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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司法保障
释义

§ 概述

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不受干预,而享有的司法程序上的特殊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司法保障主要包括:(1)代表的发言、表决免受法律追究。(2)人大代表的人身受到特别保护。(3)行政措施方面的保障。包括:一是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履行协助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义务,以种种借口将代表拒之门外的。对此,代表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反映,并要求处理。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二是对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故意扰乱人大代表工作和活动秩序,对人大代表围攻、起哄、谩骂、造谣惑众甚至煽动闹事,以假材料和假数字欺骗人大代表等,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当事者行政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罚。(4)刑事措施方面的保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对代表进行殴打、捆绑、禁闭等强力行为或以杀死、伤害或者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要挟的,应当依照刑法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体系

司法保障法律体系的确立是司法保障体系的基石,司法保障体系的构建必须在法定的框架内进行,才能保证司法保障体系的合法性、完整性、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司法保障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现行法律,对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人事制度、管理体制、职能权限、经费保障等司法保障机制之规定太过概括,使具体操作无可是从。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其效力无法与法律相等同。况且,这些规章制度也不能全面确立司法保障机制。可以说,现行的司法保障法律十分单薄,不能起到有效实施司法保障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的司法保障法律体系。

司法保障法律体系应包括:

(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以上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指导思想、任务、机构及领导体制等基本内容,可视作司法保障法律的总则。

(二)检察官、法官任职办法。即对检察官法官的任职资格及审查、任职程序、人大任命程序、宣誓就职制度、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审判长制度、人才后备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细则化、规范化。当前,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审判长制度不能贯彻执行、人大的任命期限不明确等问题已经彰显出来,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装备管理实施办法。司法机关的经费不足和装备落后是困扰司法机关多年的难题。现行体制是由地方财政保障司法机关经费的供给,而地方财政所提供的经费往往满足不了办案的需求,所以检察长、法院院长跑财政要钱成了他们日常工作的一项内容,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作为司法机关,经费的充足是进行司法活动的前提,经费不足,司法公正就得不到保障。法院乱向当事人摊派不合理费用、检察院收取办案费等现象的出现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这就是典型的司法腐败,其根源就在于制度的不健全。所以,就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装备管理这一问题作专门立法来保证司法机关经费的供给,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

(四)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检察官、法官作为司法者,其政治地位十分特殊。在国外的司法体制中,检察官、法官往往享受特别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而且他们的特殊待遇都有立法作保障。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但多年来对检察官、法官的管理一直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遗憾。如何对检察官、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制定标准,制定检察官、法官的管理方式也是当务之急。

检察官、法官作为司法者是否应该将行政职务与法律职务分开也是学界探讨多时的问题。检察官、法官是法律职务这是毋庸质疑的,而某些检察官、法官还担任着行政职务,这往往会产生一些弊端,毕竟行政事务与法律事务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从发展趋势看,将 检察官、法官作为终身职业是世界司法体制的共识,而且上海等地的试点也是比较成功的。所以,应由法律就这一问题做出定论。

同时,检察官、法官的奖惩也是一个焦点问题。现行的司法机关制定的《错案追究制》等奖惩措施有待论证。 检察官、法官的奖惩不能简单比照公务员的奖惩,检察官、法官的职业有其特殊性,必须保障其司法环境,如果动辄对其施加惩罚会妨碍司法公正。试想,我国目前法律尚不健全,检察官、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对案件的把握上难免出现误差,只要不是徇私枉法就不应该进行惩罚,否则检察官、法官只能逃避责任,成为领导的应声虫而不敢坚持己见。如何就检察官、法官的奖惩制定合理的办法也是立法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对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立法是实际需要。

(五)司法机关的事务管理制度。这里的事务仅指行政事务。如果将检察官、法官行政职务与法律职务分开,那么就要制定相应的事务管理制度。行政事务是为法律事务服务的,应从属于法律事务。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要结合法律事务需求,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该项立法可参照行政机关管理模式拟订。

(六)司法机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即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务管理。此项各实体法律已规定的特别翔实,只须进行汇总即可。

(七)违反司法保障法律的责任。只有规定违法责任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构建司法保障法律体系是一个长期也是一个迫切的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密切配合与努力方能完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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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6: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