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禹州农民假军车偷逃过路费案 |
释义 | 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河南禹州市一农民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进行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该农民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2月,此案件进行重审,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与刑期均有重大变化。 案情进展承认失误2011年1月17日12时许,平顶山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武方晓称,此案已被撤回,并承认此案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存在诸多失误。同时,为客观公正处理案件,平顶山检察院已加强办案力量,由公诉处处长常辉带队,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调查,熟悉案件,对侦查工作进行引导。 平顶山市检察院同时坦承,该案存在失误和瑕疵,有教训可以吸取。平顶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许晓伟表示,虽然目前未对检察机关人员追责,但事实查清后,“该负责的负责,该处理的处理”。 1、检方称曾两次退回侦查 平顶山市检察院称,时家兄弟一案早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已存在诸多疑点,该院曾于2010年5月6日及2010年8月26日将此案退回鲁山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两兄弟将根据侦查结果定罪 案件初查已展开,主要从两条线重新侦查:涉及犯罪事实方面,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因时家兄弟称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存在内鬼,如有涉及职务犯罪,检察院也将及时跟进。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这两方面的调查存在时家兄弟提供的诸多孤证,还需要进一步核查。”武方晓说,“至于时家兄弟的罪名怎么定,还需要根据侦查结果来判断。” 法官撤职2011年1月16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时建锋一案的情况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省法院副院长田立文、孙振民出席,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参加。省法院刑三庭程慎生庭长、审监庭韩兆印庭长出席了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发言人袁荷刚主持发布会。 省法院副院长田立文通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时建锋诈骗一案情况。时建锋诈骗一案判决后,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也引起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1月13日,张立勇院长批示,要求省法院刑庭、审判监督庭介入了解案情。2011年1月14日,张立勇院长要求主管刑事、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召集省院刑庭、审监庭调阅案件卷宗,认真审查。1月15日晚,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听取了平顶山中院对本案的汇报,研究分析案情,随后又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案件情况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平顶山中院认定时建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时建锋是否参与犯罪,是否与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是什么等。加之,时建锋之弟时军锋昨晚已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称其哥是替其顶罪,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鉴于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责成平顶山中院对此案认真审查,妥善处理。 二、案件进展情况 平顶山中院对时建锋案件提起再审后,迅速将被告人时建锋供述其弟弟时军锋参与共同作案的情况,通报给公安、检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非常重视。犯罪嫌疑人时军锋于15日晚到公安机关投案。鉴于本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平顶山中院已建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三、有关责任追究情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认为平顶山中院在审理时建峰诈骗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判决结果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相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1、平顶山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对案件证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免去其助理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接受培训,等候处理。 2、平顶山中院刑一庭庭长侯晓宏领导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失职,责令平顶山中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侯晓宏刑一庭庭长职务,接受培训,等候处理。 3、平顶山中院副院长任建军,作为主管院长,主持审委会把关不严,没有尽到应尽职责,经商平顶山市委同意,对其停职检查。 4、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作为院长,要对全院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对其诫勉谈话。 5、责成平顶山中院向省法院、平顶山市委写出检查,对平顶山中院在全省通报批评。 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分别就时建锋诈骗一案存在的问题、案件进展以及对相关审判人员责任追究情况作了说明。 案情 终露破绽逃费主要发生在郑尧高速下汤收费站。该站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显示,2008年5月的一天,一个自称是许昌市武警支队的男子来到站里,说所在的部队正在搞土建工程,两辆军车需经过下汤收费站,要办理免费通行手续,两辆车的牌号为“WJ19-30055”、“WJ19-30056”。 经请示平顶山分公司的领导后,下汤收费站就将两辆军绿色的斯太尔后八轮自卸车列为免收通行费车辆。李某说,当时没有条件确认对方提供手续的真伪,而且所需要的“三证一单”完善。 下汤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直到2008年年底,这两辆车仍在拉沙并在下汤收费站出入。根据以往经验,工作人员对两辆军车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他们把情况反映给平顶山分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又反映给省公司,省公司通过省治超办与河南省武警总队进行协调。 2009年1月,河南省武警总队派出军检部门在郑尧高速下汤段,将这两辆军车连同司机带走。同年6月,省武警总队警备司令部出具了这两辆货车为假冒武警车辆的证明。收到该证明后,郑尧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报案。 挣20多万经了解,两辆货车核载量为25吨,通常情况下会超载150%左右。空车行驶一趟,需缴纳过路费200元左右,荷载时的缴费数额取决于荷载重量。根据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统计表,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辆车共计通行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 2009年12月18日,两辆车的车主时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批准逮捕。时某交代,他的两辆车是在许昌一家销售公司,用他人名义分期付款购买的。买车后,时某在禹州的路边看到有办理假军车手续的电话,就联系办了两副假军牌,还买了假军装,办了假军车行驶证、驾驶证,都是以河南武警总队许昌支队的名义办的。 时某交代,车改成假军车是为了不缴高速过路费,多挣钱。他从2008年5月开始拉沙、石子等,基本上都是跑的鲁山下汤至许昌长葛这条线路,偶尔也从下汤往禹州跑。从2008年5月到2009年1月,每天跑二三趟。 时某交代,因为担心被收费站人员看出破绽,他不停地更换司机,每个司机只开一个月左右,工资比普通司机也高出一截。 