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历史文化街区 |
释义 | § 定义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文物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界定是:法定保护的区域,学术上叫“历史地段”。 历史文化街区重在保护外观的整体风貌。不但要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还要保存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如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1] § 历史 历史文化街区 南京熙南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的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的经济恢复发展,城市中开始了大规模的住宅建设,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盖起新楼房。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改善了建筑,却破坏了历史环境。城镇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人们开始意识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割断历史,而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正是这些历史文化发展的实物例证。所以,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有历史的记忆,保存城镇历史的连续性。 最早立法保护的是法国,该国于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 ,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现在全法国有国家级的保护区100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由于这里保护的对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区,所以它的保护政策和保护文物有很大区别。以里昂的保护区为例,1964年被定为国家级的历史保护区,区内有16世纪到19世纪各时期的许多古老建筑和街巷。政府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对20世纪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样整修保存其外表,而在内部加建厨房、卫生间,使居民可以有好的条件继续居住。 历史文化街区在日本,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他们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只影响到人的肌体,保护历史环境却涉及人的心灵,所以这是现代化进程中更为重要的内容。上世纪50至60年代的建设高潮中,人们的观念是“拆旧建新”,当时的《文物保存法》只能保护单个的文物,成片的历史街区却无法得到保护。所以市民及学者推动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的保护条例,以后又促成了《文物保存法》的修改。法律规定将“传统建筑集中、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了历史风貌的地区”划定为“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日本有国家级的“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78处。这类地区制定保护整修的计划时,对“传统建筑”要进行原样修整,对非“传统建筑”要进行改建或整饰,对有些严重影响风貌的要改造或拆除重建。 中国正式提出历史街区的保护是在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指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应予以保护,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这是保护历史遗产的重要举措,从此形成了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分层次的保护体系。2008年开始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认证标准 应当具有如下的条件:一是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二是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三是历史文化街区用地要有一定的规模,面积太小,无法体现风貌的特点;四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一般传统风貌建筑的用地面积达到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历史文化街区的可视性特点通常包括遗存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 § 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 清河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政府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要特别关注保护实施中的方法和政策问题,总结前一阶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可以认为,凡是需要保护的地区,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资金,所以也不应该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运作。一些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中制定了好的保护规划,但由开发商来主导建设,为了平衡资金、追求利润,只能是不断修改规划,其结果是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正确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导,按着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保证按规划实施。同时,要注意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愿,保护居民利益,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政府出资为主,居民出资为辅,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整治,渐进改善”,这样才可以做好保护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迁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价卖出,或变成有钱人居住的新社区、或变成高档娱乐休闲地、或变成专供旅游参观的布景道具,这些都不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方向。国外一些城市旧区的成片更新,往往针对的是已衰落的商业区、仓库、码头等,很少有大量迁出原住人口的。从避免社会分隔出发,他们也不赞成“绅士化”的改造。 立法保护 2012年1月,从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获悉,全国已有历史文化名城117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个。《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将陆续出台实施,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提供法律环境。北京市副市长陈刚出任中国城科会副理事长。 据悉,国家每年安排2亿元左右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逐渐成为由点到面、由小到大、由政府到民间的全社会行动,形成了政府和民间的良性互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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