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行政程序法 |
释义 | 作 者: 应松年 编丛 书 名: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1800220 出版时间:2009-11-01版 次:1页 数:229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行政法 内容简介《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教材的编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成为《行政程序法》的显著特色。《行政程序法》以十一章的篇幅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构架作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诠释,内容全面,体系性强,充分反映了行政程序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 全书详细阐述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外国行政程序法、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等理论问题,同时介绍了不利行政决定程序和授益行政决定程序等内容,并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做了展望。 作者简介应松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院荣誉博士。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曾任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北京、天津市政府法律顾问。曾获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最佳宣讲奖等,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主要从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是我国第一批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最早的行政诉讼专业博士生导师之一。主要著作有:《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行政程序法理论与立法研究》、《当代中国行政法》等,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公开发表文章近百篇,主持完成《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先后参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查看全部>> 目录第一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程序、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 第二节 行政程序 第三节 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比较 第二章 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的定义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渊源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第三章 外国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典的出现和发展 第二节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第三节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第四节 日本《行政程序法》 第四章 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 第一节 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形式特点分析 第二节 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内容特点分析 第五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程序公正原则 第三节 行政公开原则 第四节 参与原则 第五节 效率原则 第六章 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 第一节 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现状 第二节 完善现行行政立法程序的几点思考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七章 不利行政决定程序 第一节 不利行政决定 第二节 调查 第三节 证据 第四节 听取意见 第五节 说明理由 第六节 送达 第八章 授益行政决定程序 第一节 授益行政决定 第二节 授益行政决定的实施程序 第九章 非权力行政行为程序 第一节 行政指导程序 第二节 行政合同程序 第十章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程序违法概述 第二节 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责任 第十一章 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 第三节 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 第五节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路径 主要参考文献 ·收起全部<< 前言任何社会形态下公共管理权力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运行,因此,行政程序法并非现代社会独有的产物。但奥地利、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自20世纪以来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与之前的行政程序法相比较,从形式到内容,均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就形式而言,出现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且行政程序法典被定位为行政程序的基本法,在德国等国家还被定位为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就内容而言,由过去的以内部行政程序规定为主转向重点规范外部行政程序,规定了相对人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享有的诸多程序权利,旨在通过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制约行政权力公正、理性、高效行使。以行政权力的运行为规范对象的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权力居于国家权力结构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志性法律。迄今,奥地利、美国、德国、瑞士、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北欧诸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特区等,都已完成行政程序立法的使命。 中国虽已历经一百五十余年的抗争与努力,仍未完成国家的现代化,而国家要实现现代化,首先作为管理众人之事的行政要实现现代化,国家才能发展,人民的福祉才有保障。正在全方位展开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否成功,无疑是中国社会能否顺利完成转型的关键。改革是否顺利、能否成功,突破口的选择非常重要。程序改革正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最好突破口。一方面,程序含有技术理性因素,改革难度相对较小;另一方面,程序改革与民众的利益诉求关联最为直接,是公民面对行政权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正因为如此,自《行政处罚法》之后,中国的行政立法领域集中在程序制度建设上,听证、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制度的建立和推广,无不是行政程序制度方面的改革,有力推进了透明政府、开放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起到积极作用。2008年公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作为近年来行政程序改革的集大成者,首次对行政程序作出系统规定,完成了行政程序在一定地域范围的法典化,拉开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序幕,并将为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法典化提供宝贵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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