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水水质标准 |
释义 | 简介海水水质标准(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是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的水质标准。 虽然世界各国有关海水水质标准概念的提法,制订的原理、方法和科学依据,以及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但是,重点都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并优先制订和发布沿岸水水质标准。目前,世界上沿海国家已发布的有关海水的水质标准可概括为3类,即卫生、水生生物保护及一般景观。为了从全球角度控制海洋污染,科学家正在寻求制订统一的海水水质标准的理论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CD 551463 海水 水质 标准 GB 3097-1997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2763.4-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 GB12763.2-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 GB7467-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水质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11910-89 水质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水质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5-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海水水质分类与标准海水水质分类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海水水质标准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 表1 海水水质标准 mg/L 序号 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 漂浮物质 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海面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2 色、臭、味 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 3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量≤10 人为增加的量≤100 人为增加的量≤150 4 大肠菌群≤ 5 粪大肠菌群≤(个/L) 2000 6 病原体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 7 水温(℃)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2℃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 8 pH 7.8~8.5 9 溶解氧> 6 5 4 3 10 化学需氧量≤(COD) 2 3 4 5 11 生化需氧量≤(BOD5) 1 3 4 5 12 无机氮≤(以N计) 0.20 0.30 0.40 0.50 13 非离子氨≤ 续表1 序号 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4 活性磷酸盐≤ 15 汞≤ 0.00005 0.0002 0.0005 16 镉≤ 0.001 0.005 0.010 17 铅≤ 0.001 0.005 0.010 0.050 18 六价铬≤ 0.005 0.010 0.020 0.050 19 总铬≤ 0.05 0.10 0.20 0.50 20 砷≤ 0.020 0.030 0.050 21 铜≤ 0.005 0.010 0.050 22 锌≤ 0.020 0.050 0.10 0.50 23 硒≤ 0.010 0.020 0.050 24 镍≤ 0.005 0.010 0.020 0.050 25 氰化物≤ 0.005 0.10 0.20 26 硫化物≤ 27 挥发性酚≤ 0.005 0.010 0.050 28 石油类≤ 0.05 0.30 0.50 29 六六六≤ 0.001 0.002 0.003 0.005 30 滴滴涕≤ 0.00005 0.0001 31 马拉硫磷≤ 0.0005 0.001 32 甲基对硫磷≤ 0.0005 0.001 33 苯并(a)芘≤ 3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LAS计) 0.03 0.10 35 *放射 90Sr 4 106Rn 0.2 134Cs 0.6 137Cs 0.7 海水水质标准阶段①在现有的实验研究和现场调查基础上,以各种水质要素(包括污染物),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评定海水水质基准;②以海水水质基准为基础,结合考虑指定保护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以代价与效益或代价与危险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再行制订海水水质标准。“基准”和“标准”是两个不能混淆的相关概念。“基准”是决定和判断有关环境是否适用于预期用途的科学依据,本身无法律约束能力;而“标准”在特定水域或污水排放方面有法定性质,一经权力机关认可即应强制执行。 我国海水水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于1982年4月6日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它适用于中国国家主权所辖一切海域。该标准按照海水用途对水质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对悬浮物质,漂浮物质,色、嗅、味、pH、化学耗氧量、溶解氧、水温、大肠菌群、病原体、底质及有害物质等十多项水质要素,按上述三种水质类型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汞、镉、铅、总铬、砷、铜、锌、硒、油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农药、无机氮和无机磷等15种指标限定最高容许浓度,其中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对海水中放射性物质要求符合国家《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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