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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郭明瑞
释义

郭明瑞,男,1947年9月出生,当代民法学家。山东招远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1985年到烟台大学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副主任、主任、校长、党委书记等职。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干事、山东省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讲授民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票据法等课程。著有《民法基本知识》等。

中文名:郭明瑞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山东招远

出生日期:1947年9月

职业:教授

毕业院校:北京大学

信仰:中国共产党

主要成就: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论土地使用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代表作品:民法基本知识,民法学概论

个人履历

郭明瑞,男,山东招远人,汉族,1947年9月出生于招远。

1954年至1960年在本村上小学

1960年开始在招远第一中学上中学

1966年正当高中毕业之际,适值“文化大革命”开始,失去了参加高考的机会,因而高中毕业后回家乡务农(并不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

1969年3月应征入伍到部队服役,历时6年

1975年退役回乡后,曾干过一段合同工,后到一所中学任民办教师。

1977年恢复高考后当年参加高考被录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在大学期间受到了良好的教育

1981年底本科毕业后又留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从而受到我国一些知名学者的指导。由于在大学阶段,就在李志敏教授的指导下翻译发表了原苏联学者拉普捷夫的《论苏维埃经济法》,以及许多原苏联民法与经济法学者论争的一些资料,从而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确立了以民法为自己的研究方向。

1991年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师从赵中孚教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995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85年在北京大学被评为讲师,同年9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也为解决两地分居,调烟台大学任教。1988年评为副教授

1992年评为教授。在烟台大学曾任教务处副处长,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等职。

1999年4月-2007年11月任烟台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顾问、山东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

2006年5月至今兼任山东省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2011年9月,受聘成为山东大学一级教授。

个人作品

独自著有

《民法基本知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获山东省教育厅1987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获烟台市1989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等书。

合著

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获北京市中青年优秀成果奖)、《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会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首批项目,获山东省教委1992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企业管理法律制度》(任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版,山东省教委科研项目)。

参与编写

《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法律问题解答》(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继承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等书。发表了《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的必要性》(《法制建设》,1985年第3期)、《试论招标投标的法律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试论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获烟台大学1987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也谈国营企业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获烟台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获山东省1990社科成果论文三等奖)、《关于保证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论土地使用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民法经济法理论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等近30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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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