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私法 |
释义 | 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理论和种类((一)、利益说。 (二)、主体说。 举例 (三)、性质说(隶属说)。 (四)、理念说。 (五)、决策说。) 《私法》创办(介绍 在创办私法出版物时 刊物名称确定之后,随后就是注释体例问题 举要而论 “幸免于难” “逆流而上” 基本思路 三种研究范式 《私法》已版两辑四卷 法学大家作序:) 私法的概念释义词目:私法 拼音:sī fǎ 基本解释1、私家所定的法规。《晋书·纳传》:“ 纳 尝问 梅陶 曰:‘君乡里立月旦评,何如?’ 陶 曰:‘善褒恶贬,则佳法也。’ 纳 曰:‘未益。’时 王隐 在坐,因曰:‘《尚书》“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何得一月便行褒贬!’ 陶 曰:‘此官法也。月旦,私法也。’” 2、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公、私法之区分 理论和种类目前区分公、私法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利益说。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二)、主体说。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但比较多数人采的是所谓的「新主体说」, 这一个说法的区分标准是: 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 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 就是私法. 举例来说: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当订购饭盒, 这里台北市政府出现的姿态,和公权力无关. 必须注意的是,新主体说是用来区分「法律」本身的定性, 而「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或者私法关系, 则是另一件事情. (三)、性质说(隶属说)。调整的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平等关系。这在很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 (四)、理念说。根据法的理念。调整分配正义的是公法,交易正义的是私法。 (五)、决策说。公法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 《私法》介绍《私法》,英文名称为Private Law Review, 2001年创办于北京大学,系国内第一份强调私法领域整合性研究的连续出版物。旨在加强我国私法领域的研究,以进行私法理论的抽象和私法文化的提炼,从而倡扬乃至于形成一种权利文化。主编为国内知名中青年法学家、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易继明教授。 内容《私法》《私法》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私法研究所主办,中国香港连慧仪律师事务所协办。系一个具有广泛参与性的开放的法学学术园地,刊载著述、大家文章、新锐作品,广采博收。主要栏目包括“主题研讨”、“论文”、“评论”、“案例研究”、“书评”、“杂文”和“学术动态”等。 资料《私法》每年出版1辑2卷,第一至五辑,经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自2007年起,改由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面向全国出版发行,现已出版8辑15卷,第16卷已交付出版社。 《私法》创办介绍离天堂最近的人——《私法》编辑前后 创刊人:易继明 突然有一天,我不想打开电脑,想逃避、甚至厌恶一切“现代化”的东西。相反,提起钢笔,一种亲切感油然而生。我相信,上帝是不用电脑的。 其实,经常,只有坐在电脑前才能打开文章的思路,也才会如古人所形容的“文思泉涌”。细想一下,这都是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与紧张所致。是呀,繁忙与紧张使我们早已经失去了生活本来的从容和逍遥,我们常常也因此来不及回望和检视自己,甚至来不及向那些曾经鼓励过、帮助过自己的人们说声谢谢。 《私法》编辑至今,是该坐下来好好整理整理思绪,也总该向大家交待一二了。 一、 在创办私法出版物时,有许多人建议我将刊物的名称定为“私法评论”;有的建议称为“私法研究”。这都是一些很好的建议,强调了刊物的学术性。这种学术品味的追求,提升我国私法研究的理论水平,也是我创办本刊的宗旨之一。但是,私法文化在我国缺乏社会基础,未曾得到很好的倡扬,过分追求学术性名称可能会淡化我们提出私法本身所具有的思想意义。因此,我想,何必不就直接称之谓“私法”呢?所谓“旗帜鲜明”嘛! 夏勇教授编辑的《公法》出版,也坚定了我的这种想法。夏勇先生在《公法》第一卷“卷首语”中尝言,西学东渐以来,“或因动乱频仍,时政所需,公法研究惯受政治思想裹挟”;而较之时下民众需求,“公法学问之滞塞令吾辈愧然失色矣”。[①]实际上,如果我们不考虑宪政研究中的政治禁忌问题,就今天公法意义上的学问而言,我们历朝历代都是不乏研究的,而且成果可谓蔚为大观。治国平天下,积极地参与时政,一直是读书人的理想。相较之下,关于“私法”的学问则颇显凋敝。设若公法学者们都“愧然失色”的话,然则私法学者们就应该无地自容了。因此,在这个缺乏权利文化背景的国度、特别是曾经一度将“私的”东西视为洪水猛兽的制度背景下,明确地提出私法,倡扬私法文化,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当然,确定“私法”这个名称以后,其实也有过一些令我担心和顾虑的地方。总的说来,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私法这个提法是否能够被现行制度所容纳(当时还没有奢望过被接受)。