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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释义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组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建设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市、县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自治区区情的住房政策,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起草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行政审批。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全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九)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查工作,承担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和对外联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指导厅机关、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城乡建设志、年鉴、大事记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负责因公出访报批;负责行业职称、执业资格组织的实施工作;负责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并进行综合管理;承担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年度计划;负责厅管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行业收费和对外经济管理工作;负责对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进行监督管理。

(四)政策法规处(稽查执法局)。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执法稽查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区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承办中央及自治区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六)城市规划园林处。

拟订全区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法负责国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实施并监督管理。

(七)标准定额处。

参与拟订国家标准;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贯彻实施国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

(八)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审批以及个人从业资格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房屋交易与登记、危房鉴定、房屋测绘面积确权、白蚁防治工作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区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九)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实施国家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依法认定或审查报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十)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区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城建档案、市容、环卫、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参与自治区级城市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区城镇化发展战略、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转化推广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

(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实行;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勘察设计管理处(工程建设抗震办公室)。

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依法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审查、核准及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勘察设计规范的实施;组织工程建设地方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全区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地方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与市政工程设计、施工中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重点工程处(自治区重点工程办公室)。

草拟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重点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查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初步设计审查,监督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等工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前期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开工后的施工组织实施;协调和处理重点工程开工建设后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或参与重点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业主)组织重点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编发重点工程建设简报。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驻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二)工程建设自治区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三)原自治区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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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4: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