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府、州、县 |
释义 | 明代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之下的地方行政机构和区划。明朝建立后﹐大体继承元代行省以下有路﹑府﹑州﹑县之制﹐但有所改革﹐取消了路的建制﹐仅设府﹑州﹑县三级﹐较元代为简化。 府上隶于京师或布政使司﹐下辖州﹑县﹐为地方二级行政机构和区划。边远地区以府兼辖军户者﹐称军民府﹐其地位高于府﹐其中部分为土府(见土府州县)。两京及各布政使司﹐一般分别设数府或十余府。州有直隶州和属州两种。直隶州上隶于京师或各布政使司﹐地位视府﹔属州上隶于府﹐地位视县﹐但多数属州也领有县﹐实际介于府与县之间。直隶州和属州或下领县﹐或不领县。两京十三布政使司共有直隶州二十余个(不包括土职)﹐辖境一般较府为小。属州每府数量不一﹐大致为一至六个﹐不少府无属州。个别州隶于都指挥使司﹐如辽东都司原主要安置内属女真人的安乐(今辽宁开原)﹑自在(今辽宁辽阳)两州。县上隶于府﹑直隶州或属州﹐每府辖数县至二十余县不等(包括属州所领县)﹐领县的直隶州或属州﹐则一般每州辖一县或五﹑六县。西南地区有一部分府州还辖有安抚司﹑长官司等土司。府﹑州﹑县除上属布政使司外﹐又受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派遣机构分守﹑分巡﹑整饬兵备道的节制。 明代以纳粮数量为标准确定府州县的等级。洪武六年(1373)规定﹐纳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十万石以下为下府。县也有三等﹐吴元年(1367)规定﹐纳粮十万石以上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府州县主管长官为知府﹑知州﹑知县。此称始于明﹐清沿用。 有明一代﹐府州县置废变动频繁﹐其数量各书记载不一﹐据《大明会典》载﹐万历初有一百三十六府﹑十一军民府﹑二百州﹑一千一百五十八县(不包括土府州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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