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
释义 |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区优抚政策,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拟订全区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区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工作;承担民政宣传信息管理工作。 (二)法制处。 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民政法制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负责民政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受民政部委托,承担在桂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本厅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四)优抚处(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活动的组织,负责全区军烈属优待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和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及全国、 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区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区救灾减灾工作政策;承办对救灾组织的协调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全区的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自治区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自治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区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的草拟工作;承办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养老服务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工作;承担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的拟订;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牵头指导全区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殡葬、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登记及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预决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管理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协调做好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自治区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五、其他事项(一)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为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