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家属工 |
释义 | 家属工名称来源正式职工的妻子或子女,在没有劳动部门指标又未开据临时工介绍信的情况下,经其工作单位同意接受并实际参加了工作的这部分人称为家属工,是文革后期的产物。 如果一个非农业户口的男人娶了一个农业户口的妻子,而且所生子女亦为农业户口,又如果这个男人的单位有能力创办一些用工单位,来安置这些自己内部职工农业户口的妻子和没有工作的子女(当时有政策规定,除特殊招工指定外,农业户口身份人不能参加非农业户口身份人所从事的工作),那么,这些人虽然参加了非农的工作,但依然保持其农业户口身份而不被正式招工,也被称为家属工。 家属工的工资福利和劳动待遇与正式职工不一样,差距很大。家属工一般实行计件工资制,即使是计时工作,加班没有加班费,超产不计奖金,更没有医疗福利,也不享受其他福利补贴,随时随地可以辞退亦可以自行离职。 后来,类似的单位转为大集体或小集体企业性质,家属工的身份随之变成了集体职工。所以家属工之称存活期很短,不过十年左右,基本属于历史的产物。 家属工养老保险1、统筹范围由于“五七工”、“家属工”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只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后,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五七工”、“家属工”原所在企业大多已解体或不存在,因此只能按照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2、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测算,从1996年1月1日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08年,以历年各地社平工资为基数,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今,缴费年限为13年,不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满15年的规定;考虑到这部分群体绝大多数都已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剩下两年的缴费以2008年各地社平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趸缴。 考虑到“五七工”、“家属工”的身份和年龄等方面因素,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缴费额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承担。 3、政府和企业给予一定缴费补贴政府和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定的补贴,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人员在历史上曾为各地建设做出过一定的贡献,与纯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一定的区别。 这部分人员由于未享受到制度性养老保障,没有固定收入,年龄又较大,所以他们大多数生活比较困难。由各级政府承担补贴,主要是为了体现当地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承担最终责任;相关企业给予补贴主要是考虑这些企业仍然存在,他们是解决这部分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责任主体,也可以说这是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责任。 4、基本养老金的核定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以“统账结合”后历年各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含按2008年工资基数趸缴两年部分),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缴费额度,根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鉴于各地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都已经领取了御寒津贴,这部分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也应当享受这一待遇。 5、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为使养老金可以顺利发放又不会丢失,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在指定的银行办理存折或银行卡,并按月将基本养老金划拨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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