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OBEE卫星手机 |
释义 | OBEE卫星手机:因虚假夸大宣传,引起风波。宣传中声称:是通过采用美国最新航天通讯科技,通过天上的通信卫星传播讯号,能做到通话免费的手机,甚至 “无论你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打电话统统不要钱……” 虚假宣传最近一则关于“OBEE卫星手机”采用美国最新航天通讯科技,通过天上的通信卫星传播讯号,能做到通话免费的电视购物节目在全国多家省级卫视台轮番播出,其甚至夸大到:“无论你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打电话统统不要钱……”为了表明打电话真的不要钱,主持人还在广告中当场拨打了10086查询话费余额,结果显示,手机在使用前和使用后,话费余额均为“14元”,没有任何变化。但很多消费者购买OBEE手机后发现,不但“免费通话”无法实现,而且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便引起了一场风波。 内幕被批经过消费者的购买使用证明,此款手机与广告宣传有差别,无法进行视频通话,还要收GPRS流量费,而且通话效果非常不好,另外还要花一笔每个月8元的“软件使用费”且无售后服务。 且生产“OBEE卫星手机”的振华欧比通信有限公司。该公司总部设在贵州贵阳,但联系电话却来自广东深圳且办公地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的电子科技大厦内。 事件回应消费者 2009年9月末,一位网民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上发帖表示,自己看了卫视台的广告后,打电话订购了OBEE卫星手机,货到后却发现被忽悠了。十几天来,每天都有大量网友跟帖表示自己也上了“OBEE卫星手机”的当,截至昨晚,该帖已吸引了整整47页回复。 在回帖中,有人提出受害者应该联合起来,采用合法手段一起对抗“奸商”。于是,一名网友号召大家都订货而不收货,手机送达后,坚定地把快递员挡在门外,拒不签收。这样销售商发出了货、却拿不到钱,白白支付快递费。在留言中,不少人都表示自己这样做过了“出了一口恶气。” 还有不少网民将指责的矛头指向播放广告的各家卫视台。在帖子中,网民们揭发说江苏卫视、湖北卫视、东南卫视、贵州卫视、云南卫视等多家省级电视台均播出过该则广告。“电视台上广告前,就不会去核查一下,难道没有一点儿的信誉可言了吗?作为一个公众媒体,电视台本应该是服务群众,现在不但没做到,反而还成了帮凶!” 厂家回应 面对此风波的售后服务部却认为,电视购物节目中的播放广告并不是由该公司牵头做的。他们没做过广告,电视里怎么说与他们无关。 电视台 对于此事件,江苏卫视广告部表示,电视台为“OBEE卫星手机”播广告前,曾查过生产厂家的工商执照,内容审核工作也均是按照相关流程走的,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至于这款手机为何不具有广告中的免费通话功能,表示不清楚。但对于此事,电视台正在积极协助他们办理退赔手续。如果还有消费者因看了电视广告而受骗上当,可以与他们联系。交将情况反映给前来做广告的销售商,督促他们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不同观点业内专家说:“OBEE卫星手机充其量只是一款山寨手机,所谓的‘通话免费’,只是利用同款手机都安装了上网通话软件,消费者虽然不需要付电话费,却要交GPRS流量费。这款手机根本没有卫星电话功能,都是采用ED网络软体支援的。目前,全球大部分卫星手机都用于军用,民用仅限于海上航行及抗震救灾等特殊情况。 拨打卫星电话也不可能不要钱,相反话费十分昂贵。收费标准资费为:1.0元/分钟(打进),2.0元/分钟(打出)。“所谓的‘通话免费’,只是钻了该手机可进行视频聊天的空子,消费者固然不需要付电话费,却免不了上网费。” 业内人士认为:山寨机在利用最后的时段,进行“最后的疯狂”。这类手机电视购物广告,只想赚快钱,广撒网,捞一把就跑,不会建立品牌,持续经营。一旦口碑坏了,换个名称摇身一变粉墨登场并不难。“赶在广电总局禁令实施之前,用尽所有真假手段,快捞钱。 律师建议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认为:电视购物,就是在电视媒体上进行的对公众的广而告之的行为,起到了商业宣传的作用,因此就是广告宣传行为。OBEE手机的宣传中“关于通话免费”的说法,有虚假成分,因为事实上,消费者还是要花流量费的,只不过是换了一种收费方式,引消费者误解,因此是虚假宣传。这种广告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在使用中发现问题的消费者,建议到消费者协会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权益分析上海东方购物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冯先生通过对广告的流程分析,因忽略内容审查以及播后回访等工作环节,造成一些涉嫌虚假夸大的产品广告也悄然混入电视购物平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吴艳燕律师说,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电视购物广告内容若存在违法、虚假等问题,播出机构因审查不严,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程度分为: 对广告的审查责任:根据新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除了要对广告形式进行审查之外,还需要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如因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播出违法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播出机构行政处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广告主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其刊播广告的内容未尽到审查义务,因此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消费者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8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管理制度为整顿电视购物节目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节目内容策划和审查把关。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广告中严禁出现以下内容: (1)内容虚假违法、格调庸俗低下; (2)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 (3)以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4)虚构断货、抢购、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 (5)谎称商品通过认证、获得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等; (6)虚构或者伪造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材料作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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