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 |
释义 | 简介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4年11月30日,现有15名专职工作人员,协会内部设立3个部——投诉部、质检部、宣传部。区、县(市)消费者协会19个[7个区、12个县(市)],市消协直属分会14个;全市消协系统共有专职工作人员122人;设立在全市各大中型商服企业消费者投诉联络站48个。初步形成了我市纵、横向的组织网络体系,是我市一个重要的文明服务窗口。 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处理投诉的程序接受投诉后,即向被投诉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转办单,并附上投诉信,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答复,一般情况下在正式立案后的15日内处理完毕。超期未办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它办法,直到办结为止。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将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需要做鉴定的,将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 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将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同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消协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纠纷,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消协的主持下,双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消协对所有投诉均会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 消协受理投诉不收费。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有: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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