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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民大会
释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名义上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的机关。先后于1946﹑1948年召开。1946年大会任务为制定宪法﹐又称“制宪国大”﹔1948年大会任务为施行宪法﹐选举总统﹐实行总统制﹐又称“行宪国大”。

首届国大原定于1936年召开﹐任务是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的日期。代表总额一千二百名。选举办法规定﹕凡年满二十岁之国民有选举权﹐年满二十五岁之选区内居民有被选举权。除上述一千二百人之外﹐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及候补执监委为当然代表﹐国民政府还可直接指定代表二百四十名。1936年内﹐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了宪法草案﹑国大组织法及国大代表选举法﹐并进行了代表选举(有部分省区未完成)。但因种种原因﹐原定1936年召开的国大一再延期。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当年召开制宪国大。鉴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为确保国大的公平民主﹐中共和民盟提出国大代表应进行适当调整。经各方协商﹐决定原选举的一千二百名代表继续有效﹐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台湾﹑东北收复区代表一百五十名﹐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总计二千零五十名。各党派代表经分配后﹐由各党派自行提出﹐计国民党二百二十名﹐共产党一百九十名﹐民盟一百二十名﹐青年党一百名﹐社会贤达七十名。按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始能召开。但国民党违背政协决议﹐于10月11日国民党军队占领张家口的当日正式下令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中共和民盟断然拒绝参加﹐并宣布将参加国大的民社党开除出盟﹔一些民社党人员﹐如梁漱溟等也愤而退出该党。

1946年11月15日﹐国大正式召开﹐出席代表一千三百八十一人﹐大多数是十年前选举的旧代表。会议的中心任务是制定宪法﹐但整个制宪活动缺乏民主基础。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在形式上虽有关于军队国家化﹑独立外交﹑发展国民经济﹑社会福利和文化事业等章节﹑条款﹐但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实质上恢复了1936年颁布的《五五宪草》的总统独裁制﹐用宪法形式确立了国民党对全国的集权统治。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这部宪法﹐并规定从同年12月25日起施行。宪法公布后﹐立即遭到中国共产党﹑民盟以及全国人民的同声谴责﹐纷纷发表声明不予承认。

制宪国大之后﹐国民党于1948年 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召开了行宪国大﹐其中心议题是选举国民政府的总统和副总统。蒋介石在4月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全会上表示不竞选总统﹐而愿意担任掌握实权的任何职责。实际上蒋介石的用意是嫌总统权力受到限制﹐因此4月5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张群提出的“赋予总统以紧急处置权”的建议。经过这番安排﹐蒋介石表示接受全会决定。4月19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总统。在选举副总统时﹐国民党内部各派展开了激烈的争夺﹐经过四次选举﹐李宗仁才当选。5月20日﹐蒋介石﹑李宗仁就任国民党政府总统和副总统。制宪国大与行宪国大清楚表明﹐国民党的“还政于民”﹐实质是继续坚持一党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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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3:4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