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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水水质标准
释义

简介

海水水质标准(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是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的水质标准。

虽然世界各国有关海水水质标准概念的提法,制订的原理、方法和科学依据,以及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但是,重点都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并优先制订和发布沿岸水水质标准。目前,世界上沿海国家已发布的有关海水的水质标准可概括为3类,即卫生、水生生物保护及一般景观。为了从全球角度控制海洋污染,科学家正在寻求制订统一的海水水质标准的理论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CD 551463

海水 水质 标准 GB 3097-1997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2763.4-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

GB12763.2-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

GB7467-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水质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11910-89 水质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水质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5-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海水水质分类与标准

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海水水质标准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

表1 海水水质标准 mg/L

序号 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 漂浮物质 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海面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2 色、臭、味 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

3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量≤10 人为增加的量≤100 人为增加的量≤150

4 大肠菌群≤
(个/L) 10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700 -

5 粪大肠菌群≤(个/L) 2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140 -

6 病原体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

7 水温(℃)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2℃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
4℃

8 pH 7.8~8.5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 6.8~8.8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单位

9 溶解氧> 6 5 4 3

10 化学需氧量≤(COD) 2 3 4 5

11 生化需氧量≤(BOD5) 1 3 4 5

12 无机氮≤(以N计) 0.20 0.30 0.40 0.50

13 非离子氨≤
(以N计) 0.020

续表1

序号 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4 活性磷酸盐≤
(以P计) 0.015 0.030 0.045

15 汞≤ 0.00005 0.0002 0.0005

16 镉≤ 0.001 0.005 0.010

17 铅≤ 0.001 0.005 0.010 0.050

18 六价铬≤ 0.005 0.010 0.020 0.050

19 总铬≤ 0.05 0.10 0.20 0.50

20 砷≤ 0.020 0.030 0.050

21 铜≤ 0.005 0.010 0.050

22 锌≤ 0.020 0.050 0.10 0.50

23 硒≤ 0.010 0.020 0.050

24 镍≤ 0.005 0.010 0.020 0.050

25 氰化物≤ 0.005 0.10 0.20

26 硫化物≤
(以S计) 0.02 0.05 0.10 0.25

27 挥发性酚≤ 0.005 0.010 0.050

28 石油类≤ 0.05 0.30 0.50

29 六六六≤ 0.001 0.002 0.003 0.005

30 滴滴涕≤ 0.00005 0.0001

31 马拉硫磷≤ 0.0005 0.001

32 甲基对硫磷≤ 0.0005 0.001

33 苯并(a)芘≤
(μg/L) 0.0025

3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LAS计) 0.03 0.10

35 *放射
性核

(Bq/L) 60Co 0.03

90Sr 4

106Rn 0.2

134Cs 0.6

137Cs 0.7

海水水质标准阶段

①在现有的实验研究和现场调查基础上,以各种水质要素(包括污染物),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评定海水水质基准;②以海水水质基准为基础,结合考虑指定保护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以代价与效益或代价与危险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再行制订海水水质标准。“基准”和“标准”是两个不能混淆的相关概念。“基准”是决定和判断有关环境是否适用于预期用途的科学依据,本身无法律约束能力;而“标准”在特定水域或污水排放方面有法定性质,一经权力机关认可即应强制执行。

我国海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于1982年4月6日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它适用于中国国家主权所辖一切海域。该标准按照海水用途对水质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对悬浮物质,漂浮物质,色、嗅、味、pH、化学耗氧量、溶解氧、水温、大肠菌群、病原体、底质及有害物质等十多项水质要素,按上述三种水质类型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汞、镉、铅、总铬、砷、铜、锌、硒、油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农药、无机氮和无机磷等15种指标限定最高容许浓度,其中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对海水中放射性物质要求符合国家《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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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5: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