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企业信用担保协会 |
释义 | 河南省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成立于2002年9月,是全省信用担保机构、各类经营性企业、协议银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其他法人和个人自愿发起组织的非盈利性的行业协会,经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独立开展各种社会活动。 协会宗旨河南省信用担保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企业、担保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城乡就业门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进河南省经济和信用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协会任务河南省信用担保协会的基本任务是:以信用担保为平台,以会员资信管理为核心,推动全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全社会信用工程建设;以确保自身信用和防范信保风险为基础,独立负责地开展各种社会活动;以提高河南省担保行业水平和社会信用为使命,逐步规范担保业务行为,组织开展行业行为自律,提高行业工作水平;以推动河南省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担保机构的呼声,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学习、培训、交流、借鉴、中介咨询等项服务。 业务范围河南省信用担保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向政府反映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发展方案、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 (二)建立全省信用担保服务体系,促进全社会信用工程的建立; (三)参与制定、修改、组织实施行约行规和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参与担保机构设立或变更的资质审查工作,参与担保机构的年度行业检验工作,负责行业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工作; (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六)进行行业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及其它服务活动; (七)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创办全省信用担保行业刊物,加强行业宣传,促进各项交流; (九)为会员单位融通资金和开展业务提供信用担保推介服务; (十)为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十一)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项目论证、形象策划及代理记账、代理保险、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十二)组织开展银行、担保机构及企业间学术研讨及国内外经验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三)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河南省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全省信用担保机构、各类经营性企业、协议银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它法人和个人自愿发起组建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经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及任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企业、担保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城乡就业门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进河南省经济和信用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任务:以信用担保为平台,以会员资信管理为核心,推动全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全社会信用工程建设;以确保自身信用和防范信保风险为基础,独立负责地开展各种社会活动;以提高河南省担保行业水平和社会信用为使命,逐步规范担保业务行为,组织开展行业行为自律,提高行业工作水平;以推动河南省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担保机构的呼声,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学习、培训、交流、借鉴、中介咨询等项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郑州市红专路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向政府反映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发展方案、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二)建立全省信用担保服务体系,促进全社会信用工程的建立;(三)参与制定、修改、组织实施行约行规和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四)参与担保机构设立或变更的资质审查工作,参与担保机构的年度行业检验工作,负责行业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工作;(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六)进行行业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及其它服务活动;(七)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八)创办全省信用担保行业刊物,加强行业宣传,促进各项交流;(九)为会员单位融通资金和开展业务提供信用担保推介服务;(十)为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十一)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项目论证、形象策划及代理记账、代理保险、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十二)组织开展银行、担保机构及企业间学术研讨及国内外经验交流与合作活动;(十三)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团体会员包括:1、信用担保、资信(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法律服务、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 2、各行业各种所有制的经营型企业;3、信用担保机构的协作银行;4、有关企业发展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包括:财政、金融、财务、审计等经济管理及法律方面的专家。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2、拥护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4、经营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有好的领导班子,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连续两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财务管理规范;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5、社会中介机构应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好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连续两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6、科研、教学和社团组织在其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二)个人会员1、符合团体会员第1、2、3条;2、热心信用担保及相关事业;3、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4、有较高的文字撰写能力、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认缴入会费用;(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同等条件下,有获得本会推介担保及其它服务的优先权;(四)有权享受本会担保推介条件下的担保费率优惠;(五)有权向本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的有关情况;(六)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和问题;(七)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本会所有会员相互提供各自业务范围内一定比例的优惠服务;(六)提供享受担保及其它服务的所有必要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七)保守本会内部的有关商业机密;(八)向本会反映所需的有关信息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时,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如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代表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能直接派员参会的会员,书面授权其他会员代表其参会的或以书面形式表达对决议事项的态度的,视为出席会议和到会,其表决行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三)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本会依照宪法、法律、政策规定和本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二)遇有重大事项,临时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三)代表本会出席和参加重大对外交往活动; (四)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依法行使权利,有权纠正本会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和财务收支计划;(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特聘副会长,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特聘,参加协会有关活动,不参加协会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经过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业务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地址:郑州市红专路98号 邮编:45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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