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
释义 |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协会简介江苏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简称江苏登协),英文名为:JIANGSU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JSMA,成立于2009年3月,是经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受江苏省体育总会业务指导的省级唯一的专业性社团法人组织。 本协会致力于推动登山户外运动在江苏省的推广、规范和发展;普及登山、攀岩、拓展及相关户外运动;开展登山户外及相关运动的业务和人员培训;举办登山户外及相关运动的训练、比赛、装备设施的业务交流及技术咨询;组织山地户外运动国家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和山地户外运动江苏省省级认证、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制定和推广。协会下设培训部、市场部、攀岩部、拓展部、户外部、综合部、普及推广部7个职能部门以及摄影分会、户外产业促进委员会、技术委员会3个分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苏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简称江苏登协)。英文名为:JIANGSU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JS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省社会团体组织,是江苏省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江苏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促进江苏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建立并督促落实江苏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规范;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江苏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600#谷阳世纪大厦16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负责建立江苏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为: 1、登山运动:海拔超过3500米的登山探险运动。 2、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 ⑴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⑵相关的户外运动,包括山区健行,峡谷运动,野外生存,洞穴探险等; ⑶蹦极运动,拓展运动,群众登山运动; ⑷由协会及其会员组织的与登山有关的各种比赛及相关活动。 (二)研究和制定江苏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法规建设;协调和指导江苏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俱乐部;建立江苏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救援章程和组织、行业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三)研究和制定江苏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组织江苏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竞赛,审定运动成绩;负责江苏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高山向导、联络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注册、技术等级评定及资格认证。(四)组织江苏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场地、装备、器材的科学研究和研制开发,执行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器材质量标准及技术使用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五)开展国际交流,参加国际相关比赛;发展与国际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六)开展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的经营和有偿服务,为我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全省机关团体、企事单位、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行业体协、解放军、武警部队中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登山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攀岩攀冰俱乐部、蹦极俱乐部、拓展俱乐部等单位,可申请成为江苏登协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江苏登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江苏登协的章程; (二)有参加江苏登协的意愿; (三)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具有一定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经历(具备一项即可): 1、组织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攀登3500米以上高山的活动; 2、组织或参加过二次以上的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 (四)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方面的专家和特邀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1、向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个人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简历。江苏登协团体会员单位审核后综合上报江苏登协秘书处; 2、江苏登协秘书处注册登记后,颁发由江苏登协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江苏登协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三)有获得江苏登协及其团体会员单位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江苏登协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积极开展和参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江苏登协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是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代表和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中有一定影响、作出贡献的专业人士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江苏登协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江苏登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提出设立实体机构,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规划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企业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体育总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协会业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体育总会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江苏省民政部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体育总局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