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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有限合伙
释义

§ 起源及发展

有限合伙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在中世纪早期,统治着欧洲的教会法仇视商业投机和放贷生利。为了规避教会法和减少经营风险,根据双方签订的康曼达契约,一方合伙人(stans)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合伙人(tractor)经营,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人可以获得1/4利润,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金的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可分得3/4的利润。洛佩斯评论道,这种经营方式好像是不公平的,但在当时,生命是廉价的,资金则非常短缺。起初康曼达契约都是临时的,只用于一次航行,通常是来回航行于中东、非洲或西班牙之间,后来逐渐成为一种定期或有限合伙不定期的关系。在15世纪之后,意大利出现了以丰富的资本进行投资但不参加经营的康曼达人(Commendators),而管理者从事经营并以个人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后,这种康曼达契约经营方式开始向两方面分化,一种发展为隐名合伙,即企业家对外承担权利义务,资本家则不显名,仅与企业保持内部契约的关系;陆上的贸易则演变为法国的两合公司,即资本家与企业家均显名,与企业家一共对外承担权利义务,但一方责任是无限的,另一方则是有限的。这种两合公司的形式随同法国探险者和殖民者传入美国,逐渐形成英美法上的有限合伙制度。

1793年,在沃尔夫诉卡维界标案中,法院判决认为,任何一个实际分得了一个企业利润的人,都应当对企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来在公众反对下,立法者对债务提供救济以减轻债务责任,最初的救济方式即为有限合伙,但普通法一直没有接受。直至1822年,纽约州制订了全美第一部有限合伙法。随后,肯塔基州(1822),宾夕法尼亚州(1836)也纷纷跟进。1916年,为了使有限合伙能普遍适用。美国“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通过了《统一有限合伙法》(UniformLimitedPartnershipAct,简称U.L.P.A),此后在1976年,1985年又进行了两次修改,1985年的《修正统一有限合伙法》(RevisedUnformLimitedPartnerslupAct,简称R.U.L.P.A(1985)突出了两大特点,一是降低有限合伙人参加企业管理的风险;二是使有限合伙向公司模式迈进。已有36个州采用R.U.L.P.A(1985),其他州则采用U.L.P.A和R.U.L.P.A(1976)。

美国法上的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简称L.P)是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根据本州法律规定成立的,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普通合伙(GeneralPartner)和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的合伙。[6]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管理经营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经营与管理,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而英国在1890年即已颁布了《英国合伙法》,该法第3条规定:某人借钱给从事营业的个人或企业,如果出借人根据营利状况分享利润或以一定比率收取利息,并且有由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的书面合同存在,出借人并不能被自然地视为合伙人。然而,一旦出借人参与了经营则被认为是企业合伙人。在实践中贷款与投资给某企业是难以区分的,为改变这一模糊状况,1907年,英国引入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两合公司制度,制订了《有限合伙法》。在英国的有限合伙制度中,有两个重要特点:首先,英国有限合伙规定了人数上限,除几例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20人,这使得英国的有限合伙发展远逊于美,二是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撤资,而美国法比较灵活,只要提前6个有书面通知给另外每一合伙人即可自由撤资。

无论是在美国还是英国,有限合伙虽均不是主流的企业模式,但由于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在财政、金融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美国,许多大型化的有限合伙企业不断发展,“在证券市场中公开交易的大型有限合伙恐怕会成为以后有限合伙发展的主流。”

§ 内涵特征

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具有以下特征:(一)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同在。从以上对有限合伙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二)双重责任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普通合伙又区别于公司。(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四)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这是因为:1、合伙组织可起字号,字号经登记后,能够以字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2、合伙团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个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组织的解散;3、合伙财产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并没有完全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合伙人对于自己的出资并不能直接支配,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支配;4、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对合伙债务首先应由合伙财产清偿。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此外,从合伙的发展趋势来看,合伙的团体性越来越强,尤其是因为有限合伙的产生和发展,这一点表现得愈加明显。这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与合伙的分离,有限合伙因有限合伙人的加入而注入资合因素之后,合伙不再是人与资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存在物。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有限合伙更具有团体特征。但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的全部特征,因此,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 特征分析

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点和最大的价值所在。综合英美各国的规定来看,有限合伙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内容:出资及债务责任制度,即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人多为资金主要提供者,但仅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责任;经营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仅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参与管理,有限合议或咨询,没有决定权;利润分配制度,即一般由企业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作出规定,普通合伙人虽出资少但应承担更多风险故享有较大的利润比例,有限合伙之间则以出资比例分配应得利润,其他制度,包括企业名称中应包含有限合伙字样,合伙人退伙规定,变更规定,解散制度等。

