营行为
释义

§ 定义

直接从字面理解, “经营行为”应当是为牟取利润而进行的活动。这种活动通常是直接牟取利润,例如一个工厂、一个商店的活动等等;也可能是间接地牟取利润,例如企业做广告是付出(广告成本),但它这种付出是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 如果事情如此,我们也可能不再提例如“什么是经营行为”的问题了。事实上,一些看起来是经营行为的“行为”,一些人并不认为是经营行为,例如律师所的行为、公证处的行为、医院的行为、学校的行为等等。江平教授是这样解释律师行为的:“一个基本的观点必须明确,就是律师本身虽然他也收费,但是他终究不等同于为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甚至他赚的钱可能比一个企业要多得多。”(江平,1997) 也就是说,企业赚的钱是利润,而律师赚的钱是“报酬”。江平进一步解释说:“我觉得律师的收费和商人的利润是绝对不一样的。我们常常说律师是智力投资,但是他和商业领域里面的资本投资的的概念是不一样的。投资所得的是利润,收费得到的是服务的报酬,中介的报酬。利润可以是无限的利润,而报酬只能是所付出的劳动、所付出的服务中介的合理报酬。而利润是完全可以和他的投资不成正比的。投入一分钱,可能获得100万。”(江平,1997)我们这里无意评论江平教授的观点,但是由此可以看出,沿着投入(体力或智力)——获得超出投入的钱(利润或报酬)习惯思路看经营活动似乎简单了一些。 既然经营活动难以断然界定,对一些看似经营的单位,就难以让他们去登记注册。例如现在的律师所、公证处、医院、学校等等,虽然这些行业是公认的高收入行业。

§ 方法

难以区分,可是管理活动还要进行,难以区分也要区分,终究要有些办法。目前我国有三种办法处理这类问题。

第一个办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注意明确两个字)规定。例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经营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第七条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这三条规定明确了三个问题: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干什么——经营工业……;凭照经营。

第二个办法是力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说这是经营行为,另一个部门说不是经营行为,那就争论,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有结论,也可能不了了之。再以律师举例。1990年3月,司法部就律师事务所工商登记问题发专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要求律师事务所进行工商登记,但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不应进行工商登记。 以后的《律师法》则从法律上对此进行了确定。不了了之的例子例如诊所。1996年国家工商局就医疗机构登记问题有一个答复,答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医疗机构,可以不登记注册;凡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而且上述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对应登记注册而不办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工商局1997年又强调了这个观点。但是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经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医师资格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以上两个法规通篇没有工商登记注册的词语。于是就出现了工商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而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就按地方法规;没有地方法规的,也有登记的,也有不登记的。

第三个办法就是对经营行为统一立法,这就是目前进行的商事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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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1 1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