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兰第锡 |
释义 | 个人简介兰第锡(1736年-1797年,乾隆1年—嘉庆2年)字庞章,山西吉州人,清朝大臣。乾隆十五年举人,授凤台教谕。擢顺天大兴知县。三十四年,总督杨廷璋请以第锡升补永定河北岸同知,吏部以大兴非沿河州县,议驳,再请,上特许之。四十四,再迁永定河道。再迁永定河道。四十八年,署河东河道总督。五十二年,实授总督、兼兵部侍郎。五十四年,调江南河道总督。奏请河堤分界栽柳,并禁近堤取土;又奏仪封六堡、三堡滩面浅狭,水力较悍,请於新堤南筑月堤为障;皆从之。 嘉庆元年,因丰北汛河水泛滥,自请治罪,嘉庆帝命竣工后再检核功过。因合垄稳固,获赐黄辫荷包,但因不能事先预防停甄叙。二年十二月,卒于任上。三年,李奉翰等奏当由兰第锡之子代父呈缴漫工赔偿二十万八千余两,经山西巡抚伯麟奏明兰第锡遗产仅值一百四十余两。嘉庆帝念兰第锡为官清慎,命道、厅以上官员及曾任总河各员分别代偿。 个人其他信息四十九年,奏:“河工绸缪防护,全在平时。堤有深浅,水有变迁,及车马践踏,豸雚鼠洞穴,必朝夕在堤,始能目睹亲切。至冬末凌汛,春初桃汛,尤应昼夜巡逻。应令驻工各员移至堤顶,禁勿私下;如有旷误,文武得互举。令以堤为家,庶不至疏防。”均如所请行。五十年,奏:“北岸黄沁等厅、南岸上南等厅旧堤,及兰仪等厅新堤,各增卑培薄;并加筑旧坝,添作挑水。”上命速行。五十二年,上以第锡署任三年,勤奋妥协,命实授。旋兼兵部侍郎。河溢睢州十三堡,疏请罪,上以其地原无埽工,原之。工竟,议叙。五十四年,调江南河道总督。河溢睢宁周家楼,疏请罪,上以河水异涨,原之。工竟,议叙。五十六年,奏勘毛城铺滚水坝、王平庄新挑引河,上奖第锡察验各工不草率。五十七年,请自淮安移驻清江浦,改建衙署,允之。五十九年,奏丰北汛接筑土坝过多,上游水势不能畅达,有碍曹、单河流去路,自请下吏议夺官,上命留任。 嘉庆元年,河溢丰北汛,疏请罪,谕俟工竣覈功过。工竟,赐黄辫荷包,仍以不能先事预防停甄叙。二年,卒。三年,第锡以河溢当偿帑二十万馀两。上以第锡尚廉洁,虑不能胜,谘山西巡抚伯麟,伯麟奏第锡遗田舍仅值一百四十馀两。上奖第锡清慎,谕道、厅以上及曾任总河各员分别代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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