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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释义

§ 概况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联合修正案

1946年1月,联合国通过决议成立联合国原子能委员会,旨在保证原子能仅用于和平目的并进行监督,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要保证新发现的原子能专用于和平目的的问题的关切。20世纪50年代,随着美国和前苏联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开始向外提供技术援助,与之有关的用于军事目的的核技术和知识的扩散也随之加速,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日渐紧迫。1956~1957年,美国和前苏联在裁军委员会特设小组委员会上提出直接处理核武器扩散问题的提案。联合国大会在1958年、1959年和1960年连续就核武器扩散问题进行了审议。1961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爱尔兰提出的“防止核武器更广泛的散布”的决议草案,它包括下列内容:(1)有核国家保证不将核武器的控制权和制造核武器所必要的情报转交给不拥有核武器的国家。(2)不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保证不制造此种武器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对这种武器的控制权。

1960年和1964年,法国和中国先后成功地爆炸了核装置,美苏极为担心将会有更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美国急忙于1965年8月向日内瓦18国裁军委员会提交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草案。同年9月,苏联也向联大提出一项条约草案。1966年秋天,美苏两国举行秘密谈判并于1967年8月24日向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联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苏又提出联合修正案。这就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由来。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不扩散核武器体制的基石,它由前言部分和10条款组成,其主要内容是:有核武器缔约国不得向任何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武器、核爆炸装置或其控制权,并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问题进行谈判。无核武器缔约国不得接受、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并承诺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各项保障监督措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三个目的是:防止核扩散、促进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68年7月1日开放供签署,三个核国家(前苏联、英国和美国)及其他50多个国家当时签署了该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70年3月5日生效,美国、前苏联、英国为条约的保存国。截至2003年1月,已经有187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中国于1992年参加了该条约。[1]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已成为一个全球性条约,禁止除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和中国以外的所有成员国拥有核武器,并承诺上述五国将最终销毁其核武库。该条约规定了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体制的标准和基础。目前共有187个国家已签署了NPT,仅以色列、印度、巴基斯坦和有争议的朝鲜除外。

§ 签定意义

图徽

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

认为扩散核武器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根据联合祠大会要求缔结一项防止更广泛地扩散核武器的协定的各项决议,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表示支持进行研究、发展和其他努力,以促进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范围内应用下述原则,即通过在一定战略地点使用仪器和其他技术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变物质的流动。

确认下述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活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深信在促进此项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为和平目的而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作出贡献,宣布它们的意图是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和着手采取以核裁军为目标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国家为达列这个目标而进行合作,回顾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的各缔约国在该条约序言中所表示的谋求达到永远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并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的决心。

愿意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以及各国间信任的加强,以利于按照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现有全部储存并从国家武库中取消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回顾到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且.回顾到要尽量减少把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用于军备,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立与维护。

§ 签定背景

1959年和1961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爱尔兰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国家不向无核国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范围扩散”的议案,这两项议案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雏形。

1960年和1964年,法国和中国先后成功地爆炸了核装置,美苏极为担心将会有更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美国于1965年8月向日内瓦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草案。同年9月,苏联也向联大提出一项条约草案。1966年秋天,苏美两国开始秘密谈判并于1967年8月24日向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联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苏又提出联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联大核准该条约草案。

§ 主要内容

中国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发表看法

该条约有11条规定,主要内容是:

核国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把核武器转让给非核国家,不援助非核国家制造核武器;非核国家保证不制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其他国家的核武器转让,不寻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别国提供这种援助;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

根据有关规定,条约有效期25年,其间每5年举行一次审议会议,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

§ 后续情况

开会大楼

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决定加入该公约,1992年3月9日递交加入书,同时对中国生效。

1992年1月27日,法国决定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8月3日正式把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批准文件递交美、英、俄3个签字国。