大家知道,列宁曾经有过一个说法,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没有什么属于“私人”性质的东西,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私法范畴。尽管有不少的学者试图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这句话,想说明列宁的这个说法并没有否定私法的存在,但是,毕竟辩解得都有些牵强,或为附会之说而已。无论从列宁写信给库尔斯基的场景,还是从早期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解来看,接受私法这个提法,还存在着一些需要人们转变观念的地方。[②] 另外一方面的因素是20世纪以来“社会法”的兴起。公私法划分是建立在传统“国家与个人”二元结构下的;社会法则强调社会连带关系,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于是便出现了“国家——社会——个人”的结构形态。支持这种理论的,不仅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门类的兴起,而且在近年来的法学思潮中,社会法学派也呈汹涌澎湃之势。这种状况,实际上是在淡化公私法的区别与划分。 前一个因素,是对自己生活信念的考验,是一个生活勇气问题,这倒不难解决。而后一个因素,则是对自己的学术勇气的考验。学术勇气不是单纯凭借血型与血气可以解决的,它更多的是需要有学术的底蕴。这方面,我认为我们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好在我当时所在的北京大学有比较好的学术交流氛围,在与国内外的学者广泛交流中,我又获得了不少的信心。另外,这几年来关于大陆法古典时期私法以及私法精神的相关研究,让我产生了一种信念:在过去国家与个人二元结构下,我们并没有忽视法律(无论是公法抑或私法)作为一个社会整体存在的意义;换句话说,法律存在的背景始终是社会及其相互关系。 记得巴金老人曾经写过一篇散文:《思路》。[③]老人认为,没有思路的思想就是歪理。他检讨自己在十年动乱期间也曾成了见风转动的风车,宣传了不少“歪理”。然而,难能可贵的是,正如老人自己所言,“我幼稚,但是真诚;我犯过错误,但是我没有欺骗自己。”这样,几十年来,老人一直顺着一条思路往前进,走向生命的真实。我不知道自己的这些想法是否可以经受得住历史的考验,但我相信巴老的话:“用自己的脑子思考,越过种种的障碍,顺着自己的思路前进,很自然地得到了应有的结论。” 二 刊物名称确定之后,随后就是注释体例问题。 于此之前,国家教育部发布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辑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个编辑规范较有“中国特色”地体现了行政权力在学术界的运用。当然,其中关于作者信息披露的要求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问题,这里不去评说。[④]就参考文献而言,可谓标准的“中西合璧”:《规范》要求用方括号在文献名称后标注文献类型标识,如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或Z(——其他);而且还大量地使用类似英文的句号“.”,相反,将应该在两个人名之间并列使用的顿号“、”,都改为了逗号“,”;同时,最后结尾的页码注释则为“P.××。”。真有些不伦不类! 虽然如此,但我当时还是试图生活在“体制”之内,拟采用这种“国家标准”,也给投稿者以统一的便利。然而,谁知道,我的想法一经提出,就遭到李红海、李扬和金勇军等同学和朋友的强烈反对。大家都觉得,这套规则太不科学,也甚为不便。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清华大学的金勇军先生,他还特意从海外邮购了一本哈佛法律评论社的“蓝皮书”(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Seventeenth Edition, 2000),[⑤]让我“别人怎样干你就怎样干”。 当然,外文文献语种不同,其引征体例只能供我们参考,不能照搬沿用。于是,我便开始广泛收集国内期刊、定期出版物(重点是法律类)的注释体例情况。这方面,郭芬师妹和刘运毛师弟帮我做了不少工作。 举要而论,大凡以学报形式出现的刊物,都相继“就范”,如《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带有学报性质的法学类专业期刊,亦复难逃“厄运”,例如,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法律科学》于1999年第6期就发布了一个执行《规范》的“重要启事”,从2000年第1期开始执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从1999年第3期起,“秘而不宣”地执行起了这个《规范》;[⑥]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在2000年第1期就刊出了这种内容的“投稿须知”,在2001年又发布了严格执行《规范》的“启事”。 “幸免于难”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旗下的一些刊物,如《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学》和《法学杂志》等。还有一些,就是虽属于高校主办,但又非严格意义的“学报”:如《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学评论》、《法学家》和《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有趣的是,原《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因两校合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报刊[2002]653号)要求,自2002年第4期起更名为《法商研究》,新编国内统一刊号为CN42-1664/D。