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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慈善总会
释义

机构简介

吉林省慈善总会,于1993年正式成立,是全国率先成立的省级慈善组织。是省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募集活动,接受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慈善捐助,帮助社会上的孤老残幼、灾民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和个人,开展各种有效的社会救助工作,为推动社会公平进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吉林省慈善总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按总会《章程》,每5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总会成立15年来在会长领导下,在中华慈善总会及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下,在各位理事和慈善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各种渠道募集资金开展了赈灾、助学、助医、助老、扶贫济困等多项社会公益活动,较好地发挥了慈善组织的功能作用,成为政府联结社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吉林省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会章程

《吉林省慈善总会章程》(修订稿)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吉林省慈善总会(英文名称为: JILIN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J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性民间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吉林长春。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吉林省民政厅,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慈善捐助,帮助社会上的孤老、残幼、孤儿、灾民和其它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和个人,开展各种有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坚持“面向社会,募集善款,开展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 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 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 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 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经省民政厅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八) 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吉林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 指导单位会员,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资格。凡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及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自愿申请、当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企业家、社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只要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申请、当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三)上述规定的会员资格和条件,适用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团体等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三)有权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有权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为全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

(四)按规定标准定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对会员有严重违犯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推选正、副会长。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民政厅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任务、职责。

(一)理事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本会工作。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负责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针和工作目标,审议会长或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任命正、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闭幕后,负责领导慈善总会日常工作。其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总会的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会员入会、退会,增补选理事,授予荣誉称号等事宜。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或增补方案。根据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制定工作制度。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的终止和清算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不定期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善款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与国内外慈善组织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等事项。

(四)决定本会有关重大及需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荣誉会长若干名;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或工作变动,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劝离或辞职。本会可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和吉林省慈善家等荣誉职位和称号。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高望重,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

(二)热衷慈善事业,贡献较大者。

(三)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四)身体健康,适应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本会的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秘书长对会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机构。监事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三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与捐赠人代表协商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兼任监事。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募集的善款接收、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向捐赠人及时反馈善款的用途和监管方法等。

(三)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活动。

(四)有权向会员提出建议或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

(五)有权向本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或通报善款的监督情况,也可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开展各种慈善募捐活动,如义演、义卖、义诊、义画等收入。

(三)国内外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同胞的捐赠、赞助。

(四)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收入。

(五)会员会费。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凡社会慈善募捐或捐赠的款物必须严格用于:

(一)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单位或慈善公益事业。

(二)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资助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自身使用的费用,只限于:

(一)善款的利息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专项经费。

(二)会员的会费。

(三)自身的经济创收收入。

(四)捐助者的专项资助。

(五)政府有关部门的定向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机关指定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还要向捐赠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需要终止活动时,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提请理事会通过并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善后处理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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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7: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