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哈特 |
释义 | § 姓名 哈特,B.(Bret Harte 1836-1902) § 简介 1860年定居旧金山,担任教员和编辑。1848年加利福尼亚发现金矿后,淘金者蜂拥而至。哈特用短篇小说的形式描写了这些淘金者的生活,写法颇具特色,被称为“西部幽默小说家”、“乡土文学作家”等。他的代表作是短篇小说集《咆哮营的幸运儿及其他短篇》(1870)。哈特成名后迁居东部,曾出任美国驻德国和英国的领事,并继续写作,但他后来的小说失去了早年的光采。 § 【解释】: 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他的学说和H. 凯尔森 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哈特是在战后复兴自然法的条件下提出自己的新分析法学的,因此,他的学说中具有向自然法学靠近的特征。他不仅接受了J.奥斯丁的基本观点,而且吸收了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派别 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通称牛津哲学),作为其学说的一个思想基础。他认为,应放弃分析法学派用以分析法律概念的传统方法,即为词典下定义式的方法,而代之以根据这些概念的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他在《责任和权利的归属》和《法理学中的定义和理论》等论文中以上述方法着重分析了契约和权利等法律概念。 在《法的概念》中,他全面论述了他的学说。他认为,奥斯丁关于法的定义,即法是掌握主权者责成或禁止人们从事一定行为并以威胁(制裁)作为后盾的命令,即使对现代的国内法来说,也是不适用的,主要是因为它没有提出规则的概念。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法是一种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力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学的关键。 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哈特坚持奥斯丁和其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的基本观点,认为应分清法与道德,分清“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他虽然承认道德对法有影响,法往往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但坚持不能认为法与道德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他认为法与道德的关系,可以说是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关系。人类的目的是生存,为此必须有某些行为规则,它们是所有社会的法和道德的共同因素《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和《刑法的道德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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