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济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释义 |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任务建议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及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四)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统计及信息化建设。 (六)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配合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八)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管理;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人员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处牌子)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与综合分析;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负责编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资金投入规划;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经费的使用;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推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系统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组织开展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指导基层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审批生育证工作;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 (六)科学技术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发展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拟订并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管理计划生育科技外事项目;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 组织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展趋势研究;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四、人员编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7名(含行政编制控制数10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长(主任)7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可配工勤人员3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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