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
释义 | 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简介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于2002年4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它是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并服务于各学生社团的组织。目前,我校共有校级学生社团40余个,院级社团30余个,会员8000余人。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宗旨在于丰富校园文化,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展现自我、锻炼自我、发展自我的平台。积极引导学生社团发展。增强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的能力,健全学生社团内部制度和管理体制,从而推动学生社团走向正规化、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自成立以来,不断的创新、不断完善,本着“服务校园、服务社团、服务同学”的原则,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组织机构学生社团联合会共设七个部门,分别是主席团、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策划部、财务部和外联部。 (一)主席团: 1、协助主席工作,负责协调社联各部门及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的开展。 2、对社联的日常各项工作进行督促与指导。 3、做好社团的指导与联络工作,评议考核会长工作绩效。 4、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考察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的工作绩效,并统筹 安排社联内部工作。 5、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督促与指导。 组织策划社联主办的相应活动。 协调社团与社联,及社团与社团之间的关系。 (二)办公室: 1、负责社联内部事务的综合部门和协助主席团和各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2、负责院社联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包括院社联各项会议记录、值班安排等。 3、负责对社团各种文件进行存档管理。 4、建立健全社联干部及社团干部的人事档案。 5、负责检查各社团办公室卫生状况、办公室布置、办公室物品摆放和社团文件管理等,以及做好社联办公室的布置方案。 6、负责制作社联每月的《工作简报》。组织召开大型会议并负责各项事宜的通知工作。 (三)财务部: 1、负责社联财务的管理及社团财务管理的监督,同时接受社联和社团的监督。 2、负责社联的日常收支,管理、分发优秀社团奖励资金。 3、负责各社团财务的管理、监督及核查。 4、财务部人员于每学期初对上学期各社团所交的财务报表进行统计及检查。 5、负责抽查各协会的账本,检查各协会的开支。 6、负责每次社联所办活动经费的预算、及活动经费收支的记录,做好收支清单。 7、带领各社团管理好各自的物品。 (四)策划部: 1、负责策划社联的各种活动,为社联的活动寻求赞助,规范社团举办的活动。 2、负责社联活动的策划及活动赞助联系的工作,直接参与社联大型活动的协调, 为社联开展的各项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强与外校社联的交流与合作。 4、协助、指导各社团的外联活动. 5、每次活动结束后对活动进行总结,报告。 6、每学期开学制定本学期社联工作计划。每学期开学制定该学期活动时间推进表。 7、负责审批各社团上交的活动策划方案和各社团的一切外联活动。 (五)宣传部: 1、全面负责社联的宣传工作,并指导、协助社团做好宣传工作。 2、配合学院及时为社联活动做好宣传工作,及对各社团的宣传管理。 3、负责检查各协会的办公室布置,协助办公室布置社联办公室。 4、协助、指导各社团的宣传工作,提高其宣传质量和自主宣传能力。 5、负责每次社联活动的图片采集和通讯稿撰写。 6、负责管理社联办公室的宣传用具。 (六)组织部: 1、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完善社团建设,规范社团行为。 2、组织部主要负责办理新社团的成立手续,安排各社团每学期进行注册登记。 3、负责每学年的考核的评优工作,监察各社团的日常工作,对不合格社团提出处罚意见。 4、参与各社团换届干部的考察,并对换届进行指导,同时监督和指导各社团开展活动。 5、负责各社团成立、更名、解散和晋级的工作。 6、每学期初收取并整理各社团学期活动计划,每学期末收取并整理各社团学期活动总结。 (七) 外联部: 1、外联部主要负责社团联合会对外活动,接待来宾; 2、与各高校社联、社团、媒体及社会友好单位等的联系; 3、与企事业单位洽谈活动赞助事项。 4、协助全院所有社团的工作开展,并与校内外各单位建立友好关系。 缤纷社团跆拳道协会 社会性别与农村发展协会 读书协会 红楼社 裁判协会 社会工作协会 学生创业者协会 公共关系协会 原生态少数民族文化协会 共进社 爱心社 交谊舞协会 飞翔文学社 八一军旅协会 新闻传媒社 Fly●梦动漫社 汉韵社 书画协会 魔术协会 消防安全协会 武术健身协会 手绘pop协会 DV电影协会 社团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贵州师范大学委员会、贵州师范大学教育委员会,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联合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学生社团受所属院(系)党委(总支)的领导。各院团委受党委委托,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承担本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团委(总支)经本院党委(总支)委托应对本院(系)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定期总结并向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总。 第六条: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挂靠院、系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财务制度。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院、系团委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贵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和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九条:高校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它七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为院(系)团委(总支),基层团委通过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并报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会在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从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系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申请注册,审批后在每学期初到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经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审核并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 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三) 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第三十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核准。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一) 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后返还社团成员。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第四十二条: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各院、系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贵州师范大学优秀社团”和“贵州师范大学大学创优秀社团”。并组织参加星级社团的评比。 第四十三条:我校“优秀社团”和“创优秀社团”实行挂 牌和年度淘汰制度。每年调整率在10%左右。 第四十五条: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每年五月份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和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规 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社团联合会和团委开展工作;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 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由社团联合会共同制定,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受以上机关委托,对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五十一条:社团工作指导。 新社团注册程序:社团筹委会持申请书(及社团管理条例要求的其它材料)到院、系社团管理办公室申请,如批准加盖公章,到社团联合会注册。 社团大型活动申请程序:持申请书到社团活动指导办公室审批,加盖公章后到团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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