这样,从上一期都还存在的“学报(法学版)”字样,也就从此消失了。《法商研究》似乎是早有这种脱掉“枷锁”的想法,因此也就“我行我素”起来。 于是乎,经过一些学者们的努力,本来已经开始形成而且有些趋同倾向的学术规范与自律,现在又“多姿多彩”起来。这种状况,大概并不是教育部门发布《规范》的初衷。看来,任何一个决策,都应“顺民情”,符合“自然理性”才是。 这样,考察结末的结论是,在“体制”之外生存,不仅具有合理性,还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基础。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具体适用什么样的体例。 “逆流而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就是在这种情形之下,《中外法学》新掌门人贺卫方教授“逆流而上”,在第12卷(2000年)推出了“《中外法学》常用注释规范”。这个规范有6条,是一个参考使用的注释范例。在经过一年的试行后,从第13卷(2001年)起,《中外法学》出台了“中外法学引征体例”,并规定了引征的伦理规则和具体体例两项。贺卫方教授也曾经执掌过《比较法研究》,是我们法学编辑的老前辈了(——这个“老前辈”之说乃以贺先生的资历和学识而论,贺老师不可误会为年齿之老矣);《北大法律评论》的注释体例也是受贺先生影响所致,大同小异而已。[⑦] 基本思路贺卫方先生引征体例的基本思路我是赞同的:引征以必要为限;准确地显示被引征作品的相关信息;以脚注形式便于读者检阅;正文引文过多或重点阐述部分缩格并变换字体排版;编辑或整理著述与原创作作者相区别等等。但是,我认为,为了方便读者检阅,在采用脚注时,也应该同时采用每页重新编码。因为在一些长文中,往往存在一些参见前引注的情况,读者检阅也不胜其烦;既然是“以人为本”嘛,何必不更彻底一点呢?《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法学》都采用了每页重新编码的方式,并且沿用至今,我觉得也还挺好。当然,外文文献中,多有全文、甚至全书连续编码的。这也仅仅是个偏好问题。 不过,在中文文献中,将论文用引号,而且在标注页码时用“页××”或“页××-××”,我则颇不以为然。很明显,这种注释形式是受英语世界学术界的影响。然而,在汉语世界中,引号除了表示引用的话的起结以外,只是在表示特别提出的词句时使用;但凡书名或文章篇名均用书名号。[⑧]这是中文习惯,也是一种规范用法。同时,一个读起来也很顺畅的“第××页”,为什么突然冒出来一个“Page××”(页××)呢?因此,我觉得贺老师的引征伦理规则中需要增加一款:中文注释应尊重和保持国语文法。 诚然,我们《私法》现在出台的这个注释体例也只是一种尝试;一旦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我们将出台一个更成熟和合理的体例;同时,我们也希望随着学术范式的形成和健全,引征注释体例也规范和完善起来。 另外,附带说明一下,之所以要如此看重注释体例,是因为法律职业化(或专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1975年出台的《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体系中,分为5个基本部类,22个大类,但都没有法律的独立地位。[⑨]尽管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政治学的学生往往可以获得一个法学的学位,但是,坊间所见法律图书,均归于政治类(即D类)。自然,法律的严谨也要求法学学术研究的规范与严谨,这也是强调注释规范的应有之义。 令人欣慰的是,在本卷付梓之际,我看到了武汉大学法学院肖永平教授的一篇文章。文章说到,在今年年初,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持召开的首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工作联系会议进行了以“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与注释规范”为主题的研讨,会议同意以全国六个重点研究基地的名义呼吁中国法学界要关注这方面的建设,并推荐了一个学术规范和注释规则。[⑩]这显然是一个富于建设性的开端。 三 栏目设置,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梁慧星教授曾经说过,他主持的《民商法论丛》以制度研究为主,采用主题或专题形式来设置栏目。在1994年第1卷创刊时,梁慧星教授便有过明确的介绍。当时,先生确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法学方法论;(二)专题研究,包括民法、商事法和域外法;(三)判例(判解)研究;[11](四)硕士学位论文;(五)博士学位论文。[12]以后,随着刊物的发展,栏目设置也丰富多样起来;陆续增设的一些栏目有:“法学经典”、“资料”、[13]“法学名著”[14]、“法学思潮”、“美国”、[15]“译文”[16]、“外国法”[17]、“立法问题”[18]、“批评与回应”[19]、“罗马法”、“国际问题”、[20]“学术论争”[21]、“法条释评”[22]、“法学源流”[23]、“学术争鸣”、“中国民法史”、[24]“社会调查”[25]、“美国统一商法典”[26]、“访谈录”、“民法典论争”、[27]“仲裁问题”[28]、“中国民法典建议草案”[29]等等。 这些栏目,设置灵活,简单明了地表明了《民商法论丛》的关注点,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民商法学的研究与发展状况:最初的编辑方针,是要为一些民商法领域的长篇论文(特别是硕士论文)开辟一个发表的园地,介绍一些国外的研究成果,以提升我国民商法学理论水平;尔后,随着学术的积累和人们对民事立法的关注,便从多方面提供国内外立法资料,并对相关问题展开研讨(如“立法问题”、“民法典论争”等);同时,也时时地关注着一些民法基础理论问题(如“罗马法”、“法学源流”等)。《民商法论丛》在国内法学界首开以书代刊之先河,从一年两卷而三卷,到现在一年四卷,迄今凡20多卷,约1000万余字,为民商法学在我国的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30] 梁慧星老师的这种栏目设置,也是我国目前法学期刊或定期出版物的主要形式。