1992年12月根据47届联大决议成立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筹备委员会。1993年5月─1995年1月共举行了4次会议。筹备委员会为大会准备了临时议程和程序规则草案。根据筹委会的建议,会议期间将成立3个主要委员会,第一委员会将集中讨论条约中有关不扩散核武器、裁军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二委员会的工作是讨论不扩散核武器、保证措施和无核区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三委员会将讨论关于条约国家不受歧视地发展、研究、生产及使用和平核能条款的执行情况。

由于德国、意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对,条约在1970年生效时,只有25年的期限,25年后是否继续延长,如何延长则要根据多数会员国的意见决定。反对无限期延长的主要是“不结盟”国家和其它一些无核国家,如埃及、印度尼西亚、伊朗、墨西哥、尼日利亚、泰国、委内瑞拉等。这些国家认为核国家没有履行条约里的一些重要条款,例如全面禁止核试验,停止生产可制造核武器的裂变材料,对无核国家承担安全保证,允许无核国家获取和平核能技术等。这些国家认为,如果无限期延长,就会使核国家放松核裁军的努力,使事实上的“有核与无核”成为永久不可改变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对永久性条约的4个国家,由于放弃发展核武器后,在获取和平核能技术方面得到保障,已转而支持无限期延长条约。

1995年5月11日,在联合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上,178个缔约国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大会还通过了两个决议: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加强《条约》审议机制。缔约国同时决定在5年之后举行审议大会,并在1997、1998和1999年举行三次预备会议。但代表们未能就一份关于该条约过去5年所起作用的最后报告达成一致意见。会议主席贾扬塔·达纳帕拉在闭幕词中说:“这次会议没有胜者,没有败者。获胜的是条约本身。”

1997年4月7日,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举行1997年预备会议,会议审议了核不扩散与核裁军领域工作的进展情况。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的代表发表联合声明,重申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执行包括裁军在内的各项条款。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审议大会第三次筹委会会议在联合国举行。中国代表团团长沙祖康参加了会议并发言指出,国际社会必须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坚决反对和彻底摒弃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唯有这样,每个国家才会有安全感,才能保证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取得成功。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审议大会在纽约举行。大会的主要议题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核不扩散和核裁军以及无核区。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核扩散,1997年5月15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了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这是自1970年通过第一批依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无核武器国家缔结的全面保障协定实施细则以来,对机构保障体系所作的最重要修订。附加议定书的标准文本由序言、18条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有关国家提供有关核燃料循环的一切信息,以及视察员进入这些场所的权利;有关一国核场址上的一切建筑物的信息及视察员临时通知进入这些建筑物的权利;改进视察员指派过程的行政安排,发放多次入境签证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利用现代通信手段的权利;国际原子能机构遵守实施的卫生、安全、实物和其他保安方面的规定及尊重个人权利,并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由此得知的商业、技术和工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等。

§ 审议会

发言人发表看法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自1970年生效以来,已经召开了六次审议会。

条约第一次审议会于1975年召开,当时条约的缔约国有91个。会议达成了《最后文件》。该文件对核军备竞赛表示严重关切,敦促各缔约国,尤其是核武器国家切实有效地履行条约第六条(各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并就有效的核裁军和全面彻底裁军进行谈判),并早日谈判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条约第二次审议会于1980年召开,其时,条约共有缔约国110个。由于不结盟国家与核武器国家在核裁军问题上严重对立,会议无果而终。

条约第三次审议会于1985年召开,条约缔约国增至128个。在此次审议会上第一次设立核裁军、防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三个主要委员会,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这种做法一直延续至今。由于各国在核裁军问题上分歧依旧,为了防止审议会再次失败,会议主席起草了一个《最后文件》,客观陈述各方立场,结果获得一致通过。该《最后文件》中有大量篇幅谈及核裁军问题,对核武器国家继续发展核武器,及美国里根政府的“星球大战”计划可能将军备竞赛引入外层空间表示关注,敦促核武器国家根据条约第六条规定履行核裁军义务,并建议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就核裁军议题开展多边谈判。《最后文件》还呼吁国际原子能机构设立“技术合作基金”,为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提供技术援助。

