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 |
释义 | 图书信息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第1版 (2007年1月1日) 精装: 160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7030173805, 9787030173805 条形码: 9787030173805 尺寸: 24.5 x 17.5 x 1.1 cm 重量: 399 g 内容简介《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第4版)》是关于动物分类单元名称的命名和正确使用的国际性法规,是获得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认可的《国际动物命名法规》英文版第四版中的文译本(简体字版),包括对第四版中主要变化的说明、导言,共18章90条条款和词汇,以及具有荐则地位的附录和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章程。法规历史 背景对动物的系统命名始于博物学家林奈,1758年林奈发表《自然系统》第十版,书中首次提出将作者此前用于植物分类和命名的系统移植到动物界,用拉丁文属名+种加词的方式对动物进行系统命名,此后双名法逐渐被学术界接受,成为对一切生物世界通用的学术命名方式。 自1758年之后,生物学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对动物的认识不断深入。一方面对原已经认识的动物不断加深认识,另一方面发现了大量新的物种,整个动物分类系统的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例如最初林奈曾经在将昆虫纲同翅目头啄亚目的全部42种昆虫归为一个属,但到1930年为止这个亚目下已经有了约5000个属,30000个种,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协调,动物的学名命名非常混乱,同名异物、同物异名等现象层出不穷,最初由林奈制定的,简单的分类和命名规则已经不符使用了,需要编制更完善和更严谨的命名规则。 在这样的背景下,19世纪下半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许多各国自行制定的命名规则,其中比较有名的有:英国的Strickland规则(1842年);美国的Dall规则(1877年);法国动物学会规则(1881年);德意志动物学会规则(1894年);国际地质学会议关于动物化石命名的Douvillé规则(1881年);美国鸟类学家协会关于鸟类命名的A.O.U.规则(1885年)。这些命名法规大多结构严谨,内容完善,但是相互独立使得他们不能有效解决国际动物学界面临的学名混乱问题。直到19世纪晚期国际动物学界普遍认同需要有一部统一的世界性动物学名命名规则。 前身1889年第一届国际动物学会议秘书长Raphael Blanchard教授在巴黎提出了第一套国际动物命名规则,在1892年莫斯科的第二届国际动物学会议上这套规则获得通过,在1895年莱顿的第三届国际动物学会议上,有人指责1889年规则过于法国中心,于是会议专门成立了一个由个五个不同国籍动物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来协调各方观点,由于意见不能同一,委员会逐步扩大成十五人,并成为国际动物学会议的一个常设机构,直到1904年伯尔尼的第六届国际动物学会议上,由委员会提交的国际动物命名规则(fr:Règles internationales de la Nomenclature zoologique)获得通过,在巴黎以法语发表。此后,国际动物学会议对这套规则进行了数次调整,直到1958年更加正规和严谨的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取代了前者的地位。 形成1958年,在伦敦召开的第十五届国际动物学会议通过了此前由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主席Bradley提交的法规草案。至此,世界性的动物命名规则完成了“法国规则-国际动物命名规则-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转变,以法规的形式稳定下来。此后,国际动物命名规则经历了四次修订,最近的一次修订的版本是在1997年经过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投票通过的。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最初的执行解释和修订机构是国际动物学会议下设的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1972年在摩纳哥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动物学大会决定将原本定期召开的大会改为不定期召开,为了保持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延续性会议决定将其对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责任和义务转移给国际生物学联合会(IUBS),现在IUBS下设的动物命名法委员会具体负责法规的解释与修订。 结构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共有90条,法规正文根据涉及的内容分为18章,此外还有两章附录。 法规的18个章节如下: I.动物命名法(Zoological nomenclature)II.动物名称的字数(The number of words in the scientific names of animals)III.出版物的标准(Criteria of publication)IV.可用的标准(Criteria of availability)V.发表日期(Date of publication)VI.名称的有效(Validity of names and nomenclatural acts)VII.名称的构成和订正(Formation and treatment of names)VIII.科级分类单元和他们的名称(Family-group nominal taxa and their names)IX.属级分类单元和他们的名称(Genus-group nominal taxa and their names)X.种级分类单元和他们的名称(Species-group nominotypical taxa and their names)XI.作者身份(Authorship)XII.同名关系(Homonymy)XIII.模式概念(The type concept in nomenclature)XIV.科级内的模式(Types in the family group)XV.属级内的模式(Types in the genus group)XVI.种级内的模式(Types in the species group)XVII.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Zoological Nomenclature)XVIII.管理本法规的条例(Regulations governing this code)两章附录分别为 附录A.道德的规约(Code of Ethics)附录B.一般荐则(General Recommendations) 基本内容动物命名法应用于已知的现生种和已灭绝动物以及其各级分类阶元的科学命名,涉及科、属、种以及亚种和动物产物(如粪便、脚印等)。根据假想概念、畸形标本作出的命名以及对杂种、亚种一下阶元如变种、类型的命名和俗名土名不在动物命名法的应用范围之内动物命名法相对于其他生物的命名法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当一个物种或分类阶元由动物界移出时,其学名在动物界内仍以异物同名的形式保留,即后来的动物界物种或分类阶元不能使用这一物种或分类阶元曾经在动物界使用过的名称。动物命名法作用于1758年1月1日以后正式发表的动物学名。高于种的分类阶元的名称由一个拉丁文单词构成,种的名称由属名+种名构成,亚种的名称由属名+种名+亚种名构成,当存在亚属这一分类阶元时,亚属的名称可以通过属名+(亚属名)+种名来体现,但是括号中的亚属名并不是动物学名的一个组成部分。发表于1931年以前的动物名称须满足动物命名法对于学名的一切语法要求(第IV章.第11条),并须提供对该物种的描述、定义;发表于1930年以后的动物名称还需提供对该物种的描述并有附图;1950年以后发表的动物名称还必须署名发表;1960年以后发表的动物名称除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外,还不得对一个变种或型命名优先律是动物命名的原则,一个分类阶元或者物种的命名以最早的命名为基准,除非该命名违背了命名法的规定而成为不可用的命名;当一个命名超过50年无人使用时,这个命名则成为遗忘名,遗忘名不再享有动物命名的优先权;当同一物种或分类阶元被两个或以上的不同作者同时以不同的命名发表时,以第一厘定者所选择的命名为基准;当一个物种的不同部分或一个物种生活史上不同形态被先后作为不同的物种施加以不同的命名时,优先律同样有效,即选择最早的一个命名作为这个物种的命名。对同名关系的处理遵循同名律,当两个不同物种的命名相同时,后来者(即所谓次同名)须被废弃,以其他名称替代。同名关系根据产生的不同而分为原同名和后同名,原同名指最初发表时就出现的同名现象,后同名指的是某一物种发表后由于属分类关系的改变而产生的同名,当后同名产生时,对后来者(次后同名)须以其他命名代替,若分类关系改变,则必须命名恢复为原初的状态。模式是对于动物分类和命名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模式是一个分类阶元的核心和命名的基础。种的模式是一个或一组标本,称为模式标本;属的模式是一个种,称为模式种,对于模式种的命名,命名法建议其种名使用typicus或者typus;科的模式是一个属,称为模式属,科的命名须以模式属命名的词干加上-idea的词尾构成,显然当一个科的模式属认定发生变化时,一个科的学名也随之发生变化。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是由国际生物学联合会授权专门处理动物命名法相关事务的常设机构,委员会负责向联合会提交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修改建议;对法规附则进行修改;编纂动物学内已经获得接受的命名索引;针对命名相关事务发表公告、意见、法规解释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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