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郡县征兵制 |
释义 | 郡县征兵制,即战国时期以郡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 春秋时代,各国的军事组织是封建割据的。各国卿大夫有其独立的军事组织,有宗族部队和“私属”部队。这些部队都是凭着封建从属关系组织起来的。各国军队主要成分除“国人”外,还强迫征发所隶属的农民服役。中原各国的国君,由于宗族的内讧和对外战争,由于“国人”的叛离和农民的反抗斗争,因而权力逐渐削弱了。而某些卿大夫却在逐渐强大,国的军事组织不可避免地为卿大夫所分割而瓦解。如《左传·襄公十一年》载: 季武子将作三军,告叔孙穆子曰:“请为三军,各征其军。”穆子曰:“政将及子,子必不能。”武子固请之……正月,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 晋国到平公时,公室势力也已削弱,《左传·昭公三年》载: 叔向曰:“然,虽吾公室,今也季世也。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庶民罢敝,而宫室滋侈。” 旧的军事组织在瓦解分裂,而新的军事组织——郡县的军事组织却在不断的生长和发展。县原来就有一套征赋制度。所谓赋,包括军备和军役在内。《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说。 楚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甲午,掩书土、田……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兵车、徒兵、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 到春秋后期,县的军队已成为很有力的部队了。到战国时期,各国边地都已分设郡县,中心区也普遍设县,于是征兵制度就推行到全国,郡县成为征兵的地区单位。据《战国策·齐策一》载: 苏秦为赵合从说齐宣王曰:“……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以二十一万矣。 韩国的大县宜阳,城方百里,也有“材士十万”,整个魏国如果“悉起其百县胜兵”,也不下三十万。这时期各国在战争时征兵,大都以郡为单位。 战国时服兵役的年龄,大概从十五岁到六十岁。《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长平之役说: 秦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 《战国策·楚策二》记载,楚国大司马昭常防守在楚的东地,曾对齐的使者说: 我典主东地,且与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万弊甲钝兵,愿承下尘。 当时各国遇到大战,往往征发全国壮丁、倾国以赴。如长平之役,赵国“悉其士民,军于长平之下,以争韩之上党”。秦国灭楚之战,秦将王翦带了六十万人伐楚,他曾说“今空秦国甲士而委我”。但若是一般小战。则只征发与敌国邻近的郡县壮丁去作战。其他郡县就休养生息,以备将来。 秦王朝的兵役制度,主要因袭战国时秦国兵制,实行普遍征兵制度,也即郡县征兵制,规定:凡成年男子都必须承担当兵的义务。 秦时规定,男子到17岁,均须亲自到乡政权机构登记注册,称为 傅籍①。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是否残疾以及有无疾病等。居民所在乡的里典、伍老要据此核查,发现有登记不实或逃避傅籍者,里典、伍老要如实向主管此项工作的乡啬夫汇报,否则里典、伍老都要受罚或受刑。傅籍之后,男子即开始服兵役及徭役。 依秦律,17岁以上男子,凡身体健康者,都必须作 正卒 两年,其中一年在本郡服兵役,接受军事训练,同时执行本郡的防卫和治安任务,然后再按征调次序到京师咸阳或边疆服兵役一年。在京师服役,称 卫士 ,去边疆戍守称 戍卒.除此之外,每个适龄男子,每年还需在本郡县服役1个月,由于是到期即更换,故称 更卒 ,主要担负修筑城垣、道路、宫宛,以及军需物资的运输等。服满两年 正卒 的男子,除继续服每年1月的 更卒 外,还要随时应征入伍,一遇战事,要依征调令,与现役 正卒 共同出征作战,服役时间视战争的长短,一般不在中途更换。 秦代的止役年龄,视有无爵位而定。秦时延续了商鞅变法以来实行的按军功授爵制度,共20等。有爵位者, 年五十六免(役),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②。另外,爵位在不更(第四等爵位)以上,可以免役。到止役年龄时,也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免役。凡未经批准即自我免役或虚报年龄者,不仅当事人要以诈伪罪论处,而且里典、伍老也要受罚,同伍(秦之户籍制度,5家为一伍)人家,若知情不报,将处以连坐,不仅罚款,还要被罚戍边。 秦代实行的这种普遍征兵制度,对后世的影响极大。 然而,在秦时,无论是 正卒 还是 更卒 ,有关其服役的年龄、年限的规定及相关制度,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完全照此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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