条约第四次审议会于1990年召开,这时,条约的缔约国已达到138个。由于美英等核武器国家反对将立即开始谈判CTBT的内容纳入《最后文件》,以墨西哥为首的一些缔约国对《最后文件》进行了抵制,会议未能就《最后文件》达成一致。中国作为观察员参加了会议。

条约第五次审议会于1995年召开。此前,法国和中国于1992年以核武器国家的身份加入条约。条约缔约国数目已达到178个。此次审议会是一次事关条约命运和前途的重要会议,因为根据条约规定,条约生效25年后应召开缔约国会议,就条约延期问题作出决定。条约延期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无限期延长;二是延长一个时期;三是延长多个时期。包括核国家在内的部分国家为保持条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主张条约无限期延长;部分无核国家则认为,如果无限期延长,等于使核武器国家永远拥有核武器合法化,无助于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为推动条约无限期延长,五核国就向无核国家提供积极和消极安全保证分别发表了国家声明,并就积极安全保证事,推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984号决议,部分满足了无核武器国家在安全保证问题上的关切。在会议通过的《关于核不扩散及核裁军原则与目标的决定》中,核武器国家承诺采取一系列核裁军措施。这些积极因素使部分无核武器国家改变了立场,促成了条约无限期延长。

§ 全则

朝鲜局势

第一条

每个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

第二条

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的转让;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也不寻求或接受在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方面的任何协助。

第三条

1、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接受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该机构的保障制度与该机构谈判缔结的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其目的专为核查本国根据本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情况,以防止将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无论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设施内生产、处理或使用,或在任何这种设施之外,均应遵从本条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序。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应适用于在该国领土之内、在其管辖之下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动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

2、每个缔约国承诺不将(a)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或(b)特别为处理、使用或生产特殊裂变物质而设计或配备的设备或材料,提供给任何无核武器国家,以用于和平的目的,除非这种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受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约束。

3、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实施,应符合本条约第四条,并应避免妨碍各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或和平核活动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包括按照本条的规定和在本条约序言中阐明的保障原则,为和平目的在国际上交换核材料和处理、使用或生产核材料的设备。

4、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订立协定,以适应本条的要求。这类协定的谈判应自本条约最初生效后一百八十天内开始进行。在上述一百八十天期限届满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各国,至迟应自交存之日开始进行这类协定的谈判。这类协定的生效应不迟于谈判开始之日起十八个月。

第四条

1、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所有缔约国不受歧视地并按照本条约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开展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利。

2、所有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换设备、材料和科学技术情报。有条件参加这种交换的各缔约国还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进一步发展为和平目的而应用核能方面,特别是在无核武器的各缔约国领土上发展为和平目的应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以作出贡献,对于世界上发展中地区的需要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第五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按照本条约,在适当国际观察下并通过适当国际程序,使无核武器的缔约国能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获得对核爆炸的任何和平应用的潜在利益,对这些缔约国在使用爆炸装置方面的收费应尽可能低廉,并免收研究和发展方面的任何费用。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得根据一项或几项特别国际协定,通过各无核武器国家具有充分代表权的适当国际机构,获得这种利益。就此问题的谈判应在条约生效后尽速开始进行。具有这种愿望的无核武器的缔约国也可以根据双边协定获得这种利益。

第六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

第七条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国家集团为了保证其各自领土上完全没有核武器而缔结区域性条约的权利。

第八条

1、任何缔约国得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各保存国政府,由各保存国政府分发给所有缔约国。随后如经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缔约国请求,各保存国政府应召集会议,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以审议这项修正案。

2、本条约的任何修正案须经所有缔约国的多数票通过,多数票中应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的缔约国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票数。该修正案对于每个交存其对该修正案的批准书的缔约国,应于所有缔约国的过半数国家,其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国家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交存其对修正案的批准书时起生效。此后,该修正案对于任何其他缔约国应在其交存修正案批准书时开始生效。

