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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释义

机构概况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建于2000年5月,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编制13名。现局机关共有干部职工81名,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60名。局机关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安监一处、安监二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财务处、监察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处等11个职能处室,另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信息调度中心、安全技术支撑中心、招待所、北戴河休养院等事业单位。我局下设四个监察分局,行政编制95名,现实有92名,分别是:邯郸监察分局,监察范围是邯郸市;冀中监察分局,监察范围是邢台市、石家庄市、保定市;冀东监察分局,监察范围是唐山市、承德市、秦皇岛市;张家口监察分局,监察范围是张家口市。

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批复的“三定”规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患。(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六)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八)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九)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十)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十一)负责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十二)承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11个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对重要文字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拟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和执法分析工作;承办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应诉事项;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执法资质管理;承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监察一处

依法监察国有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承办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安全监察二处

依法监察国有以外的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承办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科技装备处

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信息通讯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六)事故调查处

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承办举报煤矿事故的查处工作;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培训处

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审核、汇总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罚款的收缴、统计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检查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局党组命令决议的情况;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及受理党员干部的控告和申诉;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执法监察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工作相关事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会、妇女和共青团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政策规定;负责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政治学习、政治活动以及休养、文体活动;负责编报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统计报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事业单位

机关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局机关办公区和住宅区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修;负责局机关办公区和住宅区的水、电、暖、气等供应管理;负责局机关办公区和住宅区的安全保卫、卫生、绿化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调度统计室(信息调度中心)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接收、处理(登记、汇总、上报、通报)工作;负责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情况进行跟踪调度;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煤矿违法生产形为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理工作;负责全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值守和调度工作;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定期提出安全生产分析报告;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各监察分局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调度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值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河北煤矿安全监察技术支撑中心(河北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河北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承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任务;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任务。承担煤矿使用安全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和粉尘、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发火倾向的检测检验和鉴定任务;承担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技术检验和分析任务;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检查与技术验证;受理承担煤矿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分析;承担煤矿安全专家组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招待所(石家庄中安宾馆)

承担局安排的宾客住宿、餐馆服务任务;承担局安排的有关会议和培训任务;从事客房、餐饮方面的经营业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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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8: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