当然,相较而言,期刊的栏目相对固定一些,如《法学》栏目有“时事评论”、“理论法学”、“刑事法制”、“民事法制”、“经济法制”、“案例评析”和“法林逸史”等,一直没有多大变化;而其他定期出版物,栏目设置则变化多一些,如前述《民商法论丛》。这种设置,简单、醒目,便于分块管理。但是,问题是,学术论文与其他评论文章是有较大的分别的,这样就容易忽视它们之间的区别。尽管我不是学经济学的,但是也常常感慨于科斯(R. H. Coase)教授因两篇经济学论文而雄视百代,问鼎诺贝尔奖;而文章得失寸心知,张五常先生在《我所知道的科斯》一文中的描述,真叫人魂牵梦绕。[31]一篇严格的学术研究论文,或有实证调查的依据,或有严谨的逻辑论证结构;——总之,它们都必须要有自己的“命题”[32](thesis),有该命题下对前人和当前研究状况的评述,有自己的学术结论和观点。一般学术评论性文章则不然:摘取一点,说三道四,评说一二即可。我想,这应该是学术论文与其他一般评论性文章的重要区别。 带着这种想法,我翻阅了《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和《耶鲁法学杂志》(Yale Law Journal),发现“论文”(article)和“评论”(review)的区分是明确的,而且对论文的要求与把握似乎更严苛一些。附带说明一下,英文中的“essay”侧重表达文章形式,比“comment”或“review”更宽泛,除含有评论与论说之外,还有中文中的散文、杂文或随笔之谓;“comment”有注释、批评、闲说之意;而“review”主要表达回顾(综述)、检查、就事论事之义。因此,如果要在文章形式或体裁方面进行分类,以英文“essay”似更加妥帖。这是国内刊物在翻译时未注意到的细节问题。 当然,对于明确的主题出版物,如《公共论丛》[33],是不必要进行这种形式分类的。国内学术刊物中,也出现了少数按文章体裁分类的,如《中国学术》[34]、《中外法学》和《北大法律评论》等。我想,现在,国内学术共同体逐渐形成,法学研究也日趋繁荣,建立以学术论文为主导的学术体制,时机似乎也已经成熟了。因此,我在栏目的设置中,以文章的体裁和研究角度为标准,区分了论文(article)和评论(essay)。 需要强调一点,区分论文与一般评论性文章,并不是说评论就“低人一等”,只是强调两者有着不同的维度:论文是一种原创性研究,代表了学术的创新程度;评论是一种发散性思考,代表的是学术的繁荣程度。其实,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学术平台的形成与发展,同时离不开这两个维度。 同时,鉴于制定民法典在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上对我们所具有的时代意义,本刊将设置一个“民法法典化”专题,以见证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这段历史,促进中国法学的繁荣。 诚然,目前国内的法学繁荣景象中,不乏虚华的表象成份,能够让这种浮华的繁荣缩水的方式,在我们编辑来说,就是希望出现一些批评性论文,一些切中时弊的杂文、书评等。这又需要有一种学术宽容。在这种学术宽容氛围的营造中,政治的制约、传统和谐伦理观的束缚,都不是一个学者个人所能及的;但是,我想,作为一个学者,我们还是应当做到起码的一点:在面对批评的时候,放下自己的头衔、架子,虚心听听不同的意见,——至少,我们应该能够容忍别人,哪怕他的观点在你看来是一种明显的错误! 我们只有敢于批评现在,才会有一个明确的未来! 可惜,这方面的稿件很缺乏。 就书评而言,最近,由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单位联合,开展“中法图”杯全国高校法律书评大赛,以征集优秀的书评,这是促进法律图书繁荣的善举。我也希望,《私法》“书评”栏目的设置,能够引导、鼓励一些学者对私法领域里的著作去“评头论足”。 三种研究范式在案例研究中,我试图建立起三种研究范式:(一)以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基础,“以案说法”;(二)以本案为视角,以点带面,进行发散性评述;(三)以法官对案件的思考为基础,剖析案情种种。我们姑且称第一种研究方法为“部门法学式”;第二种方法为“法理学或法社会学式”;第三种方法为“法官式”。无论好坏,这些观察的视角,都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这也是旨在建立一种开放式的案例研究方法。 另外有个细节,关于刊物序次用语问题,要交代一下。国语中,常见表达序次的,有“卷”、“辑”、“集”、“册”和“期”等。“集”、“册”和“期”,意义较明确,用法也较为固定了,不必多说。至于“卷”与“辑”的序次问题,自《北大法律评论》编辑中以“第××卷第××辑”出现以后,多有以卷为目,以辑为次者。但是,考“辑”一字,《说文·车部》曰:“辑,车舆也,从车,咠声。”原意中有“车箱”之谓。[35]而“卷”一词,作为量词,指古代文书或书籍的一部分。[36]“卷”、“册”藏于箱,载于车,皆顺文生义。因此,将“辑”作为上位概念,将“卷”作为下位概念,似乎更准确一些。 四 《私法》已版两辑四卷,得师长眷顾,良朋嘉惠,始有初端。 我曾经在许多场合说过,创办《私法》的宗旨,是要加强私法领域内各个学科及其整合性研究,抽象私法一般理论,倡导私法文化(权利文化)。我觉得,自前苏联引入的部门法学科划分方法,虽然对我国法学学科建设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弊端也日益显现:一方面,门户之见,派系之争,无谓地耗费了不少本来就不太多的学术资源;另一方面,在部门法的具体研究中,忽视了以“私人”或“个体人格”出现的法律权利的一般性基础理论建构。前者,不言自明;后一方面,似乎只是一个研究角度问题,实际上对中国当代法学整体发展影响甚巨。权利文化之倡扬且不必论说,单就法学学科建设而言,可以说,时下法学基础理论中规范法理学付之阙如,法学自主性品格缺乏,均与之相关。因为公法本身并不是一个具备独特法律研究方法的自治和客观的领域[37](——这也是为什么研究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专业的学者们很容易进入公法研究领域的重要因素),规范法理学的研究和法学独立品格之形成,需要有深厚而坚实的私法一般理论作为基础。