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
释义 | 简介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由商务厅主管,经海南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由在海南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为主,联合组成的全省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协会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职能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介绍中国的投资环境,为促进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2、组织会员企业交流在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共同提高; 3、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对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 5、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 6、组织会员企业在省内外举办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8、开展同海外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9、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书刊; 10、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ASSOC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H INVESTMENT (HNAE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海南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使会员在海南省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受省商务厅和省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海口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我国改革开放、利用外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海南的投资环境。受政府和会员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会员投资经营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完善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 举办适应会员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兴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9、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0、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1、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12、对市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企业会员系指凡在海南省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工作的机构,本省各市、县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社会人士,可加入或被邀请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3、热心支持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按期缴纳会费; 3、支持协会开展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提供协会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不缴纳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刊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刊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可授权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代为提出议案; 4、 审议理事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方案; 5、 讨论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6、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增补理事;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可连选连任,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会长)人选为理事会候选人。增补理事,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由会长或秘书长(专职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组织人员应包括: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专职副会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秘书长(专职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会长)1人。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秘书长或专职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 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 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专职副会长)主持,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其助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任免。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荣誉职务。荣誉名衔和人选,由理事会决定和推选,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和推选,提请理事会确认或追认. 第五章 市(县)协会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可根据需要和条件成立当地的外资投资企业协会,并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在本会的指导下开展会务工作。本会对市(县)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其所属会员即为全国协会的会员。 第三十一条 市(县)协会的章程,可参照本章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拨付专项经费或资助; 3、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指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章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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