与有限合伙相似的是前文提及的隐名合伙制度,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经营事业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契约。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法德日及中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由于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也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学者认为二者系同一制度,中国只须建立其中之一即可。但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最大差异在于,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有限合伙是一种商事主体,须以商业登记方告成立。

同时,美国法上还有与有限合伙类似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简称L.L.P.),有限责任合伙立法最早是在得克萨斯州,它规定:“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或渎职行为,除其在合伙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主要存在于专业合伙中,即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差别主要在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所有合伙人均享有有限责任保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企业日常经营而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参加合伙经营管理,但仅对其直接控制下的个人业务负责。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合伙在对外形式上更似于公司制度,在中国的律师、会计师等专门服务行业中可以借鉴这一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基于其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统一而兼具合伙与公司的优势。合伙制度有设立灵活运作方便的特点,但却由于其无限责任性而不能为大公司企业及高科技高风险产业接受,在合伙协议上的签字就意味着自己的所有财产将为其负责,这显然不符合“经济人”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因此合伙制度才会日渐势微;而有限合伙制引入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能极大的激发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公司制度虽以其有限责任制减少了投资风险而或为企业组织形式首选,但经历多年的发展后,其有限责任的合理性遭到了普遍的怀疑。

§ 适用范围

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本身所具有的独特价值,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制的不足,满足了风险投资家们的创业思想。在有限合伙中,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资合因素,它承载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既能扩大融资渠道,又能积极防范道德危险因素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制风险投资的弊端,从而在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投资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望成为风险投资的最佳组织模式。这种理论在美国得到了较好的实现,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经济活力的增强,风险投资功不可没,如今,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在风险投资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美国80%的风险投资企业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这足以说明该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的合理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10年制(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有限合伙一般存续期为10年)有限合伙成了风险投资市场上的一种标准性组织形式。20世纪70年代,英国开始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在其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自90年代以来,英国的风险投资机构逐步形成了以有限合伙制为主的发展模式。

然而,大家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问题:有限合伙制度仅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发展,原因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不仅有相当完备的法律,后于1976年修订颁布了《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英国于1907年制定了《英国有限合伙法》,而且有限合伙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未因为公司制的普遍发展而衰落。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与有限合伙相似的隐名合伙还是与有限合伙具有同质的两合公司都未曾出现如此规模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并非风险投资的唯一组织形式,赋予有限合伙合法地位并不代表当前风险投资必须都采取有限合伙制。当前有将有限合伙神话的倾向,似乎当前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种种问题都源于当前只能采取公司制度,只要有了有限合伙,整个创业投资就可摆脱低迷局面,一切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抱着这种心态对待创业投资企业的制度创新,不仅有可能使得原本十分宽广的创业投资企业制度创新之路变得极其狭窄,而且也不利于中国有限合伙的健康发展。从法律组织形式和制度设计上看,创业投资可采取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制(包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上文已经论述了有限合伙制在美国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美国并未从一开始就将有限合伙与创业投资结合起来,直到1958年才创立了第一个有限合伙投资机构,而有限合伙创业投资机构成为主流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了。英国作为当今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创业资本产业大国,在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上除了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独立创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另外在西欧,其显著的一个特点是采取有限合伙制和产业附属公司这两种形式的有机结合,形成大企业联合组织模式。在日本,金融机构附属投资公司是日本创业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台湾地区根据其实际情况,探索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创业投资模式,并没有采取有限合伙制,而是以投资公司的形式设立和运作的。

由此可见,有限合伙并非风险投资的唯一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有限合伙只在承认有限合伙的部分国家被采用,且除美国获得成功外,并不是所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国家都取得了成功。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创业投资方面取得的极大的成功,并非依靠有限合伙制。

§ 现实意义

有限合伙由于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与公司所不具备的独特魅力,在国家立法缺位的情况下,

(一)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

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社会和法律应尽可能多地为投资者提供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中国企业的类型显得过于机械和简单。“从独资企业到股份公司,中间层次的企业形式明显缺位,只有普通合伙、有限公司,几种形式之间的简单过渡,使得从普通合伙到有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多种责任形式的其他企业形态成为空白。企业法律形式意味着投资者的选择自由权受到限制,不同投资者因资本形式、数量与投资目的的不同而产生的多样投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新《合伙企业法》不仅弥补了公司制度和合伙企业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而且还为实现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创造了条件。

