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 |
释义 | 简介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于2001年8月成立。业务主管部门为贵州省建设厅,注册登记部门为贵州省民政厅。现有会员单位91家,监理从业人员近万人,其中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833人,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816人。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为发展建设咨询监理事业和提高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工程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研究、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贯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市场; (六)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 (七)组织会员交流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验,提高会员的 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The :Assciation Project Manage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英文名称缩写为:APMGP 第二条本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境内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和提高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贵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工程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研究、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贯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市场; (六)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人才; (九)组织编写、发行工程建设监理的书刊、资料及制作与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相关的音像资料; (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工程建设监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十一)协会会员做好ISO9000质量体系贯认证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 (十二)开展省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加强与省外同行业民间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省外考察监理业务,开展业务交流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组织学术研究会等; (十四)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协助建设厅制定建设监理行业规划; (十五)完成建设厅交办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方面的工作。归口负责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联系工作和一切事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在省内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团体会员:是指由市、县监理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建设监理协会。 名誉会员: (一)在建设监理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监理人员,或监理工作管理人员,或有关专家、学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及大会选举通过,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二)关心、支持、热爱建设监理事业,并拥护本会宗旨的工程建设界有关的院、校、协会、团体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批准,可成为名誉会员。 (三)名誉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四)名誉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已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团体会员已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协会纪律 (一)协会任何成员不遵守本协会章程或违反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定,或不按时交纳会费,理事长代表协会对其提出批评、警告,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作自动退会处理。 (二)任何会员如果有意损害协会的声誉和利益,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五)邀请名誉会员参加会员大会或理事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名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娄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代行其权利。 第三十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处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民政部门批准的会员收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期间,必须接受建设厅和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1年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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