那么,在此期间,时某利用假军车获利多少?据时某交代,几个月内大概挣有20多万元。不过法院的审理主要集中在偷逃的过路费上,并未进一步对此进行查实。 一名司机证实,时某曾带着他在长葛市区穿着迷彩服照相,还办了假士兵证及假军车驾驶证,让其拿着跑车使用。 案件审判无期徒刑2010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指控时某犯诈骗罪,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9日,平顶山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在郑石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长葛西收费站、禹州南收费站、鲁山收费站多次骗免通行费,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 平顶山市中院审理认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费,财物损失达36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时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平顶山中院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于1998年11月23日颁布施行的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该院解释称,本案犯罪数额高达368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作案时间长,且采取伪造武警牌照、武警证件,非法购买武警制服等手段,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依法对被告人时建锋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 判决书显示,时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记者了解到,在开庭审判中,时某未请代理律师,而法官在开庭前曾专门通知过他的家属。法院判决后,也未提起上诉。 司法解释娄彦伟称,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平顶山中院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案被告人时建锋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检察机关指控时建锋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异地重审2011年7月,在鲁山看守所的弟弟时军锋写了一份长达17页的悔过书,承认自己有罪。并提交了一份管辖异议书,希望案件不要在鲁山法院审理。 悔过内容 时军锋的悔过书前14页回忆了如何与武警某支队的张新田、李金良合作挂军牌搞运输,最后3页则总结了自己的认识。他说,自己一直没有想过挂军牌是犯法的事情,车被扣后,也想着顶多被罚款,从没想过这个案子会是刑事案件。他写道:“因不懂法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很后悔,真的很后悔,如果能回到过去,打死我也不会再挂假车牌省过路费了。” 他还写到,二哥时建锋在沙场,不是合伙人,也不是共同经营。二哥为自己顶罪也是无心之错,因为2009年1月1日晚,运输车被扣,在总队扣车大院值班室登记时,写的是时建锋的名字,后来就一错再错。张新田和李金良也劝说他,就让二哥顶罪,方便他在外边“活动”将二哥“捞出来”。 时军锋在悔过书里表示甘愿认罪,但对鲁山检察院没有认定自首表示不解。他在悔过书里强调,这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希望政府能够原谅他。 法律程序 在法律程序上,王永杰认为不应该由鲁山法院审理,原因是担忧一审由鲁山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将再次回到平顶山法院,而平顶山法院当时是以无期徒刑重判了时建锋。 王永杰希望能够异地审理。时军锋在与王永杰沟通之后,签署了异地管辖申请书。 武警涉案2011年7月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将“河南天价过路费案”移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时建锋、时军锋涉嫌诈骗罪,时军锋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审查起诉。 重审判决2011年12月15日,“368万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和判处刑期与原判决均有重大变化。 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伪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引起热议2008年3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公安厅曾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其第三条明确规定:“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年6月2日,昆明市警方依据该意见,侦破一起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系列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涉案车辆9辆。该案是云南省首例专门针对偷逃过路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昆明警方侦破的这起诈骗案和所依据的《意见》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一片哗然。不少法律界专家和律师提出质疑,认为就偷逃通行费的行为本身而言,并不构成犯罪。 一些专家提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缴纳而拒缴、逃缴、少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缴应缴纳的车辆通行费。也就是说,司机偷逃过路费的行为被发现,只需加倍补缴过路费,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它相关证据来源判决书称,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和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各自统计的通行次数和逃费金额,两者略有不同,按照相关规定以后者数据为准。 该服务公司两证人称,该单位不仅保存了郑尧高速的通行数据,还保存了河南全省高速公路的通行数据,数据永久保存。而保存这些数据为了各个高速公路公司通行费拆分,便于利益分配。 证人还强调,其单位与郑尧高速没有隶属关系。 该院认为,数据是永久保存的,如同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记录,是客观的。 判决书称,两辆假军车通行2361次、逃费3682110元,这一数据被认为收费过高。 平顶山市一名知情官员介绍,该车核载25吨,但实际中经常超载拉货七八十吨。 2007年,河南省发改委、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234)规定,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根据不同的路段,从0.09-0.11元/吨公里不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该官员称,最后确定的过路费比较多,可能是因为超载太多有一定的惩罚性收费。 逃10亿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7月26日表示,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假军车进行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违法犯罪活动,据有关部门统计,仅此一项每年就给国家造成约10亿元的经济损失。 孙军工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不断翻新。突出的是利用标志性物品进行各种诈骗活动,如利用假公文、证件、印章、军服,伪造军官身份,为他人办理假入伍、假入学等,诈骗财物,招摇撞骗,危害日趋严重。 他表示,从查处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装部队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军以上领导机关、军事院校工作人员等,并具有连续作案、团伙作案,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等特点。有的犯罪分子假冒军官身份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军人形象;有的将假军车开进重要军事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巨大安全隐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部司法解释,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5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10本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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