有了属于自己独立的基础概念和分析方法,具备了法学自己的独立品格,那些所谓“经济学帝国主义”,就不会再说:“大家都站着”,听经济学家开讲了。[38] 记得2000年入秋,我将这个想法和思路与学弟彭志刚君说起时,他立即表示了赞同,并热情襄与其事。9月16日晚,我又邀请了学友李红海、李扬、王迁和杜颖诸君,在北大勺园咖啡厅,大家共同讨论了我的编辑计划,随后便分头展开。嗣后,学弟罗胜华、赵亮、许德峰诸君加盟。香港连慧仪律师事务所连慧仪师姐得知此事后,也积极支持。 经导师罗玉中教授牵线,我们将编辑《私法》的想法向时任北京大学出版社副社长的张晓秦先生进行了介绍。张晓秦先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编辑室负责人杨立范先生也大力支持,并委托责任编辑邹记东先生具体办理。邹记东先生和刘延寿编辑认真、严谨,并能经常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确实代表了北大出版社注重学术规范的风格。 在法学界前贤中,谢怀栻研究员虽未开宗立派,亲授门生弟子,但自清末改制以来,私法制度中断至今方兴,谢老实为其间星火不灭的象征。我们后学弟子中,多有称他老人家为中国大陆“大陆法的守望者”。创刊之初,先生不顾高龄体弱,拔冗寄语,于我们编辑是莫大的鼓舞。第2辑出版之际,王利明教授在主持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繁忙之暇,寄语千言,倡导私法文化。王老师是民法学大家,私法实以民法为体。《周易正义》曰:“天者,定体之名;乾者,体用之称”;《说卦传》云:“乾,健也。”私法发展,得先生倡导,实乃天乾健也。 《私法》第1辑第1卷刊行以后,受到了国内外许多学者的关注。美国法律协会(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主席Michael Traynor先生致信,表示愿加强两种法律文化的沟通,并寄来了协会的相关资料;日本学者国谷知史教授、森泉章教授等致意祝贺。国内前辈学者、同仁也有不少关注或建言,例如,信春鹰教授来函坦言:“研究公法的人不可不懂私法,反之亦然”;徐国栋教授认为,要保持刊物长足发展,须支付作者稿费等等。尤其要提出的是马俊驹教授的来信,更是体现了一个前辈学者的认真。本卷中,我们特意刊载先生这封来函。——马老钢笔书法工整、细腻、俊秀,遗憾的是这里我不能附上他的手迹。 《九歌·山鬼》记述:饮石泉之水,荫松柏之木,取杜若之芳,采三秀之蔓,居石葛之深,而山中人犹言“风飒飒兮木萧萧”。[39]何者?世人皆曰屈子忧思难忘其国也。而我独不以为然:诚如斯境,屈子仍折馨遗思,孤芳自赏,未思进退且心地难阔,乃失其国而复失其身,不可取也。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清浊之论,实乃文人自我安慰与解嘲的遁术。我尤为希望,有更多的学者、编辑提出意见,《私法》也才能融入浩浩荡荡的历史潮流。 翻阅这些信件,我真切地感受到了北京今年秋天的阳光:和煦、温暖。这些善良的人们,都是离天堂最近的人。而我,也真切地感受到了丹麦作家安徒生那发自肺腑的表白:“真爱让我如此幸福”。[40]在那些善良人们的关爱和照拂之下,我觉得,我也是一个接近了上帝的人。 [①] 参见夏勇:《公法》(第一卷)“卷首语”,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页。 [②] 列宁是在1922年2月20日写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中谈到这个观点的。当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正在实行新经济政策,也正在制定新的民法。列宁在信中说,“我们过去承认和今后也要承认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而国家就是我们,就是我们有觉悟的工人,就是我们共产党员。”因此,也就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必须对“私法”关系更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把“革命的法律意识”(而不是“罗马法典”)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参见[前苏联]列宁:《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载[前苏联]列宁:《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第424-429页。 [③] 参见巴金:《思路》,载巴金:《随想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9月第1版,第475-480页。 [④] 当然,这个《规范》中也有一些积极的东西,如中英文内容摘要、文献分类、统一检索等,但这里也不准备对其进行全面评述。 [⑤] 这个“蓝皮书”是由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哈佛法律评论、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评论和耶鲁法学杂志联合编辑完成的。2000年出版的第17版是目前最新的版本。 [⑥] 其后,在1999年第4期,附有“敬告作者”,予以告示;2000年第3期,也附了相同内容的告示;2000年第6期附的“本刊启事”中,也明确表达了“有效投稿”的要求。2001年以后的几个稿约中,表达了这种内容;其中,较为详细的,是2001年第3期和2002年第1期的“稿约”。 [⑦]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北大法律评论》新任主编陈绪刚学弟一改以往装帧风格,并出台了一个新的引征体例。