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阳审判 |
释义 | § 沈阳审判 § 正文 庭审调查证实,8名战犯积极参与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实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他们有的命令部下残杀和集体屠杀和平居民,杀害战俘,制造多起严重的大惨案;有的命令部下掠夺和平居民的粮食和财产;有的命令部下把中国人当作训练刺杀的"活靶",对士兵进行“试胆锻炼”;有的把中国人当作战场上的“扫雷工具”;有的命令部下施放毒气和准备并进行细菌战,对中国人民犯下骇人听闻的罪行,肆意践踏国际法准则,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供认不讳。特别军事法庭根据他们不同的犯罪事实,判处铃木启久有期徒刑20年,分别判处其余7名战犯有期徒刑13~18年。此外,于1956年7月1~20日,在沈阳对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长官武部大藏等28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沈阳审判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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