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结算方式 |
释义 | 对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经济往来引起的货币收付关系进行清偿的办法。在中国,根据不同经济往来的特点、形式及需要,分为转帐结算和现金结算两种方式。 概况结算亦称货币结算,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结算按支付形式的不同分为现金结算、票据转让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收付款双方直接以现金进行的收付。票据转让是以票据的给付表明债权债务关系。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或网上支付平台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 在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等社会经济活动中,结算归属于交换。交换是交付商品、劳务等标的与支付货币两大对立流程的统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等价和同步。同步交换,是等价交换的保证。许多情况下由于交易标的的流转验收(如商品货物的流动交接、服务劳务的转化)需要过程,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异步和分离的矛盾不可避免, 而异步交换,先收受对价的一方容易违背道德和协议,破坏等价交换原则,故先支付对价的一方往往会受制于人,自陷被动、弱势的境地,承担风险。 异步交换必须附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交换才能顺利完成。因此,为确保等价交换要遵循同步交换的原则,防范异步交换风险。这就要求支付货币应与交付标的的流程相适配,以实现同步交换。 按同步交换原理,结算方式又可分为一步支付方式和分步支付方式。对当面现货交易,适配即时性直接付转的一步支付方式,如现金结算、票据转让都是一步支付方式。转账结算中的电汇及网上直转也是一步支付,转账结算一般适用于隔面现货交易,但若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一步支付导致异步交换容易引发非等价交换风险,现实中买方先付款后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收获标的,卖方先交货后不能按时如数收到价款,被拖延、折扣或拒付等引发经济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隔面或期货交易,适配与交付标的过程化相呼应的分步支付方式。如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和第三方支付结算都是分步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中,支付问题曾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之一,卖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买家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承担异步交换或将导致的不等价交换风险,网上购物无法进行。为应合同步交换的市场需求,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此方式即款项从启动支付到所有权转移至对方不是一步完成,而是在中间增加中介托管环节,由原来的直接付转改进到间接汇转,业务由一步完成变为分步操作,从而形成一个可监可控的过程,按步骤有条件进行支付。这样就可货走货路,款走款路,两相呼应,同步起落,使资金流适配货物流节奏达到同步相应的效果,使支付结算方式更科学化,合理化的应合市场需求。目前中国的第三方支付产品如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等主要面向电子商务,另外已有浦发银行的保付通和建行的百易安等面向网下非电子商务的服务产品,第三方支付将成为普及网上网下的平常的支付结算方式,以分步支付实现同步交换,支付结算体系将更加科学和完善。 鉴析所谓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结算方式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交易货款支付的地点、时间和条件,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结算凭证及其传递的程序和方法等。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等七种。这七种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其中,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种类 签发人 分类 起点额 有效期(签发日期) 适用范围 支票 存款人 现金支票 汇兑 汇款人 电汇、信汇 无规定 商业汇票 付款人或收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1000 6个月 同城异地 银行本票 银行签发 定额(或不定额) 100 2个月 同城 银行汇票 银行签发 委托收款 收款人 电报(邮寄划回) 托收承付 收款人 信用卡 持卡人 按对象分:单位卡、个人卡 详述转帐结算通过银行票据的传递进行资金划拨的清算方法。主要用于经济组织、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之间的资金往来清算。 在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转帐结算围绕贯彻国家财政经济总方针和实现银行的中心任务开展业务。由于私人资本主义的大量存在,在当时既有旧银行做法,也有社会主义银行的新做法。旧的做法基本上沿用旧银行的一些结算方式,如信汇、电汇、票汇及进出口押汇等。新的做法主要是群众创造的结算方式,达二三百种之多,实质上大同小异。后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进行了统一,主要方式有:四联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铁路运输定额支票、一般支票、保付支票、电信票汇、代收异地款项、埠际押汇。总之,同城主要是支票,异地主要是汇兑,包括押汇和代收异地款项。 1953年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产生了成套的8种结算方式,称“一般结算方式”,后修订为9种,简称“蓝皮书”。8种结算方式有:同城结算是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异地结算是电信划拨(汇兑)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9种方式:异地4种是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帐户、汇兑;同城 5种是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限额支票。 1958~1965年,银行结算工作出现了反复。这个时期的结算方式原规定异地结算有托收承付、汇兑、特种帐户、信用证 4种。