3、本条约生效后五年,应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缔约国会议,审查本条约的实施情况,以保证本条约序言的宗旨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正在得到实现。此后,每隔五年,经超过半数缔约国向各保存国政府提出以上内容的建议,得另行召集为审查本条约实施情况这一相同目的的会议。

第九条

1、本条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凡未在本条约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效前在本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得随时加入本条约。

2、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三国政府保存。

3、本条约应在指定为条约保存国政府的各国和本条约的其他四十个签署国批准本条约并交存其批准书后生效。本条约所称有核武器国家系指在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

4、对于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条约应自各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各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本条约的生效日期、收到关于召集会议的任何请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6、本条约应由各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条

1、每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退出前三个月将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项通知应包括关于该国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说明。

2、本条约生效后二十五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本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这种决定应由过半数缔约国作出。

第十一条

本条约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应保存在各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各保存国政府应将经正式核证的本条约副本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 朝鲜退出的影响

朝鲜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2003年1月10日,朝鲜政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朝鲜同时表示,朝鲜无意开发核武器,只要美国放弃对朝敌视政策,朝鲜可以与美国另行查证朝鲜没有生产核武器的事实。紧接着,朝鲜原子能总局局长李济善11日致函“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总干事巴拉迪,阐述了朝鲜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背景和原因,并通知退出条约于11日起生效。

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目前为止国际核不扩散体制中的基石。30多年过去了,朝鲜是第一个宣布退出这一条约的国家,必然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因为,防止核扩散是多年来国际军备控制领域中重要的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际安全与稳定。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普遍要求削减并销毁核武器,防止核战争,把核能用于和平目的,使其真正造福人类。

一、朝鲜核问题由来已久

二、朝鲜核问题再起风波,引发朝鲜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朝鲜核问题并未就此画上句号。国际社会普遍呼吁朝鲜改变其立场,希望朝鲜核问题能够和平解决。美朝最终如果解决这次核危机,人们将拭目以待。[2]

§ 条约成就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不扩散准则、美国和其他国家为争取承认该条约的长期努力、以及NPT引发的国际核查,对于目前世界上只有30多个国家拥有核武器能力的事实,是值得称道的。

1963年,当时的美国国防部对“有核能力”的国家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抑制潜在核国家增加的趋势,10年之内大约将有10多个国家可能拥有核武器及相应的运载工具。它们是七国集团中其他几个主要的工业化国家、中国、捷克斯洛伐克、印度、以色列、波兰和瑞典。根据这份1963年的清单,14个或更多的国家可在20世纪70年代初拥有核武器。

美国防部的这份清单中未包括瑞士、澳大利亚、韩国或台湾,它们都拥有当时正在考虑或不久将考虑制造核武器的科学家。清单中也不包括南非,它在制造出几件核武器后就放弃了武器研制,并像其他国家一样加入NPT。清单中也不包括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其中在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的领土上就存有前苏联解体时遗留的核武器。经与俄罗斯谈判,并在获得美国提供的经济援助和不使用核武器向其发动进攻的承诺后,它们放弃了核武器,并加入NPT。如果不是NPT准则,这些国家很可能不会放弃它们原有的核武器。该清单也未包括阿根廷和巴西,它们后来也开始核武器计划,但随即通过谈判达成一项不获取核武器的双边协定,并加入NPT,响应NPT及拉丁美洲无核武器区协议的准则,把竞争变成合作。

此后,伊拉克、巴基斯坦、朝鲜和伊朗也先后开始核武器计划,这些国家也未被列入1963年的清单中。如果没有NPT,如果上述所有国家及清单中所列国家都拥有核武器,那么现在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总数将至少是28个。一些敌对的邻国也很可能被迫获取核武器。那么,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岂止30个?而今天,我们只有9个国家(包括朝鲜)拥有核武器。

这种成功首先归功于NPT所确定的不扩散准则,以及NPT对其他无核武器国家的鼓励政策。其次,归功于与美国及其他诸多NPT缔约国的共同努力和合作。考虑到当今更加严峻的对不扩散和安全的挑战,美国应带头加强而不是削弱或抛弃不扩散体制显得尤为重要。

