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电子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电子行业协会成立于1996年11月,由广东省从事电子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接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现有会员单位500多家,包括了省内电子信息产业大部分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代表性的中小企业,是我省电子信息领域最具影响力的省级行业协会。 协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沟通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合法权益,致力服务和促进电子信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协会组织架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内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音视频专业委员会、元器件专业委员会,以及广东龙鹏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协会秘书处地处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专职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合理、以本科以上学历、中高级职称人员为主体。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由行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的资深专家教授组成。行业专家库五百多人,涵盖省内电子行业的顶级专家。 协会成立以来,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直接指导和关怀下,在开展行业调研与规划、行业统计与运行分析、学术交流与经济协作、人才培训与品牌推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推荐、外资企业鼓励类认定、项目咨询与监理、技术质量监督与企业维权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协会专家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参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大攻关项目的评审和招投标,省科技奖、高级技术职称、科技成果鉴定的评审工作,以及著名商标的推荐和名牌产品评比工作,部分项目由协会专家牵头或协会担任组长单位,为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得到会员单位的广泛拥护、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赞誉。 协会定期编印《电子行业信息》月刊免费派送给会员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及业内专家,提供丰富的行业信息和指导性文章;创办广东电子行业网,宣传电子信息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划,及时发布电子信息领域相关项目、技术、人才、会展、投资信息,成为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经验技术交流重要阵地。 协会获广东省民政厅授予的“广东省省级社会团体先进单位”称号,经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认定为“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获中国电子商会认定为“中国电子商会消费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分中心”。 协会将不断深化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新型行业协会。 组织机构荣誉会长 原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匡吉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游宁丰 名誉会长 原广东省电子局副局长、省电子商会会长刘忠山 原广东省电子机械厅厅长奚志伟 顾 问 (排名不分先后) 省发改委高新产业处王晓昀 省发改委资源节约与环境气候处王运炳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王韧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许晓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创新处王月琴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消费品处詹若兰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子处杨学 省外经贸厅机电进出口处黄述芸 广东工业大学陈新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七研究所庄严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七研究所贾明武 广州轻工研究院原副所长张建民 华南理工大学叶梧 华南理工大学郑学仁 中山大学肖自美 中山大学汤庸 广东龙鹏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周汝灏 省电子行业协会原秘书长朱明伦 省电子行业协会原副秘书长罗荣桂 省电子行业协会原副秘书长蔡初孟 会 长 广东龙鹏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陈国英 监 事 广东省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检验所李耘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邹林华 广州市电子行业协会张志强 秘书处 秘书长:梁鸿飞 副秘书长:李战韬、许晓民、曾江、黄昶民 入会须知广东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经营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有关大专院校、行业服务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对我省电子信息行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为本团体名誉会员、专家或顾问。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审查通过并批复即成为本会会员。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优先得到本团体掌握的信息资源,对行业的有关情况有咨询和要求答复的权利; (六)以优惠条件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类有偿服务; (七)会员单位要求本会对生产经营管理、科研开发、市场销售、引进资金和技术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协调和服务; (八)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团体将给予帮助和维护。 (九)退会的权利。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加强协作,维护和促进本团体会员的团结; (七)根据本团体工作需要,选派本单位人员参加本团体专职或兼职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东省电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ELECTRONIC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GDEIA。 第二条本会是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的企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计检测机构、业内有关社会团体等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权益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地位,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致力服务和促进电子信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会员单位、行业和政府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沟通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和行业合法权益。 积极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为把广东建成电子信息产业的强省,为建设富裕、公平、活力、安康的和谐广东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越华路185号广东机械大厦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具有提出政策建议、协助行业管理、提供行业服务、反映行业诉求、推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市场开拓、做好行业协调、沟通信息联络、开展咨询培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 一、提供服务 本会以做好政策服务、协调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维权服务、政府服务等各种服务为要务,切实代表行业,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一)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政策法规、行业管理信息,收集发布市场行情、商情商务、质量动态、项目动向、行业统计等资料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建立行业信息网站、资料数据库、行业专家库。 (二)开发人力资源。对电子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职业以及岗位培训。 (三)组织市场开拓。配合企业寻找商机,为企业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出谋献策,为产、学、研成果转化、产业转移、配套协作、促进经销等牵线搭桥。 (四)发展国内外同行友好关系。组织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学术交流,组织开展行业研讨、考察、互访、贸易合作、技术引进和展览展销等活动,为企业吸纳入才和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五)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推广本行业技术进步成果、先进适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 (六)推进品牌战略。为实施技术创新,树立企业自主品牌,提升行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服务。 (七)开展咨询服务。接受行业有关事项的认证咨询;承编区域的行业发展规划,以及企业、产品等调整实施方案,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优化;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进企业体制创新。 (八)组织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制定行规、行约宣贯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推广先进经验。 二、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诉求 (九)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对本行业发展、运行的意见和要求。 (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 和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业行为 (十一)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 (十二)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十三)推动行业产品认证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国家电子信息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 四、接受政府授权委托 (十五)接受政府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对全省电子信息产业政策和发展的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对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规章的执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 (十六)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项目、开发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的前期论证。 (十七)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认证,协助政府部门和企业组织制订、修订行业和企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协调。 (十八)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产品、技术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参与各类资质审查;开展科技项目评估和质量行检、行评;负责对外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项目的确认工作。为各级政府做好采购招标、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事项的推荐和评议的服务。 其它有关委托和授权。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只吸收单位团体会员。本行业内有重大贡献、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经理事会审议确认,可聘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或其它名誉职衔。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一般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通知协会,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即继任该会员单位在协会的职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法人资格; 四、持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登记申请书; 二、秘书处按理事会授权审查同意,向理事会备案;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可以获得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五、可以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可以委托本会办理有关事项; 七、可以要求获得符合本会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会的有关活动; 五、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提出书面适当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向理事会报请备案。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本章程,协会有权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对会员处分,决定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本会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撤销以及管理办法,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会长提名)的聘任和解聘;审议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和变更;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其中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聘任; 十、聘任顾问、名誉理事;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其设立规则、程序如下: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经选举后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电子行业协会的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决定。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录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批准; 五、负责组织会员申请入会的审批、发证;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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