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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厄尔·沃伦
释义

厄尔·沃伦(Earl Warren,1891年3月19日-1974年7月9日)是美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担任过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1953年至1969年期间担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在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很多涉及种族隔离、民权、政教分离、逮捕程序等著名判例。 厄尔·沃伦

§ 简介

沃伦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洛杉矶,父亲是挪威移民,母亲是瑞典移民。他在伯克利加州大学获得了本科学位(1912年)和法学学位(1914年)。从法学院毕业之后,沃伦在私人律师事务所工作了5年。

1942年,沃伦以共和党的身份当选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并在1946年和1950年连任两届。在担任州长时,他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扣留在美日本人和日裔,在经济方面工作出色,为二战后直到1960年代中期的近20年繁荣打下了基础,并为加州建设了声望卓著的公立大学系统,为两代加州人提供了质高价廉的高等教育。沃伦在1948年曾作为副总统候选人和托马斯·杜威搭档参加美国总统大选,但以微弱之差败给了杜鲁门。

1953年,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名沃伦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令很多人意外的是,沃伦比预料的更加倾向于自由派,以至于艾森豪威尔总统认为提名沃伦乃是他“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在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包括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1962年到1964年期间的“一人一票”各案(极大改变了很多州农村地区的投票权重)、Hernandez 诉德克萨斯州案(裁定墨西哥裔美国人有权参加陪审团)、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要求警方羁押当事人必须告知其拥有某些权利,包括请律师的权利,常被称为米兰达警告。

肯尼迪总统遇刺后,沃伦担任调查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又被称为沃伦委员会。在调查之后,该委员会得出结论说,行刺纯属个人所为。

1969年,沃伦从最高法院退休。

§ 前任:

卡伯特·奥尔森 加利福尼亚州州长

1943年-1953年 继任:

古德温·奈特

前任:

弗雷德·M·文森 美国首席大法官

1953年-1969年 继任:

沃伦·E·伯格

§ 沃伦法院

1968年6月30日,最高法院新任首席大法官就职,沃伦法院宣告结束。此时的美国嫣然已是一道美丽的风景:歧视黑人的法律纷纷落马;黑人的公民权得到了渐进式的保护;学校祈祷违宪;按照“一人一票”原则重新划分了选区、国会议席分配不再不公;旨在限制共产主义者的国内安全计划落幕;确定淫秽不在第一修正案框架之内,不予以管制;对公共问题的辩论不受限制、生气勃勃并大开方便之门;米兰达警告诞生;穷人获得了律师协助权;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 …

这一切属于那个“从华盛顿发话的全能上帝”——沃伦法院。沃伦法院掀起了一场又一场宪政革命,推动了美国五六十年代的种种社会运动。因此,后世称沃伦法院秉持“司法主动主义”、“积极有为的自由派司法”,较为否定的看法认为它有违司法审查制约多数的原则,实乃“司法专制”。其实,后者并不新鲜,沃伦法院判决的许多里程碑式的案件大多在当时就受到这样的指责。这一点,《沃伦法院和美国政治》一书的作者鲍威看得很清楚:当然,会有不利的评价,沃伦法院在解释这些上并不成功。因为,沃伦法院并不想在这方面成功。

沃伦法院旨在维护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崇敬它的一代人着迷于它也正在于此。但是,沃伦法院在摧毁旧社会上一点也不超前于整个美国、超前于美国人民。相反,它与二十世纪中期美国人的社会准则相一致。就精英们喜欢讲的主义而言,它是肯尼迪-约翰逊自由主义的逻辑延伸。就现代民主社会的芸芸众生而言,每个普通美国人都明白,依据钱多钱少决定其权利和自由的多寡实为谬误、依据肤色种族黑白相隔也有违良心;每个普通美国人都能说出陪审团审判与军事长官审判的不同;每个普通美国人也都能理解沃伦法院面对刑讯逼供时那种“浑身不自在”,理解沃伦法院不选择以确实有罪但有失保护的罪犯、而选择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作为刑事程序领域革命的突破口。而且,1950年代的美国观念也不再是维多利亚女王统治时期的英国观念。美国人与沃伦法院这个宪法阐释者的息息相通表露无遗。

布朗案就是这种息息相通的一个完美例证,四分之三的美国人赞成废除种族隔离:美国人相信宪法在关键问题上包含并要求道德正确的结果。美国是好的,宪法是好的;因此,重要宪法案件的结果也应该是好的。人们显然与沃伦法院一样,不再假装相信种族隔离有利于黑人的谎言。

这种息息相通还有更完美的阐释,那就是沃伦法院影响最为深远的1962年贝克诉卡尔案。沃伦法院确定:多数原则乃民主制度不可或缺之物,必须确立一人一票原则予以保障。“人民在自己的政府中得到公平代表之权,乃一切民主政体之最基本公民权利”。

