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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族田义庄
释义   宋以后属于某一宗族所共有的土地。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拨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专作该家族祭祖开支的祭祀田﹐也叫祭产﹑祀田。这种祭祀田一般数量不大﹐但极为普遍。一种是由族内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伙捐置﹐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及协济族人读书应试的赡族田。这类族田又称义田﹑义庄。义庄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机构﹐后来不加区别﹐义庄和赡族田成为一个族姓土地的通称。

族田义庄创始于北宋范仲淹。宋仁宗皇佑二年(1050)﹐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田十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供给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丧葬之用﹐始称“义庄”。范仲淹亲定规矩十三条﹐规定各房五岁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给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匹﹐五到十岁减半。族人嫁娶﹑丧葬﹐则分等发给现钱。在以后续定规矩中﹐又规定义庄的经济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尊长不得干预义庄掌管人依规办事﹔族人不得借用义庄的人力﹑车﹑船和器用﹐不得租佃义田﹐不得私自将义宅屋舍兑赁典当﹐不得占居会聚义仓。义庄不得典买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时﹐范氏义庄田产逐渐增多。宋宁宗时﹐族人购置田产﹐另置“小庄”﹐以补义庄的不足。宋理宗赵昀时﹐义庄田产达三千多亩。

范氏义庄为宋代宗族置田开创了先例﹐各地官员竞相仿效。北宋吴奎﹑刘辉﹑李师中﹑韩贽﹑何执中﹐南宋史浩﹑楼 ﹑张浚﹑刘渊﹑熊庆冑及陈德高等﹐无不购置义庄。义庄田产的用途不仅在赡养本族族人﹐而且扩大到培养本族士人和赈济本地贫苦百姓。从此﹐建立义庄成为地主阶级维护宗族统治的一种手段。宋代以后﹐义庄更为盛行。

族田义庄在元明时有所增加﹐但为数不多。清代两百多年间发展比较迅速﹐各省都有关于族田义庄的记载。江苏省以江南最多﹐如官僚地主聚居的吴县﹐见诸记载的义庄﹐明代以前只有数处﹐有田不超过万亩﹔清代已达五十九族姓﹐共有田六万三千七百一十九亩。江南五府一州数十县厅﹐族田义庄田额从低估计也有数十万亩。江西省族田义庄也很多﹐据干隆二十九年(1764)调查﹐全省宗祠凡八千零九十三处﹐其中置有族田的六千七百三十九姓﹐从低估算每族姓按两百亩计﹐也达一百三十四万多亩。安徽省皖南族田最多﹐以徽州府而论﹐据1949年统计﹐全府耕地一百一十八万三千四百七十七亩﹐其中族田为十六万九千四百三十一亩﹐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四还多﹐清代后期族田额与此当相去不远。据此估计﹐皖南四府一州二十余县﹐族田可能达数十万亩。广西族田﹐或谓道光末年平均每县有三万亩。广西共有八十多个州县厅﹐从低估计﹐全省族田也在百万亩以上。族田占比重最大的为广东省﹐清代前期﹐大户族田数千亩﹐小户数百亩。清代后期有所增加﹐光绪年间﹐或谓有的府县族田“粮额实占其邑之半”﹐所说可能夸大﹐但仍不失为族田数额巨大的具体反映。

族田义庄创建人多系“累世仕宦之家”﹐即官僚地主﹐也有少数富商。这类土地因系私人捐献﹐地权基本操在地主富户之手﹐他们凭借族田﹐通过租佃关系﹐操纵族众﹐剥削穷苦族人。这类族田相对稳定﹐一般不准买卖﹐并受到国家法令保护。清干隆二十二年制定律例﹐盗卖族田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官绅地主创建族田义庄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经济权力维护宗法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因此受到封建政权的维护。明清时尤其是清代﹐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宗法关系趋向松懈﹐或谓“自宗法不行﹐士大夫无以收其族﹐昭穆既远﹐视为路人”。针对上述变化﹐官绅地主建祠修谱﹐加强宗法关系﹐同时建置族田义庄﹐用经济手段约束族众。清人大倡“祠堂敬宗”﹑“义田收族”之说﹐即源于此。方苞在论述吴县范氏义庄时曾明确提出﹕范氏族姓宗法之所以长期持续不坠者﹐“盖以文正置义田﹐贫者皆赖以养﹐故教法可得而行也”。干隆年间﹐章学诚谓创建义庄可以“补王政所穷”﹐即通过族田义庄强化宗法关系﹐起稳定封建秩序的作用。直到清代后期﹐冯桂芬说:“千百族有义庄﹐即千百族无穷民”﹐他的设想是推广族田义庄制﹐使”亿万户皆有庄可隶”﹐这样﹐广大农民都被控制在官绅地主所操纵的义庄之下﹐则“奸宄邪慝﹐无自而作”。所以﹐有清一代﹐在封建宗法关系趋向松懈﹑农村阶级分化加剧﹑社会秩序日益动荡的条件下﹐族田义庄曾成为地方行政的辅助﹐对封建统治起着一定维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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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1 22: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