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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杭州市安徽商会
释义

商会概况

杭州市安徽商会成立于2006年5月18日,是皖籍在杭州地区长期奋斗创业的企业家、工商业者、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优秀务工人员自愿结成,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业务主管、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目前商会会员已发展200余名。是外省籍在杭州市组建的第一家商会。本会坚持入会自愿、经费自筹和会务自理的原则,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服务的活动方针。 本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强会员之间及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谊合作,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保险等信息和咨询服务,发挥优势,资源共享,团结创业;密切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创业活动,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合法权益;协调杭州地区与安徽各地的多边经济合作,积极协助两地政府(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人才引进、信息交流、贸易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商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理事会为商会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为会长;议事机构为会长办公会议;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商会的决策执行与处理日常工作。为便于开展服务和拓展工作,本会成立了党支部、办公室、会员发展服务部、宣传部、外联部、法务部、投资部、财务部、慈善公益事业部等服务部门。根据商会的发展的需要,计划组建行业协会(分会)和徽商活动服务中心。

商会团体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交纳会费,热心本会事业的皖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工商业者、企业管理技术人才、优秀务工人员、安徽省各级政府(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徽工作生活过的外省籍人员和友好人士均可入会。我们热诚欢迎皖籍在杭创业的各位同仁志士加盟杭州市安徽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安徽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皖籍在杭州地区长期经营的广大工商业者、创业者、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领导自选,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和会务自理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充分体现组织活动的民间性、自主性、自律性和服务性。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杭州地区经营的皖籍工商业者和有关人士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及本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发挥优势,资源共享,团结创业,促进杭州市与安徽省各地区的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第四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杭州市新塘路99号凤起时代大厦1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塑造安徽人形象。

二、协助杭州市各级政府部门做好对在杭州工作的安徽人的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打造平安杭州。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协调杭州地区与安徽各地区的多边经济合作,积极协助两地政府(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人才引进、信息交流,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贸易合作和发展。

五、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与友好往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获利线索、风险分析和经营方案选优。

七、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的运筹能力。

八、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开展经营管理合作及出国考察等有关事宜。

九、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商会的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向社会宣传和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提高其社会地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会员凡在杭州地区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皖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工商业者;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部门主管、经理以上),中高级技术人员(助工以上);安徽各市县驻杭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徽工作生活过的外省籍人员和友好人士均可入会。

第七条 为有利于开展本会活动和推动服务,特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参与指导本会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交纳会费;

三、 热心本会事业。

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本会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能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

六、 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经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理事会通过,也可以开临时会议。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若干理事组成,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决定秘书长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增加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会员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秘书处对副秘书长及各主要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提名;

五、审查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六、本商会秘书长副会长如有损害商会名誉和违反商会章程的,会长有权直接罢免报理事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公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政府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 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1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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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5: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