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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永久中立国
释义

§ 概念

永久中立国

所谓“中立国”,是指一个国家由于完全置身于其他国家间所进行的战争之外,对交战双方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而取得的法律地位。1907年的海牙第五公约(《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第十三公约(《海战时中立国权利和义务公约》),规定了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1]

永久中立国与中立国是一对相对概念。任何一个国家在非战时都是中立的,为区分出一个清晰的永久中立概念,比较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永久中立国是否有他国的军事基地。永久中立国除其自身自卫外,不得参加任何对别国的战争或武装冲突。当永久中立国自卫时,本国武装进入他国的领土,到达他国领土的何种程度才不是武装入侵,要以战争法的原则分析。[2]

§ 成立依据

永久中立国成立的法律依据来自一国政治宣言、双边协定、国际性组织协议。政治宣言可以是单方声明,可以是双方签署的联合公报。单方声明偏重于国外的认可。因为就永久中立的法律意义而言,主要是他国对其的保证。政治宣言是一种政治性文件,不被他国认可的一国政权宣布的宣言其法律适用范围受到限制,同时受到政治力量、经济因素等牵制。

二战后,根据1955年奥地利和苏联《莫斯科备忘录》,奥地利成为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制度。其注重他国的保证,而不仅仅是他国的义务。永久中立国是一个国际法术语,其地位是可以转变的。永久中立不是孤立地存在,是因为许许多多的国家与其发生紧密的联系,才有了永久中立国的存在。卢森堡通过1867年《伦敦协议》成为永久中立国,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丧失了中立地位。一个国家的政府发动对他国的战争,永久中立国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丧失。永久中立的时间没有一定的限制,依靠自觉履行和多方的承认。[2]

§ 特征

军事特征

永久中立国为保持中立地位,一般不会与他国进行大规模联合军事演习,不会进口尖端武器。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看,永久中立国的军事战略地位不突出。在全球防务理性发展的现在,永久中立国某种程度上可以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比如反恐问题,只要没有与他国签订共同保障协议,永久中立国可以通过限制签证、签订引渡协议等防止恐怖势力的发展。

永久中立国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当他国军事飞机误入其领空,永久中立国有驱逐的权利。这种驱逐往往以自卫性军事常规方式进行。

社会问题

永久中立国处理难民问题,一是本国政府加强管理,投入人力财力,同他国积极磋商;二是依靠联合国的力量。联合国大会、难民署对难民问题的判断、支援、协调,能促使国家之间确实解决问题。

永久中立国的“独立”性质,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必然需要不断地丰富自身的法律属性。比如在太空防御的问题,南极开发的领域问题,民用核设施使用的问题、国际审判权的问题,都需要永久中立国积极表态。[2]

§ 义务

永久中立国主要有三大义务:

1.不主动对外战争,但有自卫权力;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

3.不得采取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义务,如让外国建立军事基地、外国军队过境、参与对别国的经济抵制或封锁、不得接受附有损害中立地位的援助。[3]

§ 承认国家

永久中立国——瑞士

在世界近二百个国家中,已有三个国家宣布为永久中立,并得到国际的承认。它们是:

瑞士:自16世纪起即执行中立政策,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与会各国一致承认瑞士为永久中立国。此后,在历次国际战争中,都保持中立,国土未受到战火的侵扰。

奥地利:1945年,法西斯德国战败后,奥地利全境由苏、美、英、法四国分区占领。1955年,四国同奥地利签订和约,奥地利恢复独立。同年10月,奥地利宣布永久中立。

哥斯达黎加:1983年11月17日,中美洲的哥斯达黎加宣布永久中立,得到了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区各国的支持和承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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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4:4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