为了彻底确立一人一票原则,沃伦法院在雷诺兹案中继续强调这一点。多数原则是民主制的基石:“就逻辑而言,在形式上以代议制政府为基础的社会中,一州人民之多数可以选择该州立法者的多数,这合情合理。”一人一票将确保“每个公民在选举其议会成员时均有同样有效的发言权。”同样有效的发言权进而将促进产生作为整体的选民的“公平且有效的代表”的进程。任何其他方式都是不公平的歧视,正如布朗案或者格里芬诉伊利诺斯州案所谴责的那样。而“平等保护条款所要求的正是所有地方、所有种族的所有公民的实质上平等的州议会代表权。” 说到底,“立法者代表人,而非树木或者土地。立法者由选举人,而非农场、城市或者经济利益选举。”

当时即有人指责沃伦法院把一人一票这个强调精确度的数学理想作为宪法原则,然而,正是这个数学理想完美地与多数主义民主契合,它也说明水平不在马歇尔之下的沃伦所领导的沃伦法院深刻地理解了代议制民主的真谛,并找到了这个制宪者们的伟大设想与美国人最基本权利严实合缝的恰切联结点。一人一票,显然是每个美国人都能理解的。

这种息息相通也正是制宪者们的追求。1787年制宪会议上,弗吉尼亚代表麦迪逊说,“全国议会至少有一院需由人民选举。否则,人民与治理者及官员之间感情上的息息相通就将荡然无存。”(《美国制宪会议辩论记录》,麦迪逊著 尹宣译,万象书坊 p28)制宪者们相信,没有人民的信心支撑,世界上的任何政府都不可能长治久安。也正是因此,美国得以一反古典共和的传统理念,在地上创造出了一个人数越多越共和、疆域越大越民主的制度。

这种息息相通恰当地解释了为什么沃伦法院被称为人民的法院(People’s Court)。人们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沃伦法院四面出击的积极有为,恰恰是没有真正的理解美国法院的政治作用,恰恰忘了最高法院是美国政府的三个分支之一。沃伦法院对政治社会的深远影响甚至是不得已而为之。托克维尔早就指出,只要大法官们“不否认正义”,“就不能拒不审理”美国的政治问题。“他们履行法官的严肃职责,就是在尽公民的义务”(《论美国的民主》。轻松一点的讲法,沃伦法院的所作所为只是在其位谋其政,克尽职守而已。而且,美国仍然是美国人的美国,“与一切人民治理的国家一样,多数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的”(《论美国的民主》,从这一点来看,沃伦法院作为人民的法院,当之无愧。

人民在立国时一次性地行使了立宪权,而将立法权赋予国会。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力不被自己的代表僭越,人民授权法官依据宪法不适用违宪的法律,最高法院因此被打造成为制约多数的利器。然而,沃伦法院处理重大的政治问题时,往往也是国会和总统拒不作为的时候。同时,贝克案之后,依据一人一票原则选举产生的新国会,显然已经不再事事阻挠最高法院了。多数在美国构成了决定性的力量,任何团体都不得不仰赖于多数。而这个多数,恰恰正是沃伦法院校正选举政治进程、保障少数权利和自由、执行民权法案的结果。在公众理解了代议制民主的情况下,沃伦法院促使它更为民主。因此,这个时候,司法审查不再是个制约多数的利器,而成为多数的助推器。

甚至,沃伦法院仍然不是一个与历史决裂的最高法院,尽管“历史不是决定性的”,但显然,这个历史意旨贬低黑人、穷人、青少年、精神疾患者,而拔高白人、富人、成年人、正常人的历史。沃伦法院的基调在于保护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而这是由沃伦法院之前休斯法院的美国诉卡罗琳制品案的脚注四所确立的。

脚注四暗示最高法院将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并撤销对经济行为的宪法保护;指示最高法院审查管制投票与政治表达的法律、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分散而孤立的少数、执行权利法案的具体要求确保对言论与宗教的保护。沃伦法院通过脚注四扩展了权利,并保护那些被政治进程排斥的人。黑人、刑事被告、穷人、重新分配国会议席、言论自由以及共产主义案件等领域都适用脚注四。因此,尽管在沃伦法院十六年间判决的1750个案件中仅引用了脚注四两次(一次在卡曾巴赫诉摩根案的法院判决意见中,一次布伦南在布朗费尔德诉布朗案中的独立判决意见中),沃伦法院实质上是在按照这个美国宪法上最著名的脚注运作。在这个意义上,沃伦做出了恰当地定位:沃伦法院是个“连续性的团体”。

