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侨资企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海南省侨资企业协会是由海南省侨资企业(包括华侨、外籍华人、侨眷、侨属和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以及侨办直属企业)自愿联合组成,是依法经海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处注册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 该协会成立于1993年。旨在增强会员企业与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和合作,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海南省的社会稳定、改革开放、经济繁荣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协会实行入会自愿,离会自由,充分发扬民主管理,协会事务有严格的协会管理章程和守则。 协会章程一、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制定,是侨资企业协会的行为规范,对协会和会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会全称是:海南省侨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本协会是由海南省侨资企业(包括华侨、外籍华人、侨眷、侨属和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以及侨办直属企业)自愿联合组成,是依法经海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处注册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以协调侨资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并为其提供优质、及时、周到、忠诚的服务,促进侨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和海外企业的合作交流,维护侨资企业在琼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二、经费来源 第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于如下四个方面: (1)、各发起单位赞助; (2)、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3)、有偿服务收入; (4)、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三、机构设置 第五条:本会根据业务需要拟设立职下机构: (1)、会长及常务理事办公室; (2)、招商引资综合服务中心(拟独立对外); (3)、经济技术信息服务部; (4)、会计、法律事务服务部。 四、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法人代表产生程序及职权范围 第六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经协商提出候选单位及法人代表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产生。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听取、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查批准协会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七条:本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是本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选任。其主要职权: (1)、提出本会章程或修改章程草案; (2)、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报告工作; (3)、制定并监督执行本会的财务制度; (4)、审查处度财务报表并负责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秘书长任法人代表,负责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全权负责本会的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领导组织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检查监督。 五、会员与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凡经本会认定的侨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均可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有参加本会组织的贸洽会、展销会和出国招商引资活动的权利;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国考察、交流及国际合作的权利; (3)、有对本会所开发的具有较高效益的项目的优先投资入股及分享红利的权利和义务; (4)、有对本会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与咨询的权利; (5)、有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6)、有参加本会经济技术信息网络,享用信息、文秘资源的权利。 六、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本章程修改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后提交理事会通过批准。 七、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本会需要终止,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提出终止请求,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社团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注销公告后方能终止。 八、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海南省侨务办是本会的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首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生效。 第十五条:协会办公地址:海口市大同路18号侨务办公室大楼206室。电话:6765233;邮编:570102。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获一届理事会通过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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