§ 现存问题

即便NPT通过上述协议使该法律体制不断扩大,但它仍不免受到冲击。最严重的一次是伊拉克在海湾战争前向IAEA视察员隐瞒其核武器计划。根据战后安理会的有关决议,IAEA被授予更大的核查权力,这才发现伊拉克秘密开展用于制造武器的铀浓缩活动,甚至企图利用法国和前苏联向其提供的研究堆高浓铀制造武器。

此发现是促使IAEA通过NPT附加议定书来扩大其核查权的主要原因。但参与1997年版附加议定书谈判的IAEA各方不同意NPT缔约各方必须接受该版附加议定书(像接受以前的IAEA保障监督标准一样)的要求,而希望由各缔约方就基于该版保障议定书的修订协议与IAEA谈判。截至2003年年中,187个NPT缔约国中仅有81个国家就新的保障协议与IAEA进行了谈判,其中只有37个国家通过其议会或其他审批机关最终批准了其与IAEA签署的保障协议附加议定书。甚至美国也未履行完执行新的保障协议所需的法律程序。一些无核武器国家可能会迟滞不前,并提出为何在它们履行更多保障义务的同时,美国却拒绝接受CTBT禁止进行新的核试验的有关内容,并打算制造新型核武器的疑问。

吸取了在伊拉克的经验后,IAEA视察员找到对付其他有问题的国家(如朝鲜)的新技术。在20世纪90年代,IAEA视察员利用一种被称为“环境监测”的新技术(对核活动留在核场址内或周边的空气中、墙壁或植被上,或附近的河水或小溪中的痕量证据进行测试)来寻找相关证据。这在1997年版的附加议定书中有明确的授权,甚至适用于那些远离已申报反应堆的核场址。利用上述及其他技术在朝鲜申报的核场址进行核查的结果促使IAEA在20世纪90年代初不断向朝鲜施压,要求扩大核查范围,但遭到平壤拒绝。朝鲜和IAEA之间的僵局最终导致美朝双边谈判,并达成1994年的《核框架协议》,该协议要求平壤拆除一座核反应堆,该堆的乏燃料棒显然被用于制造钚。该协议还要求平壤提供其以往核活动的有关信息。而作为交换条件,朝鲜将从韩国和日本获得新的不易造成核扩散的反应堆,并临时从美国获得燃料重油供应。然而,在1994年签署了核框架协议后,朝鲜似乎仍在其他场址从事核武器活动。2002~2003年,朝美均对1994年的框架协议表示不满,朝鲜还宣布退出NPT。

2002年发现伊朗瞒报钚分离和铀浓缩实验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利用环境监测及其他技术,IAEA视察员在伊朗已申报的或允许IAEA核查的未申报场址发现疑点,包括微量的浓缩铀样品,明显用于离心机铀浓缩的管,以及部分未浓缩的铀库存,而这些均未向IAEA申报。在与英国、法国和德国的谈判中,伊朗同意签署授予IAEA在伊朗更大核查权的保障附加议定书,并至少暂时放弃其铀浓缩计划。尽管在IAEA总干事的报告中显示,伊朗未向IAEA早期视察员公开其铀浓缩活动或钚分离试验,但总干事却断言IAEA缺乏能够证明伊朗进行武器制造的直接证据。在美国的支持下,IAEA理事会进而通过一项决议,继续对伊朗秘密核活动进行核查。

