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低热微膨胀水泥 |
释义 | § 名称 低热微膨胀水泥 § 相关细说 一、定义、用途 1.2用途。 主要适用于要求较低水化热和要求补偿收缩的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也适用于要求抗渗和抗硫酸盐侵蚀的工程。 二、 标号 分为325、425两个标号。 三、原料 3.1粒化高炉矿渣 必须符合GB 203-78《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的规定。 3.2硅酸盐水泥熟料。 熟料中游离氧化钙的含量不得超过3.0%,氧化镁含量不得超过5.0%。 3.3原料 可采用天然硬石膏,600-800℃锻烧的无水石膏、天然二水石膏。硬石膏和锻烧石膏中无水硫酸钙含量应大于85%;天然二水石膏必须符合JC16-82《石膏》中第3、4、5级石膏的要求。 注:磨制水泥时,允许加入适量的附加剂。 四、产品技术要求 4.1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应为4~6%。 4.2比表面积 水泥比表面积不得小于3000厘米【2】/克。 4.3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分钟;终凝一般不得迟于12小时,也可由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商定。 4.4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4.5强度 各令期强度均不得低于表1数值: 表1 强度指标 ━━━━━━━┯━━━━━━━━━━━━━━┯━━━━━━━━━━━━━━━ │ 强 度 指 标 │ 抗 折 强 度 水泥标号 │ kgf/cm【2】(MPa) │ kgf/cm【2】(MPa) ├───────┬──────┼───────┬─────── │ 7天 │ 28天 │ 7天 │ 28天 ───────┼───────┼──────┼───────┼─────── 325 │ 180(17.6) │ 325(31.9)│ 45(4.4) │ 70(6.9) ───────┼───────┼──────┼───────┼─────── 425 │ 270(26.5) │ 425(41.7)│ 65(6.4) │ 85(8.3) ━━━━━━━┷━━━━━━━┷━━━━━━┷━━━━━━━┷━━━━━━━ 4.6水化热 各龄期水化热均不得超过表2数值: 表2 水化热指标 ━━━━━━━━━┯━━━━━━━━━━━━━━━━━━━━━━━━━━━━ │ 水 化 热 水泥标号 │ cal/g(kj/kg) ├─────────────┬────────────── │ 3天 │ 7天 ─────────┼─────────────┼────────────── 325 │ 37(154.9) │ 42(175.8) ─────────┼─────────────┼────────────── 425 │ 42(175.8) │ 47(196.8) ━━━━━━━━━┷━━━━━━━━━━━━━┷━━━━━━━━━━━━━━ 注:在特殊情况下,水化热指标允许由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商定。 4.7线膨胀 水泥净浆试体水中养护时各龄期线膨胀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天不得小于0.05%; 7天不得小于0.10%; 28天不得大于0.50%。 五、试验方法 5.1三氧化硫 按GB 176-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进行。当采用天然硬石膏并用静态离子交换法测定水泥中三氧化硫时,作以下补 § 充规定: a.准确称取试样0.2克; b.第一次离子交换时,称取树脂5克,加热搅拌10分钟; c.第二次离子交换时,护液加热至沸,加树脂3克,搅拌6~8分钟。 5.2比表面积 按GB 207-63《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进行。 5.3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 1346-77《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进行。终凝时间超过12小时时,安定性试饼湿气养护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从加水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48小时。 5.4强度 按GB177-77《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进行,其中成型水灰比按GB2419-81《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确定,流动度要求范围为125±10毫米。当终凝时间超过12小时时,脱模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从加水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48小时。 5.5水化热 按GB 2022-80《水泥水化热试验方法(直接法)》进行。 5.6线膨胀率 按JC313-82《膨胀水泥膨胀率检验方法》进行。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a.试体经24小时湿气养护,脱模测初长,然后在水中养护至1天、7天、28天测长; b.终凝时间超过12小时,试体经48小时湿气养护后,脱模测初长。 六、检验规则 6.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编号数量按水泥厂年产量规定: 10万吨以上,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 10万吨以下,不超过200吨和不超过3天产量为一编号。 6.2试验及留样 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二等份。一份由水泥厂技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管3个月,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和仲裁。 6.3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水化热、线膨胀率。其余品质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章各项指标的才允许出厂。 6.4试验报告 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天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天强度和28天线膨胀以外的本标准第4章所列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和28天线膨胀率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32天内补报。 七、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纸袋包装每袋净重50±1公斤。包装纸袋应符合JG59-63《水泥包装用纸袋》标准。 7.2标志 包装纸袋上须清楚标明:工厂名称,水泥品种、标号,包装年、月、日和编号。掺有附加剂时,必须标明。散装时须提交与包装纸袋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7.3运输、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不同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希弼、黄文端。 本标准委托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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