1959年确定特种帐户可用汇兑代替,信用证结算实际使用极少,两者都可停止使用,需要继续实行的是托收承付和汇兑两种。但到1962年为清理拖欠,又恢复了信用证结算。同城结算继续实行原来的规定,为付款委托书、支票、限额支票、计划结算、同城托收承付和无承付6种,由各分行根据当地情况选用,但同城结算方式不得用于异地,同城托收无承付不得用于商品交易。农村结算则由各行根据农村具体情况按结算原则制定比较合适的结算方式。 1966~1976年,基本沿用60年代的方式。到70年代初期,结算制度处于恢复时期。1972年中国人民银行重新下达了《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并于1973年1月10日起在全国实行。异地结算方式规定为 3种: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对同城和县内结算只提出一些原则要求,具体做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自行规定。1976年又推广城乡限额结算。 1979年以后,对结算方式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试办了限额结算,1984年恢复了票汇,1985年开办了商业汇票,推广了收购农副产品定额支票。1980年增设了委托收款结算方式。1988年8月,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对银行结算进行了全国系统的改革。决定从1989年4月1日起废止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保付支票、信用证、省内限额结算方式,同年8月1日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从1990年 4月 1日起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以帮助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的企业收回货款。对于国家明令限制的企业和产品,不能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结算改革是建立以票据为主体的结算制度,因此,新银行结算办法将结算方式改称结算种类。新的结算种类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简称“三票一卡”)为核心,并保留和改进了汇兑结算和委托收款结算。 现金结算通过现金收付进行资金往来清算的办法。适用于: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借贷支付,以及个人消费品的购买基本上采用现金结算方式。机关、团体、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按规定必须使用转帐结算方式。单位现金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工资、津贴;对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其他支出。为便利经济单位的现金结算,并便于加强现金管理,国家规定对每个单位的上述现金开支、备用金、业务周转金等核定一个限额,作为单位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一般可按3~5日的日常零星现金开支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超过核定限额以上的现金必须送存银行。制定库存限额是中国现金结算方式的一个特点。 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现金结算方式也是有限制地使用。银行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贷款,应以转帐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转帐方式结算,但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确需携带现金的,由客户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以便采购用现金结算;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支付现金,以畅其现金结算。 为稳定货币流通,加强对现金结算管理,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和《细则》中除了上述关于现金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规定外,还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应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则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即现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和现金管理检查;现金结算的限额为1000元,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用大额现金结算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转帐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用现金结算,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其中,对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照超过额的10~30%处以罚金;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或者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15%处以罚金;对利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的30~50%处以罚金。 网上支付理论研究从网上支付的供给者来看,目前非银行金融结构和非金融企业尚未介入,主要是一些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下属机构(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 从网上支付业务发展情况看,银行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已经介入了BtoC,BtoB电子商务。在BtoC电子商务中,银行通过与BtoC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合作,为个人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在BtoB电子商务中,银行对BtoB结算业务的支持已从单纯的在网上为企业用户提供 转帐结算服务,发展到介入企业的采购和分销系统,支付结算的手段也从单纯的转帐功能发展到结合企业综合授信额度的网上信用证服务。从BtoC网上支付技术形式看,基于SSL的支付系统是网上支付的主流形式,而基于SET的网上支付发展则相对缓慢。招商银行同时提供基于SSL的小额网上支付和基于数字证书的无限额支付,目前发展形式良好。 