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市民政局核准于2007年4月26日成立。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会接受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是由昆明市从事道路交通管理专业人员、科研教学工作者和社会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其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里学术、技术、管理的研究工作,繁荣和发展我市交通安全科学技术事业,促进交通安全社会化,为我市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平安交通服务。 业务范围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对道路交通法律、规章和交通安全中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主管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对策和改革建议。 (三)开展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理论研讨,学术研究及情报交流。 (四)团结组织交通工程专家学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科技研讨、讲学、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及咨询服务。 (五)组织编辑交通安全科普读物,在全市中、小学校和相关单位、行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六)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参与交通安全科技项目的评估、交通安全产品技术论证、鉴定和行业管理。 (七)充分发挥省会城市的作用,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兄弟协会的联系,密切纵横向的友好合作;组织参观、考察学习,促进本会各项工作的发展。 (八)遵照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创办经营实体单位,凭借协会自身在人才、科学、技术、信息等各方面的优势,从事与协会业务范围相关的经营活动,推动协会自身的健康发展。 (九)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东郊路161号 邮编:650041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文:Road Traffic Safety Association Of Kunming, 缩写:RTSAKM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市从事道路交通管理专业人员、科研教学工作者和社会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里学术、技术、管理的研究工作,繁荣和发展我市交通安全科学技术事业,促进交通安全社会化,为我市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平安交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昆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郊路1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对道路交通法律、规章和交通安全中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主管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对策和改革建议。 (三)开展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理论研讨,学术研究及情报交流。 (四)团结组织交通工程专家学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科技研讨、讲学、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及咨询服务。 (五)组织编辑交通安全科普读物,在全市中、小学校和相关单位、行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六)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参与交通安全科技项目的评估、交通安全产品技术论证、鉴定和行业管理。 (七)充分发挥省会城市的作用,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兄弟协会的联系,密切纵横向的友好合作;组织参观、考察学习,促进本会各项工作的发展。 (八)遵照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创办经营实体单位,凭借协会自身在人才、科学、技术、信息等各方面的优势,从事与协会业务范围相关的经营活动,推动协会自身的健康发展。 (九)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和单位。 (四)单位会员代表的产生由申请入会单位推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审定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被注销的,会员资格即自动丧失。会员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或其他原因,由该会员单位重新推举代表自然更替;个人会员受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自动丧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审定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上届常务理事会从代表中推荐产生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和名誉领导;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候选人,并报经市交警支队审批,向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候选人,并报经市交警支队审批,向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理论素养,组织协调能力及活动能力。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审定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多人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各项活动; (三)起草本会有关文书、文件,拟定各项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会文档、印鉴、史料资料管理; (五)向理事会呈报年度工作总结; (六)加强与其它兄弟协会的友好联系,沟通信息,吸取有益经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有关部门委托项目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财务总监,由市交警支队委任;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昆明市民政局和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十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审查同意,并报昆明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审查同意,报昆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7年4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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