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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南省消费者协会
释义

性 质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是1993年8月17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组织。

宗 旨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正确、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经 费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经费由海南省财政全额拨款、有关职能部门资助和社会各界赞助。

组织机构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工商、质量技术、卫生、物价、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五个主要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各市、县(区)、经济开发区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以及各有关方面的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省消委现有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94名,其中常务理事24名,届期五年。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省消委会办公室,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现配备工作人员7名,并根据 工作需要设立3个业务部门:投诉部、消指部、综合部。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目前,全省22个市、县、区已全部成立了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现有消协理事875人。在乡镇、农场建立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290个,在集贸市场等商业集中区域设立投诉站186个,在商业、服务企业等场所建立联络站56个,发展了一批义务监督员。在全省已基本形成从城市到农村、纵横交错的消费者社会监督网络,使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有了重要的组织保证。

法定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一)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起诉;

(七)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为使海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法可依,1996年受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开始着手起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12月14日,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从此,海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走上了法制轨道。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及全省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作为广大消费者的忠实代表人,始终站在维权第一线,为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艰苦奋斗,取得了突出成绩。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平均受理消费者投诉4千件左右,为消费者挽回损失上百万元。积极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与检查,促进了企业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从根本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了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和消费指导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1993年开始,海南省每年都大张旗鼓宣传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通过举办展览、专题讲座、文艺晚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维权宣传活动。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创办了海南315网站权威媒体,作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有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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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