伊拉克、朝鲜和伊朗的铀浓缩和钚分离活动对NPT提出新的要求,即使接受IAEA核查,也不允许开展此类活动。令人担忧的是,一旦某些国家掌握了这种技术,它们就有可能像朝鲜一样退出NPT,利用库存的可用于制造武器的铀或钚制造核武器。核供应国集团(NSG)先前曾建议,无核武器国家新的铀浓缩厂和钚分离厂应置于多边共有和控制之下,共有财产的不同国家可相互核查。但除了所有核武器国家外,日本、一些西欧无核武器国家、阿根廷、巴西、南非和少数几个其他国家已拥有铀浓缩或后处理设施或进行过实验。这些国家是否都要遵循这样的多边共有和监督原则呢?对无核武器国家的限制要求是否会令它们对现已被认为是偏袒核武器国家的NPT更加藐视?IAEA总干事巴拉迪曾建议全部民用铀浓缩和后处理设施在将来都应处于多边共有和控制之下,促使各有关国家对其伙伴进行监督,以确保浓缩铀或分离钚不被用于制造武器。

布什政府拼命向伊拉克、伊朗和朝鲜施压,以阻止它们获取核武器,但它的做法有时却是单边主义或跋扈的,有悖于像NPT这样的多边机制。2003年,在未获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就是一例。那场侵略战争被标榜成防止伊拉克再次获取核武器、生化武器或远程导弹所必须的。战争爆发时,正值安理会授权对伊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导致联合国视察员为了自身安全被迫撤出伊拉克。此后,美国的视察员几乎没找到任何伊拉克正在实施生化武器或核武器计划的证据,但该决定显示出布什藐视有利于更好地防止扩散的国际条约及国际努力的倾向。

与之相似,1999年美参议院未批准CTBT。布什政府非但不要求参议院重新审议其表决结果,反而称美国将“不会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同时,布什政府还从国会筹款用于研制新型核武器,这些核武器在实战前肯定需要进行试验。而美国在1995年与所有无核武器国家就延长NPT期限进行谈判时,作为条件它曾同意在1996年前开始CTBT谈判。于是CTBT谈判自1996年开始。在2000年NPT审议大会上,克林顿政府肯定了“毫不迟延地”批准CTBT以“尽早使该条约生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管当时美参议院尚无计划再次就CTBT进行表决。美国不加入不扩散体制中如此重要的CTBT是否将成为某些选择退出NPT的国家的口实?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NPT第VI条,美国当初之所以同意该条款,是为了在谈判中争取无核武器国家的支持。该条款规定,美国和其他公认的核武器国家承诺,就削减核武器并最终实现核裁军的目标进行谈判。此后,在1995年为争取有关各方同意延长NPT,美国仍坚持“为在全球削减核武器并最终实现销毁核武器的目标而不懈努力”。在2000年NPT审议大会上,克林顿政府也说过类似的话。美国还承诺尽快开始执行《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START II),并签署《第三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START III),把维护和加强《反弹道导弹条约》(ABM)作为战略稳定的基石。

当本届布什政府宣布退出ABM时,这些承诺全被打得粉碎。退出ABM同时也使START II废止,因为俄国家杜马批准START II的条件是ABM持续有效。替代START II的2002年《削减战略进攻性武器条约》(SORT)要求双方拆除许多远程导弹的核弹头,以便到2012年使双方各自实际部署的弹头数都不超过2200枚。但该条约未要求销毁这些弹头,也未要求进行核查,比START II中有关拆除核弹头的条款宽松得多,且不含后续条约,如要求进一步削减的START III的明确计划。这是否符合NPT有关核裁军谈判的承诺?巴拉迪指出,美国可能在实施双重标准,一方面限制其他国家拥有核武器,而同时并未真正削减自己的核武库。

1995年,为争取非核武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方同意延长该条约,美国在安理会有关决议中还承诺提供负安全保证,即美国不对非核武器NPT缔约国使用核武器,除非它们与其他核武器国家联合向美国发动进攻。而在2001年的美国《核态势评估》及2002年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家战略》报告中,布什政府明确表示,美国将对向美国及其盟国威胁使用化学或生物武器的非核武器NPT缔约国使用核武器,不论该缔约国是否与核武器国家结盟。美国为争取非核武器NPT缔约国支持延长NPT中所做的另一项重要承诺也大打折扣。这一系列问题会不会引起更多国家退出NPT显然是个未知数,但这可能会成为某些国家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借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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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1 9: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