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
释义 | 简介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河北省科协),英文全称:Hebe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T)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河北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指导思想河北省科协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规模河北省科协成立于1959年1月,是由1956年6月成立的河北省科联、河北省科普合并而成。现有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115个,省级会员119561人,11个设区市科协,169个县(市、区)科协,市(地)级学会429个,会员114461人;厂矿企业科协370余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3750个,农民会员362048万余人。这些团体集中了全省理、工、农、医及交叉学科中优秀的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河北省科协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学科、多层次、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群众团体。 机关设置河北省科协机关设:办公室、计财部、组织人事部、学会部、普及部、国际部、宣传部、机关党委、老干部处等九个部室。直属事业单位有:河北省科学技术馆、省青少年科技中心、河北科技报社、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省科普中心、省科协技术开发中心、省科学决策咨询中心、省国际交流促进会。 所属学会实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河北省科协系统的社团经济也不断发展壮大。为了加强对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兴办实体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科协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兴办经济实体,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传播科技知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以服务和增强学会实力为宗旨,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要手段,发挥人才、技术、网络优势,为促进经济建设和学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是依法成立,须有必要的注册资金,经营场地和组织机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遵照我国的《企业法》、《公司法》、《工商管理条例》、《税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合法经营。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歇业和终止 第四条 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除提交有关文件外,须承认并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设立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向省科协写出的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 3.企业组建负责人同学会签定的合同协议; 4.学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意见(法人资格审查表);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企业名称和住所; 7.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8.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9.经营管理风险保证金2000元。 第六条 报批程序: 1.上述材料齐备后,提交省科协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并填写《学会兴办企业审批表》经中心审核报主席审批后,由省科协技术开发服务中心以省科协名义下发批复文件。 2.学会接到省科协的批复后,向工商管理部门审报登记注册。 第七条 企业需要变更有关事项,应逐级上报,经备案审批后,由企业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企业歇业,经向省科协提供有关歇业的手续及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后,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歇业手续。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终止: 1.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 2.依法被撤销;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凡终止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要求处理,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属全民性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属于集体性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偿还程序"处理;有限责任经营的,由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其有限责任。联营企业的设立、变更、歇业和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联营协议书办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科协技术开发服务中心是省科协对学会所兴办经济实体的管理部门,代省科协实施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用工通过省(或市)人才市场招录(或招用)有关手续按省(或市)人才市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经营效益,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制定奖金分配办法;按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企业按时为职工(含临时工)办理交纳职工养老金、待业保险基金等。 第十三条 企业具备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条件的,由省科协技术开发服务中心汇同省科协机关党委帮助各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保证作用,开展各种积极健康的活动。 第十四条 各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技术市场贸易证和广告许可证、每年的工作计划、经营状况报告的复印件,应及时提交省科协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备案。省科协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对企业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一次,原则上在6月第一周末和12月第一周末召开法人(负责人)会议,汇报工作,学习贯彻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优势,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主动同市场接轨。其中重大项目应及时向省科协技术开发服务中心汇报。各企业对外投资的项目,其投资金额在该企业注册资金总额内的,由企业自主决定;超出者应将有关材料及文件上报省科协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接受省科协技术开发服务中心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并按规定真实、准确、及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财务报表只报季报、年报,在每季、每年后十天报出(节日顺延)。 第十七条 凡经省科协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审核的企业相关资料,全部输入微机实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解释权归河北省科协技术开发服务中心。修改、终止权归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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