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进口商品报验 |
释义 | 申请手续进口商品检验、鉴定的申请手续一般有下述几种情况: 1.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及时向到达口岸(站)的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在“进口货物报价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单”,供海关据以验放物。 2.未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部门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发现到货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数量、重量短少,以及残、毁、渍、损等情况,需向责任方索赔的,可申请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后出证。 不接受报验情况进口商品报验,一般以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为一批,申请人必须逐批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进口商品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接受报验: 1.已超过贸易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或品质保证期,对外丧失索赔权的; 2.按规定在合理的误差或免赔范围内的少量损耗,无必要对外索赔的; 3.缺少必要的单据、检验资料,无检验依据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属商检机构检验工作范围内的进口商品。 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用货部门应向到货港(地)所在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的情况有: 1.贸易合同规定凭到货港商检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结果进行计价结算的; 2.在口岸卸货时,已发现有残损或数量短缺情况的; 3.需要到用货地检验使用影响才能估定损失程度和修理费用的,也必须报到货港(地)商检机构,由到货港(地)商检机构查明致损原因后,介绍到用货地商检机构继续检验,并由口岸商检机构地对外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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