不过,与以往的体例要求,也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参见陈绪刚(执行主编):《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⑧] 参见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商务印书馆1992年9月第1版,第292、295页。 [⑨] 参见赵国璋、朱天俊、潘树广(主编):《社会科学文献检索》,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5月第1版(2001年8月第9次印刷),第109-110页。 [⑩] 参见肖永平:《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与注释规则》,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11] 随后,在《民商法论丛》第3卷(1995年第1号)出现判例研究以后,都以“判解研究”为专题名称。 [12] 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1994年第1号)卷首语,法律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 [13] “法学经典”和“资料”两个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2卷(1994年第2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1994年第2号)目录,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 [14] “法学名著”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3卷(1995年第1号)开始出现。同时,在以后的栏目中,第2卷(1994年第2号)出现的“法学经典”便没有了,似乎是为“法学名著”栏目所取代。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1995年第1号)目录,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 [15] “法学思潮”和“美国”两个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4卷(1995年第2号)开始出现。“美国”栏目的设置,似乎是主要针对美国法的翻译,也可能是作为“资料”栏目下的子目。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1995年第2号)目录,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16] “译文”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5卷(1996年第1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1996年第1号)目录,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 [17] “外国法”栏目在《民商法论丛》第7卷(1997年第1号)出现。但从以后的栏目来看,似乎是同“域外法”栏目相同,以后也没有再出现“外国法”这个栏目名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1997年第1号)目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 [18] “立法问题”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8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1997年第2号)目录,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19] “批评与回应”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11卷(1998年第2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1998年第2号)目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20] “罗马法”和“国际问题”两个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13卷(1999年第1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1999年第1号)目录,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21] “学术论争”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14卷(1999年第2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1999年第2号)目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22] “法条释评”从《民商法论丛》第15卷(1999年第3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1999年第3号)目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23] “法学源流”从《民商法论丛》第16卷(2000年第1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卷·2000年第1号)目录,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8月第1版。 [24] “学术争鸣”和“中国民法史”两个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17卷(2000年第2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7卷·2000年第2号)目录,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12月第1版。 [25] “社会调查”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19卷(2001年第2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2001年第2号)目录,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6月第1版。 [26] “美国统一商法典”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20卷(2001年第3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2001年第3号)目录,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9月第1版。 [27] “访谈录”和“民法典论争”两个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21卷(2001年第4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2001年第4号)目录,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12月第1版。 [28] “仲裁问题”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22卷(2002年第1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2卷·2002年第1号)目录,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3月第1版。 [29] “中国民法典建议草案”栏目从《民商法论丛》第23卷(2002年第2号)开始出现。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2002年第2号)目录,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6月第1版。 [30] 继《民商法论丛》之后,首先是郑成思教授主编《知识产权研究》(1996年;现任主编为唐广良研究员)、王保树教授主编《商事法论集》(1997年)创刊;紧接着,经济法、宪政、行政法、刑法、法律史、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环境资源法和财税法等学科之“论丛”或“论集”,相继面世。 [31] 参见张五常:《科斯的雨伞》(1991年12月13日),载张五常:《随意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3-7页;又参见张五常:《我所知道的科斯》(1990年7月13日-9月7日),载张五常:《凭阑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71-107页。 [32] 香港大学法学院刘南平先生将“命题”称为学术论文之“骨髓”;文章论述,颇有见地,也对后来的我国大陆法学研究有过不小的影响。参见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33] “公共论丛”自1995年创办,由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等学者编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就坊间所见,已经出版6卷,每卷都有一个主题,依次分别为:“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自由与社群”、“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这样,每卷实际上是以主题为名结集出版。 [34] 《中国学术》2000年创刊,每年4辑;刘东主编,商务印书馆出版。 [35] 参见《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12月第1版,第709页。 [36] 参见《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12月第1版,第843-844页。 [37] 有的学者认为,“最好是把它看做一种相当特殊的政治话语形态”。参见[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中文版序,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 [38] 这里借用经济学家熊秉元先生一部文集名:《大家都站着》。熊秉元先生在这部文集的前言部分,对经济学分析工具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里的作为和成果表示了相当的满足,并表达了他要放弃“经济学”这个名词,准备以“最重要的几个分析概念”来建构“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社会科学’”的想法。参见熊秉元:《与我同行?》,载熊秉元:《大家都站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2页。 [39] 参见[战国]屈平:《离骚经:九歌二首·山鬼》,载[梁]萧统(编):《文选》卷第三十三。 [40] 丹麦作家、世界童话大师安徒生在他的自传体小说《真爱让我如此幸福》中坦言,是真爱创造了他美丽芬芳的一生。中文译本,请参见[丹]安徒生:《真爱让我如此幸福》,流帆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8月第1版。 法学大家作序:谢怀栻 王利明 梁慧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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