这进一步说明了鲍威的意旨,沃伦法院并不是在真空之中运作的,联邦最高法院是与美国政治、文化和知性事件相互影响的政府的三个相互平等的分支之一。沃伦法院没有创造社会运动;它只是对它们做出反应。当然,它做出了正确的反应。

§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67(1966)) 1963年3月初的一天,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一名白人姑娘被一个带有西班牙语系口音的年轻人绑架并强奸。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警察发现了一名嫌疑人,此人名叫厄尼斯多?米兰达。 米兰达出生于一个墨西哥移民家庭,父亲是一个油漆工。他自幼就不喜欢上学,属于“经常在街头混的男孩”,而且多次被送进少年管教机构。九年级的时候,他终于辍学,后来当过兵,干过杂活。他的工作记录也不太好,他曾经因为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而被解雇。另外,他还曾因为盗窃汽车而被判刑,在联邦监狱关了一年。本案发生的时候,米兰达23岁。

1963年3月13日,警察逮捕米兰达后将其带到警察局,受害人指认了米兰达。然后,警察将米兰达带到审讯室,由两名警察进行讯问。警察没有告知米兰达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两个多小时的审讯时间内,两名警察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迫使米兰达供认自己的罪行,包括“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策略,并最终获得了有米兰达签名的书面供词。在那份供词的上方有一段事先统一打印好的文字:“本口供是我自愿作出的,没有威胁也没有豁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的法律权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我。”陪审团采纳了该口供并做出了有罪判决。米兰达对判决不服,在政府为其指定的律师的帮助下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1966年初,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案,并于6月13日以5:4的表决结果作出推翻原判的裁决,裁决中说道:“(a)……(d)在没有其他有效措施下,以下保障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程序必须遵守: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必须清楚的告知被羁押人: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3、如果你没有钱委托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e)在讯问之前或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表示想要保持沉默,讯问必须停止;如果他表示想要见律师,讯问必须停止,直到律师到来。(f)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讯问并且取得了供述,那么要由政府来证明被告明知且理智地、明智地放弃了律师权。(g) 在被羁押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回答了一些问题,但没放弃他的特权,他还可以在后来的讯问中主张保持沉默。(h)给予警告并且放弃权利,是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具有可采性的先决条件。……”。闻名世界的米兰达规则就这样诞生了。

该判决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起草的,米兰达判例也是沃伦大法官做出的最受争议的判决之一。也有很多人把米兰达规则的产生归咎于这位具有司法改革风格的人物身上。但是,其实米兰达规则的产生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在18世纪中叶,普通法特别关注被告人自主决定是否作出供述的权利,布莱克斯通告诫道,依照叛国罪律条,‘匆忙作出,缺少保障的供述……不应当采纳为证据。’” “然而,到1836年,政策又倾向于采纳供述。” 那时采取的做法是,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只要被控告人做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一旦有效证实,无需任何补强便可足以判处其有罪”。 到20世纪早期,可能由于犯罪率的攀升及文化混乱,司法部门更倾向于打击犯罪。当时刑讯逼供现象严重,而法院则放之任之。1936年布朗诉密西西比州 (Brown v. Mississippi,297 U.S. 278,56 S.Ct. 461,80 L.Ed. 682)一案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吊打的方式取得的证言被密西西比州法院作为定罪的依据。到20世纪40年代,警察强制讯问的情况又发生了一些变化。警察在讯问中,逐渐从折磨、威胁转向用更潜在压力的方式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使犯罪嫌疑人在强迫氛围中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表现出要制定一项对供述任意性更明确的检验标准。除此之外,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严重,并且“最高法院肯定知道大部分关于供述案件的上诉涉及的是黑人被告” ,“似乎联邦最高法院将限制讯问作为其种族平等工作议程的一部分” 。“将潜在强迫拿来做更加有洞察力的检验标准,应当会对贫穷的、教育程度不高的被告人更有利,因此有助于减轻影响到刑事司法制度的社会及经济不平等”。 20世纪50年代及60年代早期,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定,因此使很多法官对那些受到不公正讯问的被告抱有更多的同情态度。同时,“美国刑事司法体系总是制造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有问题的结果。”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他们应该制定一些规则来规范刑事司法活动。1964年在艾斯考波多诉伊利诺斯州(Escobedo v. Illinois 378 US 478 (1964))案件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说明了绝对的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强调是否给予并且是正确的给予了告知,强调被告是否已经放弃了沉默权。

但是,实践表明,该判例“其裁定意见模棱两可,混乱又受限制的裁定”, 也就是该判例并没有发生太大的作用。因此,“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想真正对典型的被告人提供保护,它需要更弦易张,做出更大的动作。当然,这剂良方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判例”。 因此,1966年诞生的米兰达规则,不能说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及当时社会现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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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5: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