(二)有利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现代社会是知识经济的社会,知识经济产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领头雁。知识经济的支柱产业又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但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往往是相当高的。因此,资金的拥有者一般不会轻易采用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来对其投资。另外,资金拥有者对某些高新技术知识一般知之甚少,且不知如何经营。同时,因难以把握和保证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经营能手)的忠诚而常常显得谨慎,故采用公司的形式也不是他们的理想选择。而有限合伙则可解决这一难题。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具有普通合伙与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时的特殊优势,这就决定了有限合伙是如今现有的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有利于高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这是因为,第一,有限合伙的二元责任制度迎合了不同投资主体的需求。在有限合伙中,风险投资家往往个人财产不多,无限责任对他们的影响不大。他们作为普通合伙人参加合伙,对合伙的出资一般在1%左右,而一旦投资成功,他们可以获得20%的利润,有时甚至可以得到他们投资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因此,他们投资的积极性一般较高。加之无限责任的风险,使得风险投资家必定会尽力尽责地去从事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资金的拥有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加合伙,对合伙的债务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对普通合伙人又比较放心,因此,乐意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第二,有限合伙的管理结构适应了风险投资的需要。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事务的经营和管理,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合伙事务的经营和管理,因此,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权相对集中,并且专业化程度比较高。同时,有限合伙的组织结构也较简单,不像公司那样需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因此合伙事务的决策程序也简单、灵活。正是因为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权相对集中、灵活、高效,适应了瞬息万变的市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才使得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充满了活力与生机。

有限合伙所包含的人资两合的特点与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结合,使其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因此自其创设起便受到了投资家们的青睐。如今法律对有限合伙的明确规定是顺应市场经济作出的自然选择。随着有限合伙的确立,处于低迷状态的传统合伙企业必然会起到积极影响。结合中国国情发动政府和立法者的力量,为有限合伙的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有限合伙能对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也是指日可待的。

§ 中国的现状

有限合伙中国有限合伙人群体现状

在中国市场中机构性的有限合伙人只有全国社保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各地引导基金、国际基金中基金等,个人及企业因为过于分散及并不成熟,而且很多企业是以企业家个人的名义,因此还不能称之为机构有限合伙人。但正因为成熟的机构性有限合伙人数量有限,各种人民币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通过向个人及企业募集资金。由于机构性有限合伙人太少,因此即使知道个人投资者不成熟不稳定,但别无募集对象,因此通过理财渠道向高端客户渠道募集。因国际基金中基金只能投资离岸基金、国内引导基金投资数额及地区有限,因此在上述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中没有基金中基金的身影,引导基金基本投资于风险投资基金范围。

2008年中国有限合伙人群体发展趋势

个人LP对另类投资的需求增加,会近一步通过各种理财渠道进入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等领域;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低迷导致整体投资趋紧,但美国、欧洲之外资金投入到中国、印度的资金比例增加,例如中东、日本、澳大利亚等地区;企业LP由狂热到冷静并趋于谨慎,LP与GP之间问题多多,后续资金不到位现象非常严重,应关注如何减少企业投资试错成本;机构投资者等待监管破题、监管思路以鼓励机构从事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为主,如果独立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准备与机构投资者合作,合资合作基金管理公司不可避免;引导基金来源单一,人民币基金中基金将出现;国家发改委推动地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但监管与投资管理水平有待观察与改进;养老金与机构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将快于国内投资而先行一步;LP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出现,LP的股权投资正规化提上议事日程。

迎接中国有限合伙人股权投资时代的来临

2008年以来,关于“中国有限合伙人群体不成熟,既想作LP又想作GP”探讨与报道很多,其实这里边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对于机构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如何能发展好股权投资,根据国外多年的发展经验主要是把自身的投资机构基金化、正规化运作,而是否完全扮演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倒不是最重要的事情。对于资金规模较大机构或企业来说,从有限合伙人投资股权投资市场的角度出发,既作LP又为GP可以选择,但需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标准要求来建设发展股权投资,并从长远规划好直接投资、基金投资、基金中基金投资、房地产基金投资等另类投资的比例,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发展。

另一方面从独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角度出发,LP参与GP是不可理解。因此作为独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来说,选择哪些有限合伙人也是需要进行思考规划的。从有限合伙人群体的股权投资角度出发,发现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投资者正在按照自身的情况和国内的法规情况逐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股权投资实验。基本方式都是既以LP投资者之一的身份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另一方面按照相对正规化的标准建立基金管理公司。从某种意义来说,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利益与完全独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的利益有部分冲突的成份。

CLPA认为中国有限合伙人群体的股权投资实验改变了中国市场独立股权投资基金占主据市场最大份额的地位,极大的丰富了中国股权投资市场的资金来源。虽然提供给独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熟资金仍然有限,但机构投资者、企业投资者、独立基金管理机构(VC/PE)三足鼎立的局面已经形成,客观上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总量已经有了较大增长,因此中国有限合伙人群体的股权投资时代已经来临。

§ 相关词条

公司法人

海商法物权法

合同合同法

国际法海商法

股权股份

§ 参考资料

1、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10/24/271116.shtml

2、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77084

3、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81013/16015389636.shtml

4、http://www.chnvc.com/News/a9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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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9 9: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