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惠东鞋业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惠东鞋业商会主要是由惠东县平山、大岭地区从事制鞋生产、加工以及鞋材、鞋机销售和流通等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于2009年10月28日挂牌成立,目前拥 有集体会员378个,其中商会成员有93人,(会长1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会长26人、副会长35人,理事32人,监事5名,会员单位269个,顾问12人。 惠东鞋业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及行业职业道德;加强与国内外商贸及业界之间的交流,促进会员与同业以及其他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组织开展培训学习活动,提高惠东鞋业的国际竞争力;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市场及企业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企业间的沟通和合作,配合本地鞋业商贸的规范管理,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惠东鞋业健康发展;加强鞋业集体凝聚力,打造区域品牌,提升惠东鞋业国际竞争力。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开展日常事务工作,为了充分发挥商会的作用,秘书处内设有:协调部,财务部,市场拓展部,综合服务部,维权部,会员发展部,学习培训部,外联、信息服务部,经济开发部。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惠东鞋业商会。 第二条 惠东鞋业商会是由惠东县的鞋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组建成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本着为会员服务,为鞋业发展服务,作为企业与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接受惠东县政府、惠东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惠东县。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惠东县银基商贸城南6号门二楼21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解决会员关系和纠纷;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与政府机构之间提供交流渠道; (三)促进和扩大鞋业界的商务活动; (四) 促进会员与同业以及其他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 (五)促进会员与同行业内的机构、企业、商会和其他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收集、发布与生产和贸易有关的统计资料和信息; (七)编印宣传资料、建立商会专业网站; (八)协助会员研究和讨论鞋业发展的课题; (九)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大型展览、展销活动; (十)组织国外客商前来惠东参观、洽谈、采购; (十一)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工作,提高惠东鞋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举办鞋类展览、展销活动; (十三)参与其他有助于实践上述商会宗旨的合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交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享受本商会提供给会员的各种资源;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参加本会的选举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交职务特别费50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交职务特别费200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届缴交职务特别费120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届缴交职务特别费3000.00元; (五)会员单位(含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年缴交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惠东县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本会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惠东县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5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后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副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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