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经济争端 |
释义 | 概念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由于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很广泛,包括私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相应的,国际经济争端就包括了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和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和私人之间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法律争端。而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则是指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从各国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实践来看,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司法解决方式,仲裁解决方式,以及调解解决方式。 在调解、仲裁和司法三种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方式之中,仲裁以其灵活、高效和费用低廉等优点而成为最广泛运用的方式。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处理的是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 国际经济争端的种类国际经济争端因其参加的主体、以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而有不同特点。在此,以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为标准,国际经济领域内的争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 这类争端一般产生于不同国家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因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投资、工程承包等跨国经济活动过程中。不同国家的国民是国际经贸活动的直接参加者,国际经济争端多发生于此类当事人之间。 该类争端一般为当事人之间在国际经贸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非契约性争端,如由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但无论是契约性争端,还是非契约性争端,共同的特点是:争端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2.国家与本国或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 这类争端的主要特点是争端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为主权国家,另一方为本国或外国国民。按照国际法一般原则,国家享有主权,可以制订和修订法律,并享有司法豁免权。而一般的国民则无此权力,对国家制订的法律,必须遵守。此类争端主要发生在国家对具体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行使管理或监督的过程中。如国家海关或税务部门对进出口的货物征收关税、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货物进出口依法进行的检验、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外汇实施的管理,以及国家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对国际技术转让和投资所实施的管理等。因此,国家或国家机关在对上述有关国际经贸活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也会与这些被管理者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端。 在国家与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交往中,有时也直接订立商事合同,如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协议,在此情况下,尽管协议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就当事双方的法律地位而言,作为缔约一方的国民,其法律地位显然与国家不同。 3.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 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是指主权国家在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争端。其特点是:第一,争端一般产生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的解释或履行,如对双边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端以及由于多边国际经济贸易公约而产生的争端,如世贸组织中的各项协议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端。第二,争端双方均为主权国家,而不是这些主权国家中的国民。第三,争端的解决方法以非司法方法为主。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法律规范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两部分规范构成。国际法规范主要指国际社会为了处理国家之间,国家和私人之间或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而签订的国际条约,这类条约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1.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双边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国家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其中在两个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双边国际条约,而在多个国家之间缔结的国际条约为多边国际条约。 解决国际经济争端是许多双边国际条约的重要内容之一,许多双边条约都对此进行了规定。前述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一般都包含有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内容,比如依据中国和法国之间的双边协定,投资争端应该尽可能通过和解解决;如果六个月未能达成和解,则可以向东道国行政当局申请或向东道国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专门性国际多边条约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专门性条约主要是指前述的1965年签订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章程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等。这类国际条约一般都规定仲裁或其他特别的争端解决方式,而世界贸易组织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上极富特色和具有很大权威的争端解决机制。 3.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和仲裁条约 在司法方面,主要的条约包括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该条约对于解决国际争端做了较全面的规定;1954年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5年的《民商事案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以及1970年的《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等。 在仲裁方面,主要的条约包括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7年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议定书》,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为《纽约公约》)等。目前《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领域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它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请求执行的程序,对促进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已经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该公约,但提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各国立法普遍主张对本国境内的国际经济争端享有管辖权,对于某些类别的国际经济争端,有些国家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必须由本国法院管辖法院,或只允许适用本国法律。 一般而言,国内法中关于国际经济争端处理的规范主要是仲裁法规范,它既可以表现为专门的仲裁法,也可以是存在于程序法中的关于仲裁的法律规范。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还就调解程序作了规定。 解决不同国家国民间的国际经济争端的方法简言之,解决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的方法主要有司法方法和非司法方法两种。 (一)司法方法 即通过诉讼方法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由于世界上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专门解决这类争端的、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法院,此处所谈的司法方法,是在一国法院提起的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国际经贸争端,各国法院根据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类争端行使管辖权。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若需到另一国执行,还要得到另一国法院的司法协助。 (二)非司法方法 即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的方法,如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这种方法又称选择性的解决争端的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即ADR)。这种解决争端方法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ADR解决争端的协议。 在实践中,对于何谓ADR,在西方的法律论著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ADR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通过除诉讼以外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如仲裁、调解和模拟诉讼(mini-trial)等方式。即除了通过法院解决争端的方法外,其他各项解决争端的方式均可称之为ADR,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谈判协商,或由第三人调解或仲裁等。 另一种观点则把仲裁排除在ADR之外。该观点认为,在ADR的情况下,争端的解决有赖于争端各方自动执行他们之间业已达成的解决争端的方案。双方也可以选择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协助他们解决争端,但该第三方的作用不同于仲裁员,后者有权做出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决定。因此,ADR协议不能保证有一个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决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就解决争端达成一致,并能自动执行他们之间业已达成的关于如何解决争端的协议。该观点还认为,仲裁最早属于ADR程序,但就仲裁庭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而言,它是一种准司法的方法。而ADR程序则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争端的方案,还是第三方提出的解决方案,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能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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