总的看来,我国银行网上支付系统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大部分银行无法提供全国联网的网上支付服务;在实现传统支付系统到网上支付系统的改造过程中,银行间缺乏合作,各自为政,未形成大型的支付网关,网上支付结算体系覆盖面较小;网上支付业务的标准性差,数据传输和处理标准不统一;网上银行法律框架亟待健全、完善等等。此外,中国网上支付体系的发展还受到来自社会信用制度等因素的限制。信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前提之一。但从我国目前的信用制度现状看,社会整体信用制度不够健全,严重影响到市场主体对电子商务安全性的认知程度的提升;同时,基础通信设施不发达、企业信息化程度较低等因素的制约,网上支付体系的发展可谓任重而道远。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对应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目前的支付系统在BtoC方面已经能基本满足现实需要。虽然银行支付系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支持,但银行充当的角色还只是提供结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在目前许多政策、法规、标准尚未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形下,期望银行冒着风险超前建立一套完善的网上结算体系,是不现实的想法,此为其一。 其二,从短期看,尽管技术标准、认证中心和支付网关的建立仍制约着网上支付系统的建设。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的发展,导致源于市场选择作用而产生的龙头企业(银行)将产生,由这些龙头企业制定的行业标准的权威性将逐步确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之间的交叉认证将加强网上支付系统的建设与发展。最后,经过市场的进一步选择和检验,具有生命力和权威性的为数不多的企业将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 其三,中央银行正会同国家立法机构采取积极的态度推动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也即将出台,网上支付的有关法律框架正在逐步形成,这将进一步促进网上支付结算系统的发展。 其四,要最终建成完善的网上支付系统以支撑成熟的电子商务运作,有待银行业实现全国性的跨行联网清算体系的建成。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都在积极加快各自的网上支付结算系统建设,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一个有效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中国网上支付系统将构建起来。 数据展示下面通过来自国内著名的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iRresearch艾瑞市场咨询关于2005年国内网上支付调查研究报告的具体数据来纵观我国网上支付的发展状况: “近几年来,我国的网上支付经历了缓慢的引入培育阶段之后,逐渐进入速度较快的成长阶段。为了促进人们对该市场的理性认识,促进该市场的更快成熟,国内著名的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iRresearch艾瑞市场咨询历时半年时间对中国网上支付市场进行专业研究,并于日前正式发布《2005年中国网上支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网上支付报告》)。 由于目前国内尚没有专业公司对网上支付市场进行研究,缺乏可供参考的二手资料,再加上网上支付金额的敏感性,各种准确数据极难获取,为此iResearch动用4名研究员,历时半年,对国内主要的网上支付相关公司进行了数十次深入访谈,客观真实地了解当前我国网上支付市场的发展现状,并通过大量的网上问卷调研对用户的网上支付使用情况,满意度和消费倾向等进行了专业分析,为渴望了解中国网络支付市场的人士和公司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受到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力拉动,我国个人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发展迅速。《网上支付报告》数据显示,2001年中国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为9亿元,2004年该规模增长为7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CAGR)为102.7%。分析2004年我国网上支付的市场结构,个人用户通过网上支付的75亿元总交易额中,游戏点卡、航空客票、网络购物、教育和网上代收费等都占有较高的份额,比例分别为22.7%、20.0%、17.3%、14.7%和13.3%。 随着电子商务等对网上支付的需求增强,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增长极其迅速,2004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模为23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CAGR)为143.1%,占整个网上支付市场的比例为30.8%。据iResearch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艾瑞研究认为2005-2010年我国网上支付市场都将处于成长阶段。未来几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将迅速成长并且正在和将要经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革。网上支付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2005年是我国网上支付元年,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相信伴随着网络购物、航空机票、教育(网络教育和考试网上报名等)、网上代收费、网络游戏(点卡)、数字出版等行业的发展,以及这些行业对网上支付极大的需求和依赖,未来几年我国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继续扩大,iResearch预测,2007年我国个人网上支付市场规模将超过600亿元。” 结算方式的种类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等七种。 1、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 2、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 1)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2)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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