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阳市小河区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
释义 | 贵阳市小河区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分六章共二十二条内容,为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促进该区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而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促进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领导的中心。 第三条 校长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统管学校的全面工作,对国家和全体师生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章 校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为教育事业献身的敬业精神。 第五条 中小学校长应具备必需的文化和专业基础知识及相应的教师资格。小学校长应具有中等师范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熟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教学管理基本理论,掌握信息技术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全面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行政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均应获得“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身体健康。 第三章 校长的责权利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责权利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相结合,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二)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规范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具有对副校长人选的提名权、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权。 (三)主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度、学期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的建设、发展具有管理、指挥和决策权。 (四)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配合支持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五)负责学校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核定的办学经费统筹使用。努力增收节支,提高办学效益,改善办学条件。 (六)对师生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 (七)关心爱护师生员工,提高师生的校园生活质量,尊重师生人格,培养合格教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八)制止有害于师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不良言行,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九)教育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校长,通过各种方式给予表彰表扬。 (十)建立与校长工作业绩挂钩的岗位津贴制度。 (十一)校长优先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培训。 第四章 校长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办法 第十条 重大问题的主要内容 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学校规章制度;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副校长人选的提名、中层管理人员的人事安排;教师的选聘;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重大基建项目和校办产业发展;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学校奖惩工作和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等。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 (一)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由学校的正、副校长及学校党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 (二)校长主持校务会议,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组织和领导的要求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协商后,提出学校重大工作的整体思路和实施方案。 (二)认真听取教代会(工会)、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 (三)主持校务会议进行决策。 (四)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五)组织实施决策。 (六)实行校务公开。 第五章 校长的任免、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聘任,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和部分小学校长一般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其余学校校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运用法律、行政等综合手段管理学校,通过督导、检查、评估,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把考核、评估、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校长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学校工作的监督保障作用,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校长权力的具体措施,对校长及学校工作的决策和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要充分发挥对学校工作的民主管理作用,认真组织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考核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对各级干部提出奖惩建议,并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校长要不断加强自律意识,把一切工作置于监督之下,主动接受党组织、工会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按有关规定,向教代会提交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工作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工资福利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小学校长任期一般3—5年。校长任职期间,每学年由学校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考核。校长任职期间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工作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主管部门有权解聘其职务;申请辞职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校长任期届满经评议考核胜任工作的可连任。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校长校际交流任职制度,进一步优化教育管理干部资源配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小河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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