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航空港安全技术检查 |
释义 | 【Ⅰ】概念 安全技术检查简称安全检查,是指在民用机场实施的为防止劫(炸)飞机和其它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技术性检查。 【Ⅱ】性质 民航安全技术检查,是民航空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安检队伍,为保障航空安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乘坐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物品以及航空货物、邮件进行公开的安全技术检查,防范劫持、爆炸民航班机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保障国家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强制性和专业技术性。 【Ⅲ】任务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技术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Ⅳ】旅客行李运输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 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Ⅴ】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大致可归纳为四大类:居民身份证件、军人类证件、护照类证件和其它可以乘机的有效证件。 (一)居民类身份证件 国内大陆地区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军人类证件 军官证、武警军官证、士兵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军队职工证、学员证。 (三)护照类证件 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官证、海员证等。 (四)其它可以乘机的有效证件,包括: 1.本届全国人大代表证、全国政协委员证; 2.出席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代表会和劳模会的代表,凭所属县、团级(含)以上党政军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3.旅客的居民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被盗或丢失的,凭发案、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4.年龄已高的老人(按法定退休年龄掌握),凭接待单位、本人原工作单位或子女、配偶工作单位(必须是县、团级[含]以上工作单位)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5.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凭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等等。 相关文章航空港安全技术检查工作并不是伴随着民航业的产生而产生的,世界民航发展之初,飞机数量少,载客量也小,影响也不大,各类恐怖分子也没想到打飞机的主意。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民航业迅猛发展,尤其是进入喷气时代后,影响日益加大,那时,正处于东西方冷战时期,加之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日趋频繁,想外逃的,想对政府施加压力的,想报复社会的等等都把注意力放到了民航飞机上,结果是国际上炸机活动日渐增多,从一九六三年的两起,发展到68 年35 起,69 年87 起,70年84起,弄得各国政府焦头烂额。 为能较好解决劫机事件,1963年9月14日,国际民航组织在东京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某些行为的公约》,尔后,又于1970年12月16日在荷兰海牙签订了《制止非法劫持飞机的公约》, 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签字后,国际劫机案件仍然层出不穷,而且破坏民航飞机和民航设施懂得案件连续不断发生,因此,1971年9月8日到23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航空法外交会议,并于9月23日 签订了《关于制止不利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然而,光有公约还是不够的,由于客机价格昂贵,乘客来自很多国家,劫持者提出的条件几乎全都苛刻的无法接受;劫持事件每时每刻都有造成机毁人亡的危险,其行为严重影响民航事业安全和正常运转,因此,迫使世界各国政府和航空公司不得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于是首先以航运事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安全技术检查应运而生,并在短短几年中迅速发展成了一种全球性的航空保卫工作,以保证飞机和旅客的安全,保持航空公司的声誉。 安全检查机构组建之初(七十年代头一两年)采取的是全部人工进行检查的方式,这种方式时间长,工作量大,易受主观影响。七十年代中期,开始采用人工检查和质量不高的仪器并用的方式。后来,检查仪器的质量使用规模和安全检查的组织结构日益趋向完善,直到目前这种综合型的手段走向全新的阶段。 六、七十年代的中国,正处于封闭时期,加之当时中国对乘座飞机的人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有县团级以上单位开的介绍信……,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空防形式保持了不错的局面,我国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因此多年来一直也没有建立起来。一九七四年十月国务院曾批准在国际机场实行秘密检查,但实际上并没有取得什么效果。一九七七年、七九年国内先后发生两起现行反革命分子妄图劫持国内航线飞机判逃国外的事件。由于机组人员的机智勇敢的斗争,才使罪犯的阴谋未能得逞。可以设想,如果我国飞机被劫持,将对我国民航信誉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搞不搞安全检查工作,已经成了一个国际问题。一九七二年六月中国投票赞成的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项提案中,安理会要求各国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来阻止和防止劫持飞机。一九七九年三月国际民航驾驶员协会决议要求对劫持行动采取控制措施,强调如不采取完备的控制措施任何客机将不从机场起飞。许多外国航空局对我国不进行安全检查工作也很有意见。中东某国驻华使馆参赞曾多次谈过这一问题。非洲某国外交部也向我使馆提出,请我国政府允许其航空公司在北京检查乘座其班机的旅客和行李,以确保安全,如我国不同意,则要求我国政府做出书面保证,如发生事件,要承担一切后果。以次对我施加压力。加之当时中国以实行改革开放,国际恐怖主义也渗透入中国,在这种情况下,为加速开展我国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公安部与民航总局在七九年五月联合派出考察团,赴法国、瑞士考察其机场安全检查工作。 考察团回国后,分别于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二日和六月二十七日向国务院递交了两份考察报告。详细介绍了外国机场的安全检查设备、方法等,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980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民航总局的报告,同意对国际航班实施安全检查。80年10月底,公安部边防总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十个空港边防检查站(10个有国际航班的机场)的会议,为实施安全检查工作做准备。1981年3月15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航空安全检查的通告,并决定自4月1日起对民航国际航班实施安全检查。11月1日,又开始对民航国内航班实施安全检查,从此中国的安检工作走上了新的发展道路。 安全检查工作刚开始,只对国际航班实施检查所以检查工作就由边防检查站负责,从81年11月1日开始,全面的安全检查工作展开,此项工作就由民航公安保卫部门负责,但这一时期安检工作还不完善,有漏洞。到了83年7月,武警安全检查站成立,安检工作由武警部队全面负责,这一时期,安检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了。进入九十年代,由部队负责这项工作已不适应形势了,1992年4月,安全检查工作移交民航,民航机场组建了安全检查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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