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规则功利主义 |
释义 | 规则功利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支,其学说认为,若每个人都永远遵守同一套道德规范,就能产生最大快乐值。常见的应用可见于交通规则,不能像情境功利主义那样,视哪种方法能取得最大快乐值而决定该往左开还是往右开,而是根据既定的规范。若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交通就能安全便利(最大快乐值)。 规则功利主义的观点规则功利主义是一种颇为不同的观点,也被认为是穆勒所创立而近来一直很流行的。和规则道义论一样,这种理论强调规则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并坚持认为,我们一般地说——如果不是永远如此的话——人们是根据一条规则,如要说老实话这条规则,来断定在特殊情况中应该怎么办,而不是根据在该特殊情况中,什么样的特殊行为会产生最好的结果作出这种断定的。 但是,与道义论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又认为,我们总是根据哪些规则会为每一个人增进最大的普遍善来决定我们所采取的规则,这就是说,问题并不在于哪一个行为具有最大的效用,而在于哪一条规则具有最大的效用。功利原则在通常情况不是用于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特殊行为(这通常是由规则来决定的),而是用于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规则。必须在功利基础而不是在任何其他基础上来选择、维持、修改和更换规则。功利原则仍然是终极标准。但要从规则的角度而不是从具体判断的角度来引用这一原则。从贝克莱到R·B·布兰特一些作者都宣扬这种观点。 规则功利主义的形式规则功利主义可以来取各种形式,不同形式的规则功利主义对规则又有不同的解释,而规则在这种功利主义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就规则功利主义的一种形式,即被称为原本规则功利主义的形式而言,规则只是阐述普遍功利主义所得出的结论,例如在选举日要去投票。这不过是换上新装的普遍功利主义。还有所谓[[[实际规则功利主义]],它认为,假如一个行为符合公认的或通行的道德规则,它就是正当的,假如不符合,就是错误的,同时假定这些规则如果得到承认并遵守,就有助于最大普遍善,或至少是普遍善的必要条件。现今似乎受欢迎的那种类型的规则功利主义是理想规则功利主义。 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符合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另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承认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在这里,承认一条规则,被认为还没有完全达到符合该规则。当然,规则功利主义者要使他的规范伦理学达到完整,还必须告诉我们哪些规则能实现他所说的要求。 一般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原本规则功利主义以及第一类理想规则功利主义最终都相当于行为功利主义。这个论证太长了,不宜在此重复,而且这种说法很难加以评定。但是,很显然,如果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么,这些形式的功利主义就和行为功利主义不相上下。无论如何,原本规则功利主义相当于普遍功利主义,两者面临相同的情况。实际规则功利主义显然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一个社会的实际公认的道德规则不见得都有助于这个社会的最大福利,或者是为这个社会的存在所必需的。再者,通行的规则在不同的社会有颇大的差异,并且时时有所变更,基于此种事实而倍增此种困难。因此,很难理解这些规则如何会最大限度地增进全世界的效用。至于理想规则功利主义的两种形式,这方面也有种种问题。但是,我将试图说明我认为是反对一切形式的功利主义的一种意见,来回答这些问题,因为这些功利主义都把最大限度地实现善超过恶的余额当作道德上是非的唯一终极标淮,只是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罢了。这个反对意见概括了曾被西季威克和其他许多人用来反对行为功利主义的论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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