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
释义 | 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集合全社会中医药行业的专家、团体,集结全社会热衷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热衷于公益事业仁人志士的力量,集结各大中医药厂家,大力宣传中华传统医药文化、支持 现代中医药的研究与发展,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动中医药国际产业化发展,奖励对中医药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基金会概况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Huaxia Chinese MedicalDevelopmen t Foundation)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支持下,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注册本金200万人民币(原始基金),成立于2006年2月22日。 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将采取多渠道、形式多样的方式募集资金,不断扩大原始基金的数量,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最大的支持。 基金会宗旨繁荣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造福于人类 - 开展国内、国际的中医药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 筹集和接受国内外的捐款、捐物,用于医药事业的发展; - 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人民健康服务。 基金会职能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团体及个人捐助; 2、支持医药科研、医疗、教学及产业开发; 3、组织开展中医药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4、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 5、奖励在中医药研究、临床应用及产业化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6、开展中医药国际服务,推动中医药国际化发展; 7、组织开展学术会议及中医药科普活动; 8、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性活动等。 基金会组织机构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设有理事会、专家委员会、高级顾问团、法律顾问、秘书处和国际中医药服务联合推广办公室等机构。 理事会理事长: 韩宏伟 副理事长: 魏文江 李立相 蔡迎春 张金生 许喜林 石学敏 肖培根 靳学峰 何 浩 常务理事: 陈可冀 颜德馨 任继学 周仲瑛 王承德 基金会监事:滕 键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正明(解放军302医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副主任委员:张耀圣(东直门医院科研处保健品评价中心主任, 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 时 杰(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博士、副研究员) 张金生(世界英才杂志责任总编) 秘书长: 何 浩 副秘书长: 靳学峰 办公室主任:丁淑云 国际中医药服务联合推广办公室办公室运营总监:魏凡超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繁荣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为人类造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相关企业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 号 2号楼16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团体及个人捐助;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中医药学术的合作、交流与研究; (三)支持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开发; (四)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 (五)支持中医药学术著作的编辑出版; (六)组织开展中医药科普活动; (七)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本基金会基金的主要捐助人; (二)热心中医药事业,乐于奉献; (三)遵守政策法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品德高尚。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理事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和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有权提出质疑、意见、批评和建议,有监督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略)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利息和投资收益;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所得收入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捐赠在100万元以上的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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