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危害结果 |
释义 | § 广义危害结果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广义的危害结果有两种分类: (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比如,行为人向被害人开枪致其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就是行为人的枪击行为的直接结果。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比如,行为人诈骗了被害人大量钱财以后,被害人因悔恨而自杀,被害人的死亡就是行为人诈骗行为的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间接结果对量刑有影响。 (2)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比如,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就是此罪的构成要件的结果。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危害结果。比如,故意杀人未遂,致被害人重伤,重伤就是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它影响故意杀人未遂量刑的轻重。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比如,在上例中行为人盗窃了财物,造成了被害人自杀,认定其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只能以财物的损失为根据,而被害人的自杀只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 狭义危害结果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比如,伤害行为致使他人身体受伤,盗窃行为致使大量财物被窃等等。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可以凭直观加以观察的,并且一般是可以用数字计量或用形象加以描述。对于引起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要认定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则要在查明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的同时,再查明是否发生了作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且这种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一般应以犯罪未遂论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变化的危害结果。比如,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名誉、人格受到损害等等。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往往是犯罪行为一经实施,这种结果就同时发生了。它并不象物质性结果那样单纯性、直观性和可计量性,因此,人们不能凭直觉感知它,但并不是无迹可寻、不可估量,只是它与物质性的危害结果相比,其认定方式更为复杂、困难而已。对于引起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一般只要查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侮辱罪、诽谤罪就是如此。[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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